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快我省種子管理體制改革步伐,強化市場監管,推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確保農業生產安全,促進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意見》精神,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和新型種業體系建設,加速種子產業發展;健全法制,強化監管,構建種子市場新秩序,維護廣大農民利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總體要求。
堅持以政企分開為突破口,強化政府職能,明確部門職責,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保障機制,穩定管理隊伍,提高人員素質,改善執法手段,大力加強種子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堅持以產權改革為切入點,加快國有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改組、改制步伐,促進種子產業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標本兼治”的原則,逐步構建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堅持以質量監管為重點,規范市場準入,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建立公平、公正的種子市場良性競爭環境,促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
二、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三)實行政企分開。
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分開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將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去,實現人、財、物的徹底分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種子生產經營機構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行政管理工作。剝離出來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分開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開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向其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年檢,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財政、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
(四)做好政企分開的善后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開后有關人員的善后工作。對分流的企業富余人員,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種子企業要按照國家和省對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政策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補助費。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國有種子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用于安置職工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深化產權制度改革。
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政企分開后,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和《吉林省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關于深化國有工業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吉國企改〔2005〕1號)等有關政策要求,深化產權制度改革,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要求,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情況下,通過產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兼并、破產、出售等多種形式,加快改制重組。對于大型骨干種子企業,要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企業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開發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相對控股。
有條件的國有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可以先進行改制,改制后國有資產部分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于不承擔種子管理、推廣服務等職能,仍然保留部分事業編制的國有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在政企分設中,不再保留事業編制,全部進入企業改制。對于目前己無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資不抵債、沒有改制成本的國有種子經營機構,各級政府要給予政策扶持,創造寬松的外部環境,推動企業改制。
三、完善種子管理體系
(六)健全和完善種子管理機構。
種子管理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要認真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行政管理等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加強種子管理技術支持和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種子質量檢驗體系、品種區域試驗體系和信息服務體系。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在全省逐步建立起自上而下、職能完備、運行高效的種子管理體系。
(七)加強種子管理隊伍建設。
要按照穩定隊伍、轉變作風、搞好服務的原則,加強對種子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執法人員定期培訓制度,推行種子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核、持證上崗制度,嚴格落實種子檢驗人員考核制度,逐步實行品種試驗人員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八)保證種子管理經費和手段。
各地政府要積極支持種子管理機構開展種子質量監督、市場監管和品種區域試驗等方面的工作,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不斷完善種子執法手段。提高宏觀調控能力,視財力可能,加大對品種區域試驗、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良種推廣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四、加強種子市場監管
(九)嚴格市場準入。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辦理種子企業證照,對不具備條件的,堅決不予核發證照。對已發證照的種子企業,按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對資質條件已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要依法撤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已到期,但正在進行改制的國有種子生產經營機構,通過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獲批準,有效期可以延期到2007年6月底。
(十)嚴格商品種子管理。
銷售商品種子要符合有關品種審定、質量標準、加工包裝、標簽標注等法定要求。品種名稱應當規范,生產銷售授權品種和審定通過品種的,必須使用登記注冊名稱,嚴禁未審先推和虛假宣傳。
建立品種退出機制,對審定通過的多年不使用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品質已不適應農業生產和市場需要的品種以及抗逆性明顯減退或有其他難以克服缺點的品種,要及時退出,防止這些種子給農業生產帶來不必要損失,防止冒用老品種名稱銷售未審定品種種子的行為發生。
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種子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種子質量監督管理力度,發現已進入市場并不符合質量標準或可能對農業生產帶來隱患的缺陷種子,強制企業召回,并向消費者提供合格種子。種子經營企業和種子經營業戶必須建立完備的種子經營檔案,準確掌握種子來源與去向,有效跟蹤處理種子質量糾紛。
(十一)加大監管力度。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種子市場監管工作,要以質量監管為重點,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確保種子質量;要加大對未審先推、虛假宣傳、品種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規范品種推廣和使用行為;加大種子市場的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力度,全面規范種子市場秩序,保護農民利益,促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
五、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
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各級政府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各市(州)要成立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由農業、財政、機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險、工商、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要成立由縣(市、區)長任組長的種子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加強領導,強化責任,抓好落實。
(十三)切實保護和處理好國有資產。
各級政府要組織各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嚴防國有資產在政企分開和改制過程中流失。種子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規范運作。嚴格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加強交易、定價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國有種子企業改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重組,保證國有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規范地進行。
(十四)妥善處理好改革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大力做好宣傳動員,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防止職工思想波動。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對有可能引發和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要超前研究,統籌考慮,妥善決策,確保穩定。各級政府主要領導要承擔起維護社會穩定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增強維護社會穩定的責任意識,加強對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努力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初始階段,確保改革工作順利實施。
(十五)監督檢查,總結驗收。
各地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按時完成各項工作,并于今年6月底前上報工作總結。省里將不定期通報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和好的經驗,并于今年7月份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各地種子企業政企分開、脫鉤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驗收。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