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食品安全暗察暗訪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及時、準確了解我市食品安全真實情況,積極履行食品安全監督職責,規范食品安全暗察暗訪監督工作,依據《南通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通食安委【2005】1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暗察暗訪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組織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經貿等相關部門和技術機構人員共同開展。由市食安委或各相關監管部門聘請的監督員、協管員也可參照本制度履行相關監督職責。
第三條 暗察暗訪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食品安全各項工作推進落實情況,各級領導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批示的貫徹和重大事故的查處整改情況,對市級以上媒體曝光的重大食品問題的整頓治理情況等。
二)對群眾舉報投訴的帶有傾向性、危害性的食品安全問題和從監管部門市場稽查、監督監測信息中反映的帶有區域性苗頭或潛在性危害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專項探訪調查和深入了解。
三)對食品安全工作重點區域、薄弱環節和重點品種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隨機檢查。
四)對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督辦的重大食品安全問題,市委、市政府和市食安委領導交辦的食品安全相關任務,進行跟蹤檢查。
第四條 暗察暗訪工作采取直接深入實地調查探訪的形式,事先不預告通報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不接受被暗訪對象的接待,交通工具和食宿等費用自行解決。
第五條 暗察暗訪人員在工作過程中要做好詳細的記錄,并根據需要向被檢查者出示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暗察暗訪檢查的對象可以涉及食品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相關人員。
第六條 在開展暗察暗訪工作時可以使用必要的暗察暗訪技術手段和設備,包括攝影、攝像、錄音、傳真等,可以按照相關財務管理辦法報銷樣品采購、產品檢驗費用、食宿車旅等必要的經費開支。
第七條 開展暗察暗訪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規定暗查暗訪工作任務時,不干預相關地方和單位的工作,不承辦具體案件,對調查發現的問題不作個人表態。
第八條 暗察暗訪工作根據全年工作統籌和即時工作需要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有重點、有規模的暗察暗訪工作前要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報請市食安委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暗察暗訪獲取的情況,需形成相關的文字材料,有視像和圖片的要作為材料的補充,由市食安委辦公室轉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暗察暗訪獲得的相關資料,主要用于開展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導和推進,如有必要向社會或媒體公開的需征求相關監管部門的意見。參與暗查暗訪的相關人員要自覺遵守廉潔自律規定,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南通市食安委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