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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物價局關于食用再制鹽小包裝改進后價格問題的批復(魯價格一發〔2012〕60號)

   2013-04-09 327
核心提示:  省鹽務局:  你局《關于改進食鹽小包裝的請示》(魯鹽財〔2012〕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食用再制鹽(一級精制鹽

  省鹽務局:

  你局《關于改進食鹽小包裝的請示》(魯鹽財〔2012〕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食用再制鹽(一級精制鹽,下同)小包裝改進后零售價格不變。根據國家八部委《關于做好實施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通知》(衛疾控發〔2012〕10號)要求,同意你局將現在的食用再制鹽小包裝由250克和500克紙塑包裝改為250克和500克優質復合膜包裝。食用再制鹽小包裝改進后零售價格不變,即:250克優質復合膜包裝食用再制鹽每袋0.80元,500克優質復合膜包裝食用再制鹽每袋1.50元。

  粉精鹽(二級精制鹽,下同)、粉洗鹽和日曬鹽的包裝及零售價格不變,即:500克復合膜包裝的粉精鹽每袋1.20元、粉洗鹽每袋1.00元;1000克復合膜包裝的日曬鹽每袋1.80元。

  食用鹽零售價格仍實行全省一價。

  二、保持食鹽市場供應。食用再制鹽小包裝改進后,要按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編碼、統一標識。同時,要加強500克復合膜包裝的粉精鹽、粉洗鹽和1000克復合膜包裝的日曬鹽供應,不得斷檔和脫銷。食用再制鹽與粉精鹽的包裝應在醒目位置有明確標識區分。

  三、加強食鹽價格監管。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監督檢查,對普通食鹽斷檔脫銷、擅自提高食鹽零售價格、越權定價等價格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本批復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山東省物價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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