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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肯尼亞食用水生動物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94號)

   2025-05-22 803
核心提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肯尼亞共和國礦業、藍色經濟和海洋事務部關于肯尼亞共和國輸華食用水生動物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要求的肯尼亞食用水生動物進口。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肯尼亞共和國礦業、藍色經濟和海洋事務部關于肯尼亞共和國輸華食用水生動物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要求的肯尼亞食用水生動物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所稱的食用水生動物是指人工養殖或野生的、供人類食用的活水生動物,不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所列物種,相關品種清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網站公布。

三、檢疫審批

進口肯尼亞食用水生動物,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四、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輸出食用水生動物的生產企業(包括養殖場、包裝場和捕撈船)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由肯尼亞共和國礦業、藍色經濟和海洋事務部(以下稱肯方)批準并有效監督,向中方推薦,并獲得中方注冊登記資格。獲得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名單,中方將在海關總署網站公布。未經注冊,不得向中國出口。

(二)輸華食用水生動物應符合中國與肯尼亞有關食用水生動物檢疫和安全衛生要求。

(三)生產企業根據危害分析及關鍵控制點(HACCP)原則和食用水生動物可追溯體系建立有效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確保食用水生動物的養殖、捕撈、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的全過程符合雙方相關衛生和可追溯性要求。

(四)處于肯方監管之下,遵守肯方發布的公共衛生規程,企業員工遵守傳染病預防措施。

五、進口產品要求

(一)輸華野生食用水生動物應在肯尼亞本國或由肯尼亞捕撈船在國際水域合法捕撈。輸華養殖食用水生動物應在肯尼亞本國水域養殖。

(二)輸華食用水生動物養殖、捕撈、暫養、包裝、運輸期間不得使用雙方禁用的藥物。按規定使用雙方限用或允許使用的藥物。

(三)肯方對輸華食用水生動物開展有關動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質和食源性微生物有效監測,監測結果符合中方食品安全和動物衛生標準要求。

(四)輸華食用水生動物在出口前經肯方官方檢查官員臨床檢查確認健康,未發現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臨床癥狀,并適合出口。

六、包裝、標簽要求

(一)不同捕撈區域或注冊登記企業的輸華食用水生動物應分開包裝,不同種類的食用水生動物應獨立包裝。

(二)包裝容器應為全新或經消毒處理,能夠滿足動物生存和福利需要。

(三)包裝用材料、水或者冰及鋪墊材料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不能含有危害動植物和人體健康的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可能破壞水體生態環境的水生生物。

(四)外包裝上應加貼標簽,內容包括:水生動物品名和學名、捕撈海域(僅野生捕撈水生動物適用)、養殖場/包裝場和出口企業名稱、注冊編號等信息,并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七、證書要求

每批輸華食用水生動物須附有肯方出具的衛生證書,衛生證書須一正本和兩副本,且正本須隨貨同行。衛生證書須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手寫(除檢查官員簽字)或涂改無效。衛生證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用水生動物的品種(學名及拉丁文名)、包裝類型和數重量。

(二)食用水生動物是養殖的,寫明養殖場名稱和批準編號等信息;食用水生動物是野生捕撈的,寫明捕撈水域具體信息、包裝企業名稱和批準編號等信息。

(三)出口商和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

(四)啟運時間、口岸以及運輸工具類別、編號。

(五)聲明食用水生動物符合《議定書》規定的有關要求,并適合人類食用。

(六)證書的簽發時間、肯方官方獸醫姓名的簽名或印章。

(七)肯方主管部門的官方印章。

八、其他要求

中國海關對進口食用水生動物實施檢驗檢疫。

對于不合格產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實施退回、銷毀或其他處理。對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生產企業,中方可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5月21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肯尼亞食用水生動物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肯尼亞食用水生動物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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