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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讀:《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2025-03-18 845
核心提示:《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一、關于《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出臺的背景和依據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適應食品經營領域新興業態發展趨勢,規范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起草了《辦法》。《辦法》先后經過向各盟市市場監管局以及相關處室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召開規范性文件聽證會等程序,通過法規處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報請自治區發改委完成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經局務會審議通過,準予印發實施。

二、《辦法》制定原則

《辦法》遵循“合法合規、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制定原則,堅持問題導向,更好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規定了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許可證管理、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食品經營者報告、監督檢查和管理等環節的責任和義務,推動實現審批更簡、服務更優的政務和營商環境。

三、解讀形式和渠道

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同志通過在線訪談、接受媒體采訪等形式予以解讀。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網站、廣播電視、報紙雜志、蒙速辦等渠道以問答形式掛網解讀,擴大解讀信息的受眾面。

四、解讀時間

文件印發一周后公開。

五、解讀提綱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適應食品經營領域新興業態發展趨勢,規范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起草了《辦法》。《辦法》先后經過向各盟市市場監管局以及相關處室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召開規范性文件聽證會等程序,通過法規處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報請自治區發改委完成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實施。

(二)《辦法》的基本架構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計九章,五十七條,其中第一章的總則部分對《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許可范圍,職責分工等方面作出總體規定。其余八章涉及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變更、補辦及注銷;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食品經營者報告;監督檢查和管理等。

(三)《辦法》在貫徹“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1.就許可事項原則予以明確。《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和第七條,明確許可基本原則、預包裝備案原則和一地一證原則,同時指出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許可原則。

2.就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要求予以明確。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為進一步明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相關要求,《辦法》第四條明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第六條及第六章作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專門條款和章節,明確備案范圍、備案主體資質要求和備案信息公示等內容。

3.將有關許可事項調整為報告事項。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辦法》第四十四條將從事網絡經營和經營場所外設倉庫(包括自有、租賃等)兩項許可事項,調整為報告事項。

4.明確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進一步明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范圍,《辦法》第四條明確銷售食用農產品,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用餐人數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學校、托幼機構、托育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筑工地除外)等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四)《辦法》的實施時間是什么時候?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要求,為保障行政相對人及社會公眾充分知曉并了解《辦法》相關規定,《辦法》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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