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皮張類等非食用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應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2. 申請注冊登記的企業應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企業的簡介、使用或加工出口產品的種類、需要出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倉儲條件和能力、使用的目的或加工的終產品、終產品的用途)。
(2) 企業廠區平面圖(復印件)。
(3) 加工工藝流程圖(應注明流程中溫度處理的時間、使用化學藥劑的種類、濃度和PH值等情況,使用的有關設備的名稱)。
(4) 營業執照(驗正本交復印件)。
(5) 企業的獸醫衛生防疫工作領導小組及職責
(6)獸醫衛生防疫制度
1)出入庫管理制度;
2)防疫消毒制度,防蟲、滅鼠措施;
3)固形廢棄物的處理措施;
4)污水處理措施。
(7) 接觸動物產品人員的衛生防疫措施。
(8)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允許排放污水的證明文件。
(9) 圖片資料包括:廠門、廠區內外全景、車間全景、各加工工序涉及的設施、用具和工人操作的照片、消毒處理設施及用具消毒過程、外包裝和廢棄物的處理設施,原料、成品庫等照片。
3. 不符合要求處理
(1) 獸醫衛生條件不合格以及沒有落實防疫制度的,限期整改;
(2) 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不受理申請;
(3) 建立的制度和措施、工藝流程不符合防疫要求的,須重新修改申報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