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食品經營環節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范》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范。其中,食品經營者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需要查驗哪些證明材料?
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資質證明、產品質量合格憑證、進貨憑證等證明材料。
三、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查驗記錄包括哪些內容?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進貨查驗記錄包括采購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應的證明文件及進貨憑證。
四、哪些類型的食品經營者需要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從事食品、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五、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如何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對統一配送的食用農產品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所屬各經營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提供可查驗相應憑證的方式。
六、食品經營者對交付的實物進行檢查驗收時有哪些要求?
食品交付時,食品經營者應重點查驗相關證明材料與實物是否相符,食品感官性狀、保質期和標簽標識等是否符合要求。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查驗貯存、運輸溫度、濕度等是否符合標簽標識上的條件要求,冷凍食品有無解凍后再次冷凍情形。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拒絕收貨。
七、采取信息化手段履行進貨查驗和銷售記錄義務的,是否還要留存紙質憑證?
食品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了食品進貨和銷售信息的,視為履行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應食品進貨查驗和銷售記錄等義務,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紙質方式履行相應義務。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實采集、留存食品進貨查驗和銷售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