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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86號)【2012-01-01廢止】

   2010-12-30 432
核心提示: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見附件)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見附件)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予以公告。

  大陸出口企業可依法向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臺灣的貨物優惠原產地證書。發證機構應依據本公告附件簽發出口至臺灣的貨物優惠原產地證書。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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