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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食品、日用品、化妝品、電線電纜)

   2025-06-03 564
核心提示: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食品、日用品、化妝品、電線電纜)。

1 抽樣方法

1.1檢驗批的確定

本次抽樣領域為流通領域和生產領域。應抽取與檢驗樣品相同數量的樣本量作為備用樣品,若被抽樣單位所能提供的樣本量不能滿足備用樣品數量時,則僅抽取檢驗所需樣本量,同時告知被抽樣單位不具備復檢條件。備用樣品原則上封存于被抽查企業,保存單位負有妥善保管備用樣品的責任,對破壞備用樣品的,不予異議復檢。

作為檢驗批的商品應是生產者自檢合格的產品,或者是銷售領域的商品。

1.1.1 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的檢驗批的確定

確定檢驗批的批量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a)在生產或包裝現場抽樣,若對檢驗批量沒有其他任何限制的情況下,檢驗批量應是生產企業在相同(同質)生產條件下生產出(一般為1小時的生產量)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量。

b)在生產者、進口商、批發商的倉庫抽樣,若已知生產企業相同生產條件下每小時的生產量的情況下,檢驗批量應當等于生產線每小時最大生產量或者100 000,兩者之間取較小者。若無法確認生產企業每小時的生產量時,則參照c)。

c)在零售商的倉庫、零售現場抽樣,則檢驗批量由抽樣人員確定。通常檢驗批量規定為在抽樣地點的現場存在可以得到的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全體,但不能超過100 000件。此時可以認為該檢驗批中的定量包裝商品是同質的。

1.1.2 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的檢驗批的確定

確定檢驗批的批量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a)在生產或包裝現場抽樣,由生產企業在相同生產條件下生產的一定數量的(一般為1小時的生產量)同種定量包裝商品;

b)在生產者、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的倉庫以及零售現場抽樣,批規定為在抽樣地點現場存在的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全體。

1.2 抽樣方案的檢索

對于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抽樣的樣本量按JJF1070-2023的表4或附錄Q檢索。

對于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抽樣的樣本量按表1(引用自JJF 1070-2005)檢索。

表1

檢驗批量 1~10 11~50 51~99 100~500 501~3200 大于3200
抽取樣本量 全部 10 13 50 80 125

1.3 樣品的抽取

樣品應在檢驗批中根據不同的抽樣地點和批量,選擇等距抽樣、分層抽樣和簡單隨機抽樣三種方法之一。

1.3.1 等距抽樣適用于在生產企業的生產線的終端抽取合格的產品或在產品包裝現場抽取合格的產品。

抽樣方法是按一定單位商品數為間隔或一定時間為間隔抽取一件樣品,直至抽夠應抽的樣本量。抽樣間隔等于批量或生產批量產品所需的時間除以樣本量。

1.3.2 分層抽樣適用于生產企業、批發商和零售商品的倉庫抽樣。

抽樣方法是對于分為k層垛放的N件商品的檢驗批,以每層占有單位商品的數量,按比例將確定的樣本量n分配到各層當中,每層商品中應抽到ni件單位樣品,即ni= n/k,應保證ni為大于1的整數,且每層中至少應有一件樣品被抽取(即n≥k)。然后在每層中獨立地按給定的樣品數ni進行隨機抽取(一般為簡單抽樣)。

1.3.3 簡單隨機抽樣適用于商品零售現場的抽樣。

抽樣方法是從包含N件商品的檢驗批中,隨機抽取n件商品作為被計量檢驗的樣品,抽樣時應使該檢驗批中每件單位商品被抽為樣品的可能性相等。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2。

表2 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1 凈含量標注   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 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
JJF 1070-2023 4.2。 JJF 1070-2023 4.2。
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 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
JJF 1070-2005 4.2。 JJF 1070-2005 4.2
2 凈含量   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 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
JJF 1070-2023 4.3。 JJF 1070-2023  5.4、附錄C、附錄F、附錄G、附錄H、附錄J、附錄K。
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 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
JJF 1070-2005 4.3。 JJF 1070-2005  5.4、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附錄G。

3 判定規則

3.1 標注評定準則

3.1.1  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的標注評定準則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定為標注不合格。

a) 沒有在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用正確、清晰的方法標注商品凈含量的;

b) 凈含量標注的構成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c) 計量單位和標注類別的選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d) 標注凈含量的顯著性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e)  同一包裝商品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如果沒有標注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單件商品的總件數,并且沒有標注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

f)同一包裝商品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如果沒有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凈含量和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件數,并且沒有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

3.1.2  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的標注評定準則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定為標注不合格。

a) 沒有在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用正確、清晰的方法標注商品凈含量的;

b) 沒有按規定要求正確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的;

c) 標注凈含量字符的高度小于規定要求的;

d)  同一預包裝商品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如果沒有標注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并且沒有標注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

e)同一預包裝商品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如果沒有標注各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凈含量和件數,并且沒有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

3.2 凈含量評定準則

3.2.1 評定依據

如果定量包裝商品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中對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標注、允許短缺量以及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本細則3.2.2或3.2.3執行。

3.2.2  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的評定準則

檢驗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定為不合格批次。

a)樣本平均實際含量小于標注凈含量減去樣本平均實際含量修正值F×s;

b)出現T1類短缺商品的件數超過JJF 1070-2023表4第四欄規定的數量;

c)出現一件或一件以上的T2類短缺商品。

3.2.3  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的評定準則

檢驗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定為不合格批次。

a)樣本平均實際含量小于標注凈含量減去樣本平均實際含量修正值λs;

b)單件定量包裝商品實際含量的短缺量大于1倍,且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許短缺量的件數超過JJF 1070-2005表4第四欄規定的數量;

c)有一件或一件以上的定量包裝商品實際含量的短缺量大于規定的允許短缺量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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