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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規定(試行)(津質技監局質監[2004]707號)

   2010-08-05 231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根據《產品質量法》和《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根據《產品質量法》和《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政府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是定期監督檢驗、統一監督檢驗之外的一種監督檢驗的主要方式,分為定期監督抽查和不定期專項抽查兩種。定期監督抽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專項監督抽查根據產品質量狀況不定期組織開展。

  第三條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統一管理、組織和協調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區、縣局)在市局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

  第四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重點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第五條 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前,要制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實施方案;明確監督抽查的產品、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判定規則、抽查的范圍及抽查經費預算等。各區、縣局開展定期監督抽查須在每季度開始之日的15日前(如:12月15日前報1季度計劃、3月15日前報2季度計劃);開展不定期專項監督抽查須在實施計劃之日的15日前,將經主管局長批準的實施計劃、方案報市局并經市局批準后方可實施;實施計劃、方案若與上級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發生抵觸時,各區、縣局應調整計劃、方案,以保證上級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質量判定依據是被檢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當企業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依據。除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之外的指標,可以將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或質量承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第七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要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向被檢驗者收取檢驗費,不得增加被檢驗者不必要的負擔。

  第八條 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在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時,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業。抽查人員在抽樣前必須向被抽查單位出具《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任務書》和《抽樣員證》等證件,被抽查企業和產品應當與監督抽查任務書一致;監督抽查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否則企業可拒絕監督抽查,并可向上級部門反映舉報。

  第九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檢查者無償提供。檢驗合格的樣品因檢驗造成破壞或損耗之外,在檢驗工作結束且無異議后3個月內必須返還。同時通知被檢查單位解封作備樣的封存樣品。

  第十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遇到下列情況時不得抽樣:

  (1)被抽查企業無《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任務書》所列產品的;

  (2)產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3)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是企業自行使用而非用于銷售的;

  (4)產品按有效合同約定而加工制作的;

  (5)出口制作的產品,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6)產品標有“試制”或者“處理”字樣的;

  (7)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8)上級質量監督部門已對被檢查者的產品進行過抽查,自抽查之日不到六個月的。

  第十一條 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檢驗機構應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做好樣品的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被檢驗者對產品質量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檢驗報告十五日內向下達檢驗任務的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書面報告;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被檢查者對監督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書面報告后,應在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復檢時由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檢驗機構對備用樣品進行復檢,并將復檢結果于七日內通知被檢驗者,復檢結果為最終結論。

  檢驗機構未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復檢任務委托書,不得擅自對被檢企業進行抽樣、復檢。

  復檢結論確認原檢驗結論錯誤的,復檢費用由作出原檢驗結論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負擔;原檢驗結論正確的,復檢費用由申請復檢者負擔。

  第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企業依據《產品質量法》進行處理。在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時,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區別對待的原則。正確把握一般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的界限。嚴重質量問題是指:

  (1)產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2)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3)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

  (4)失效、變質的;

  (5)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或生產許可證編號、認證標志等標志的。

  除上述問題之外的,屬于一般質量問題。對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按照《產品質量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屬于一般質量問題的,要先教育、再整改、后處罰。

  第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結果向社會公布和按季度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報》,并對抽查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要做好后處理工作;后處理工作在三個月內完成。特殊情況可延長到六個月。各區、縣后處理工作情況要以書面形式上報市局。市局對各區、縣產品質量抽查后處理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條 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要嚴格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規定履行職責,要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不徇私情、恪守職責,嚴守秘密。對違反以上管理規定的責任人,依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切實強化生產源頭監管嚴格責任追究的若干意見》(國質檢監[2004]253號)文件要求追究責任;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給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有關規定進行抽樣及檢驗工作,保證監督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按時上報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瞞報、虛報,偽造檢驗數據、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據《產品質量法》給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應對特殊情況或者突發事件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適用本規定,具體工作由市局統一安排。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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