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實行驗證管理的出口商品,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單辦理海關通關手續。
【釋義】本條是對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和實行驗證管理的出口商品,海關通關驗放的規定。
根據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出口前,其發貨人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實行驗證管理的商品出口前,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驗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檢驗和驗證的結果,對檢驗合格的法定檢驗出口商品以及通過驗證的實施驗證出口商品簽發貨物通關單,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標簽:檢驗 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