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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進口丹麥野生水產品檢驗和衛生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82號)

   2025-05-09 690
核心提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與丹麥食品、農業和漁業部(以下稱丹方)有關丹麥(包括格陵蘭島)輸華野生水產品的檢驗和衛生要求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丹麥野生水產品進口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與丹麥食品、農業和漁業部(以下稱丹方)有關丹麥(包括格陵蘭島)輸華野生水產品的檢驗和衛生要求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丹麥野生水產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丹麥食品、農業和漁業部關于丹麥輸華野生水產品的檢驗和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野生水產品,是指野生的、供人類食用的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藻類等海洋植物產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生產企業(包括生產、加工、貯存企業),應獲丹麥官方批準并受其有效監督。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和防護體系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由丹方向中方推薦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丹方應確保輸華野生水產品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國或國際水域合法捕撈。

(二)原料及產品均未發生以下所列問題:

1.丹方已輸華或擬輸華野生水產品嚴重違反中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議定書》規定。

2.丹麥或格陵蘭島境內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與《議定書》產品相關的水生動物疫病,已經嚴重影響輸華野生水產品安全。

3.丹麥或格陵蘭島境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產企業發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捕撈水域受到污染物影響,已經嚴重影響輸華野生水產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間接使用中國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按規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許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

(四)經主管部門檢驗檢疫,未發現中國法律法規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和異物,以及任何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病例,未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疫病。

(五)生產過程(包括捕撈、生產加工、包裝、儲存、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均應符合中國相關安全衛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產品的包裝、標簽標識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五、證書要求

丹方負責按照中方的要求,對輸華野生水產品實施檢驗檢疫,并對向中國出口的每批野生水產品出具經雙方確認的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證書至少用中文、丹麥文、英文印制(填寫證書時英文為必選語言)。

衛生證書應完整填寫輸華野生水產品生產企業的信息。丹方應及時將證書樣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備案。如有變更,丹方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向中方備案。

六、其他要求

中國海關對輸華野生水產品實施檢驗檢疫。

對于不合格產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實施銷毀、退運或其他處理。對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生產企業,中方可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5月8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丹麥野生水產品檢驗和衛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丹麥野生水產品檢驗和衛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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