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市級豬肉儲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市級豬肉儲備管理,確保市級豬肉儲備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做到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有效發揮其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市級豬肉儲備(以下簡稱市級儲備肉),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動物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市場異常波動和保障節假日市場供應,加強宏觀調控而儲備(含臨時儲備)的豬肉產品。
第三條 (適用范圍)
從事市級儲備肉(含市級臨時儲備肉)管理、監督、儲存、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儲備原則)
市級儲備肉實行常年儲備、定期輪換制度。市級臨時儲備肉實行定時定點定量儲備制度。
第五條 (領導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重要商品供應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市市級儲備肉工作。
第六條 (管理職能)
市重要商品供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以下簡稱市重供辦),負責全市市級儲備肉的日常管理工作;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等部門提出年度儲備肉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牽頭協調有關部門對市級儲備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市主要副食品價格調控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設在市物價局,以下簡稱市價調辦)負責市級儲備肉財政補貼的預算編制,按有關規定核算儲備費用補貼。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儲備肉資金撥付,會同市物價局(市價調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市級儲備肉管理工作,按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承儲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七條 (承儲企業選擇)
市商務局(市重供辦)應當按照布局合理、調度靈活、管理科學、儲備安全的原則,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市價調辦)等部門選擇落實承儲企業。
第八條 (承儲企業條件)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肉類行業企業;
(二)具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儲存冷庫;
(三)具有穩定的銷售網絡;
(四)能夠承擔儲備肉的安全責任;
(五)具有較好的商業信譽。
第九條 (儲備責任)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市級儲備肉入儲、加工、更新輪換及日常管理工作;在規定的保管期限內確保市級儲備肉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及儲存安全,接受有關部門檢查監督。
第十條 (儲備計劃執行)
承儲企業應當按時落實市級儲備肉入儲計劃,并及時將市級儲備肉入儲情況報市商務局(市重供辦),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市價調辦)。未經市商務局(市重供辦)同意,不得調整更改計劃以及拒絕、拖延計劃的執行。
第十一條 (臨時儲備規定)
因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市級臨時儲備肉的,市商務局(市重供辦)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市價調辦)等部門提出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儲備要求)
市級儲備肉實行專倉(專垛)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和掛牌明示,做到帳實相符、數量真實、質量優良、管理規范。
第十三條 (禁止規定)
承儲企業不得擅自動用、變更市級儲備肉,不得虛報市級儲備肉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市級儲備肉對外進行質押、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四條 (報告制度)
承儲企業依照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市商務局(市重供辦)。
第十五條 (輪換時限)
承儲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肉輪換。凍豬肉原則上每年儲備3輪,每輪儲存4個月左右。
第十六條 (輪換要求)
市級儲備肉輪出后,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計劃要求,及時保質、等量輪入。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輪入的,應當報市商務局(市重供辦)批準同意。
第十七條 (動用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市商務局(市重供辦)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市價調辦)等部門提出動用市級儲備肉建議,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動用數量、價格和使用計劃: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事件;
(二)全市或者部分地區肉類市場出現異常波動;
(三)保障重大節假日市場供應;
(四)其他需要動用的情況。
第十八條 (動用落實)
承儲企業應當及時落實市級儲備肉動用計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肉動用計劃。
第十九條 (質量要求)
市級儲備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質量安全標準。儲備凍肉應當在入庫前30天內生產。市商務局(市重供辦)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市價調辦)等部門定期按照國家儲備肉質量公檢有關規定,對市級儲備肉質量情況組織抽檢。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
市商務局(市重供辦)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市價調辦)等部門定期對承儲企業收儲、輪換、動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大問題,應當上報市人民政府;承儲企業對市級有關單位的監督檢查,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一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市級豬肉儲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市級豬肉儲備管理,確保市級豬肉儲備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做到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有效發揮其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市級豬肉儲備(以下簡稱市級儲備肉),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動物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市場異常波動和保障節假日市場供應,加強宏觀調控而儲備(含臨時儲備)的豬肉產品。
第三條 (適用范圍)
從事市級儲備肉(含市級臨時儲備肉)管理、監督、儲存、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儲備原則)
市級儲備肉實行常年儲備、定期輪換制度。市級臨時儲備肉實行定時定點定量儲備制度。
第五條 (領導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重要商品供應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市市級儲備肉工作。
第六條 (管理職能)
市重要商品供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以下簡稱市重供辦),負責全市市級儲備肉的日常管理工作;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等部門提出年度儲備肉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牽頭協調有關部門對市級儲備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市主要副食品價格調控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設在市物價局,以下簡稱市價調辦)負責市級儲備肉財政補貼的預算編制,按有關規定核算儲備費用補貼。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儲備肉資金撥付,會同市物價局(市價調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市級儲備肉管理工作,按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承儲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七條 (承儲企業選擇)
市商務局(市重供辦)應當按照布局合理、調度靈活、管理科學、儲備安全的原則,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市價調辦)等部門選擇落實承儲企業。
第八條 (承儲企業條件)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肉類行業企業;
(二)具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儲存冷庫;
(三)具有穩定的銷售網絡;
(四)能夠承擔儲備肉的安全責任;
(五)具有較好的商業信譽。
第九條 (儲備責任)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市級儲備肉入儲、加工、更新輪換及日常管理工作;在規定的保管期限內確保市級儲備肉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及儲存安全,接受有關部門檢查監督。
第十條 (儲備計劃執行)
承儲企業應當按時落實市級儲備肉入儲計劃,并及時將市級儲備肉入儲情況報市商務局(市重供辦),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市價調辦)。未經市商務局(市重供辦)同意,不得調整更改計劃以及拒絕、拖延計劃的執行。
第十一條 (臨時儲備規定)
因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市級臨時儲備肉的,市商務局(市重供辦)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市價調辦)等部門提出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儲備要求)
市級儲備肉實行專倉(專垛)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和掛牌明示,做到帳實相符、數量真實、質量優良、管理規范。
第十三條 (禁止規定)
承儲企業不得擅自動用、變更市級儲備肉,不得虛報市級儲備肉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市級儲備肉對外進行質押、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四條 (報告制度)
承儲企業依照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市商務局(市重供辦)。
第十五條 (輪換時限)
承儲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肉輪換。凍豬肉原則上每年儲備3輪,每輪儲存4個月左右。
第十六條 (輪換要求)
市級儲備肉輪出后,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計劃要求,及時保質、等量輪入。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輪入的,應當報市商務局(市重供辦)批準同意。
第十七條 (動用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市商務局(市重供辦)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市價調辦)等部門提出動用市級儲備肉建議,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動用數量、價格和使用計劃: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事件;
(二)全市或者部分地區肉類市場出現異常波動;
(三)保障重大節假日市場供應;
(四)其他需要動用的情況。
第十八條 (動用落實)
承儲企業應當及時落實市級儲備肉動用計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肉動用計劃。
第十九條 (質量要求)
市級儲備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質量安全標準。儲備凍肉應當在入庫前30天內生產。市商務局(市重供辦)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市價調辦)等部門定期按照國家儲備肉質量公檢有關規定,對市級儲備肉質量情況組織抽檢。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
市商務局(市重供辦)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市價調辦)等部門定期對承儲企業收儲、輪換、動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大問題,應當上報市人民政府;承儲企業對市級有關單位的監督檢查,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一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