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海南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海南省進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
小企業小作坊監管指導意見
食品質量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了切實做好食品質量安全工作,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全省統一領導、市縣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我省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07年全國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7〕2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本指導意見。
一、界定范圍,明確分工和部門協作
(一)參照范圍。
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參照如下條件:具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工作人員10人以下,有固定場所,生產加工條件簡陋或者有少量簡單的生產加工設備和簡易生產設施,加工方法簡單,但能夠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食品及以后廠(場)前店方式生產食品并用于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其產品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多局限在鄰近的較小區域內。
(二)明確分工。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市縣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市縣政府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負總責。建立市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三級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并由當地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牽頭,藥監、質量監督、工商、衛生、公安等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明確各自工作職責,切實加強轄區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監督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組織查處。
2.對已取得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或以后廠(場)前店方式生產食品并批發銷售, 工商營業執照注明有生產加工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由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監管和查處。衛生、工商、公安等部門協助配合。
3.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辦理有關證照,對原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但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以及餐飲門店(酒店、飯店、餐館等)、學校和工地食堂等場所生產加工食品,并當場出售消費的違法行為由衛生部門負責監管和查處。質量監督、工商、公安等部門協助配合。
4.對有衛生許可證但無工商營業執照,或既無工商營業執照又無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以及在超市、集貿市場等場所以現做現賣或者流動制作的攤販,由工商部門牽頭監管查處。衛生、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協助配合。
5.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組織協調、綜合監督,依法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
6.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機關及時立案偵查,依法嚴厲查處。對社會影響重大、危害嚴重的,司法機關要提前介入。
7.對包庇、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監察部門要加大行政監察力度,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一查到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觸犯刑律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部門協作。
各相關部門依法對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監管,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加強部門聯動,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測和重復執法。
二、對暫未取得許可資格生產食品的小企業小作坊實行有條件準許。先進行試點,并逐步向全省推廣
對證照齊全但達不到食品準入審查細則要求的,由省質量監督部門制訂食品小企業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市縣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基本要求,結合當地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的產品種類和產品特性,制定各類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生產加工基本條件并報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市縣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基本條件要求對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組織驗收。確認小企業小作坊達到基本要求后市縣人民政府準許其限期經營。對于達不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要限期整改。對于拒絕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市縣質量監督部門及時通報工商、衛生部門,由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衛生部門吊銷其衛生許可證。
三、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落實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的監管責任
市縣政府要將食品生產安全監管納入年度考核目標,切實落實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市縣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食品監管隊伍建設,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專業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與基層社會治安群防群治隊伍協同監管的綜合治理機制,不斷擴大和提高食品質量安全監管覆蓋面和有效性。
各市縣政府要切實解決“三員” (即:監督員、協管員和信息員)的監管工作經費問題,食品安全監管
《海南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海南省進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
小企業小作坊監管指導意見
食品質量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了切實做好食品質量安全工作,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全省統一領導、市縣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我省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07年全國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7〕2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本指導意見。
一、界定范圍,明確分工和部門協作
(一)參照范圍。
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參照如下條件:具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工作人員10人以下,有固定場所,生產加工條件簡陋或者有少量簡單的生產加工設備和簡易生產設施,加工方法簡單,但能夠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食品及以后廠(場)前店方式生產食品并用于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其產品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多局限在鄰近的較小區域內。
(二)明確分工。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市縣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市縣政府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負總責。建立市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三級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并由當地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牽頭,藥監、質量監督、工商、衛生、公安等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明確各自工作職責,切實加強轄區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監督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組織查處。
2.對已取得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或以后廠(場)前店方式生產食品并批發銷售, 工商營業執照注明有生產加工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由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監管和查處。衛生、工商、公安等部門協助配合。
3.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辦理有關證照,對原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但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以及餐飲門店(酒店、飯店、餐館等)、學校和工地食堂等場所生產加工食品,并當場出售消費的違法行為由衛生部門負責監管和查處。質量監督、工商、公安等部門協助配合。
4.對有衛生許可證但無工商營業執照,或既無工商營業執照又無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以及在超市、集貿市場等場所以現做現賣或者流動制作的攤販,由工商部門牽頭監管查處。衛生、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協助配合。
5.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組織協調、綜合監督,依法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
6.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機關及時立案偵查,依法嚴厲查處。對社會影響重大、危害嚴重的,司法機關要提前介入。
7.對包庇、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監察部門要加大行政監察力度,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一查到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觸犯刑律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部門協作。
各相關部門依法對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監管,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加強部門聯動,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測和重復執法。
二、對暫未取得許可資格生產食品的小企業小作坊實行有條件準許。先進行試點,并逐步向全省推廣
對證照齊全但達不到食品準入審查細則要求的,由省質量監督部門制訂食品小企業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市縣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基本要求,結合當地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的產品種類和產品特性,制定各類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生產加工基本條件并報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市縣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基本條件要求對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組織驗收。確認小企業小作坊達到基本要求后市縣人民政府準許其限期經營。對于達不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要限期整改。對于拒絕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市縣質量監督部門及時通報工商、衛生部門,由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衛生部門吊銷其衛生許可證。
三、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落實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的監管責任
市縣政府要將食品生產安全監管納入年度考核目標,切實落實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市縣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食品監管隊伍建設,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專業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與基層社會治安群防群治隊伍協同監管的綜合治理機制,不斷擴大和提高食品質量安全監管覆蓋面和有效性。
各市縣政府要切實解決“三員” (即:監督員、協管員和信息員)的監管工作經費問題,食品安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