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宣城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修訂稿)業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宣城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和名牌戰略,加強名牌產品的培育、保護和管理,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轉型升級,提高我市產品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增強經濟綜合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安徽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宣城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或服務水平在市內同類產品或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或者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全市行業前列,用戶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經宣城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評定為宣城名牌的產品。
宣城名牌產品一般由本市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申報。
對于部分產品商標注冊地不在我市的招商引資企業,在我市境內有固定的生產地點且連續穩定生產經營三年以上,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可以申報宣城名牌產品。
宣城服務名牌申報范圍為第三產業企業(包含旅行社、旅游景區、賓館和餐飲、商業零售、物流等);宣城服務名牌評定工作比照宣城名牌產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宣城名牌產品評定工作,實行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或顧客滿意為宗旨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宣城名牌產品評定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五條 宣城名牌產品評定和管理工作由宣城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
宣城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宣城市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等有關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專家和新聞單位組成,秘書處設在宣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六條 宣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宣城名牌產品實施監督管理。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協會等社會團體組成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宣城名牌產品的培育、申報和推薦工作。
第七條 申請宣城名牌產品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法人企業生產,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ǘ┓蠂矣嘘P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ㄈ嵨镔|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水平或者達到省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
?。ㄋ模┊a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在近3年市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全部合格,出口商品檢驗全部合格,未發生國外索賠事件。
(五)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髽I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ㄆ撸┢髽I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市場評價好,用戶滿意程度高。
?。ò耍┊a品的年銷售額、利稅居市內同類產品前列。
?。ň牛┚哂幸欢〝盗康馁|量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申請宣城服務名牌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具有法人資格,服務內容明確,有注冊商標,主營業務年營業額、納稅額處于全市、全省同行業前列。
(二)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服務標準,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相關管理認證,并有效運行。
?。ㄈ┚哂幸欢〝盗康馁|量專業技術人員。
第九條 宣城名牌產品評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5月31日前由宣城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公布宣城名牌產品評定目錄以及受理宣城名牌產品申請的開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條 宣城名牌產品評定的程序:
?。ㄒ唬┢髽I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宣城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所在縣(市、區)名牌推薦機構;市屬企業可直接向宣城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申報。
?。ǘ└骺h(市、區)名牌產品推薦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予以審核,并形成推薦意見報送宣城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
?。ㄈ┬鞘忻茟鹇酝七M委員會秘書處對申報產品進行審核,并組織開展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提出建議名單提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四)宣城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將審議確定的宣城名牌產品初選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內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五)宣城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對經廣泛征求意見后的名單再次進行審議,確定名單,報市政府同意后,以宣城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宣城名牌產品”稱號,頒發宣城名牌產品證書和獎牌,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宣城名牌產品證書和獎牌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企業可以按規定在獲得宣城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宣城名牌產品標志。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宣城名牌產品證書和獎牌持有人在宣城名牌產品證書和獎牌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宣城名牌產品標志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者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宣城名牌產品標志。
第十三條 宣城名牌產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宣城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報請宣城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批準,取消其名牌產品稱號,收回證書和獎牌,并通過媒體公告:
(一)經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或者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國外索賠的。
?。ǘ┢髽I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三)對用戶反映的產品重大質量問題沒有明顯改進的。
(四)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失效或者發生重大問題的。
?。ㄎ澹┏^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者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
第十四條 宣城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本市各級政府部門將其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產品范圍;并享有安徽名牌產品的優先推薦資格。
第十五條 宣城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評定的型號、規格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宣城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宣城名牌產品標志;被取消宣城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宣城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偽造宣城名牌產品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申請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應當真實,不得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宣城名牌產品稱號的,一經發現立即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宣城名牌產品申請。
第十七條 參與宣城名牌產品評定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定。
參與宣城名牌產品評定工作的有關人員,在宣城名牌產品評定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宣城名牌產品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的具體標準,由宣城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組織制定。
第十九條 本市各級政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對企業圍繞宣城名牌產品進行的技術改造、產品開發、產品出口等工作,優先予以支持,對所需資金等技術、物質條件優先給予安排。對獲得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和創立名牌產品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縣、市、區政府受益財政給予表彰和獎勵,企業可對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除按本辦法進行宣城名牌產品評定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組織類似的名牌產品評定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5日宣城市質量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知名產品評價管理辦法》(宣質聯辦〔2003〕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