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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馬政〔2011〕4號)

   2011-06-06 788
核心提示:當涂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當涂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0〕89號,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加強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1.全面貫徹落實《通知》和《意見》。各級、各部門和各單位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和安全發展理念,突出落實企業責任主體,通過加強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進技術裝備、嚴格安全監管、嚴肅責任追究,切實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努力預防和減少事故,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在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基礎上,努力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2.主要任務。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冶金建材、特種設備等九大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面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政策措施,形成企業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加快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提升生產經營全過程的安全保障能力;堅持以人為本,實行全員安全培訓教育,建設企業安全文化;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健全預警和應急聯動機制;嚴格執法檢查,強化政府“一崗雙責”、目標考核、“打非治違”等監督管理職責,形成強有力的安全生產推進機制。
 
  3.工作目標。2015年,全市億元生產總值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5以下,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30以下,道路交通萬車事故死亡率控制在2.50以下,“十二五”末各項控制指標繼續處于全省先進水平。
 
  二、強化企業安全基礎管理,進一步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
 
  4.加強企業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必須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我市有關政策文件等規定的職責。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安全生產資金足額投入并有效使用,保證生產經營場所的設備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督促檢查安全生產,消除安全隱患,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每天進行現場安全檢查,檢查要做到全方位、全覆蓋,及時排除處理各種安全隱患和問題。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敢于檢舉本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5.不斷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和每個員工,實行以崗位安全績效為重點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高危行業企業員工安全生產績效工資不低于其工資總額的20%,管理層的安全生產績效工資不低于其年收入總額的30%,高管層的績效工資不低于其年收入總額的50%。企業要認真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承諾、安全生產預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企業要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嚴禁超速、超載、超限運輸。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一律依法實施企業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在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由屬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6.健全企業安全管理機構。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專、兼職安全員,并切實保障其工作開展。非煤礦山、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上的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業,應設立安全總監并行使企業副職職權。
 
  7.加強班組安全管理。切實加強車間、工段、班組安全管理。嚴格實施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定期組織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保障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建立班組長崗位競爭機制和績效考核機制,強化和落實班組安全責任。要實行安全監督員制度,各生產經營單位的每個班組、工段、車間至少配備一名安全監督員,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一線的現場安全管理。在企業、車間、工段、班組全面開展“零事故”活動,推進企業安全文化建設。
 
  8.嚴格實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企業要把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之一,實行班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檢查制度,采取崗位日查、車間周查、作業區域巡查等方式開展日常化的隱患排查,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主管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企業內全面的安全檢查,切實做到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企業要建立重大隱患公告制度,實行由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估制,做到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閉環管理。對停產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復產復工的、隱患整改不力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9.實行企業領導帶班制度。廠礦企業要制定領導帶班制度實施辦法,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企業的黨政正副職、總工程師(總工藝師)要每周輪流現場帶班。非煤礦山帶班領導要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建設工程領域推行建筑施工現場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等相關負責人在重點施工時段和環節現場考勤制度。無企業領導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企業帶班領導要納入安全培訓范圍,保證其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技能。
 
  10.實行全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企業要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要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并保障培訓經費,實行廠礦(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專題安全教育。在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員工轉崗、輪崗前,進行安全生產專題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要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積極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依法實施停產停業整頓,有關部門不得給予企業及其建設項目資金支持;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導致事故發生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
 
  11.開展安全達標升級活動。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推進各類企業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開展建筑工地、渡口渡船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升級和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安全評價。井工開采非煤礦山、大中型露天礦山和三等以上尾礦庫須在2011年底前至少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礦山和尾礦庫須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達標的,由地方政府依法關閉。
 
  12.加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崗位要依法達到安全防護標準,實施現場檢測監控,配備作業人員防護用品,按規定組織員工職業健康體檢,做好職業病防治。
 
  三、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進一步加強技術管理和先進適用技術研發推廣
 
  13.強化企業生產技術管理。積極鼓勵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生產設備、工藝裝置的安全性能負技術管理責任,對可能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問題負有處理決策權,對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立即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處理。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從重處理。重點行業(領域)企業技術負責人要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與主業相關的專科以上學歷。大中型企業高管人員須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小型企業經理人要逐步達到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配備或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他企業應聘請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或安全工程師提供技術支撐。
 
  14.強制推行先進適用技術裝備。井工開采非煤礦山企業要在3年內全部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三等以上在用尾礦庫要在2年內安裝數字化在線監控系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專用運輸車輛、承壓移動罐車、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在2年內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涉及“15種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要實行自動聯鎖控制,新建企業要實行計算機集中自動控制。對逾期未安裝使用并實現達標的,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車輛運營證等相關證照,實施停產停業、停止營運。
 
  15.加強安全生產技術研發應用。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內要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和技術裝備升級換代經費,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對能夠采用自動聯鎖控制的生產工藝和環節要強制實行。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研發、安全設備更新費用,可按稅收政策規定申請稅前扣除。
 
  四、強化安全監管措施,進一步提高監管水平和效率
 
  16.強化一崗雙責制。各縣區、開發區、新區及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負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各行各業負有政府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單位對其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各縣區、開發區、新區及市政府負有安全管理職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并做好檢查記錄。
 
  17.完善目標管理考核獎懲制。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實行對縣區、開發區、新區、部門和企業并行的網格式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懲制度,增加對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工作的考核權重,將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工作目標管理、“一票否決”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目標管理考核優秀的部門、縣區、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
 
  18.細化安全監管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管,負責督促、指導、推動各地、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市經濟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商務、工商、質監、教育、旅游等部門負責各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認真履行規定職責,將安全生產納入日常工作內容,與相關工作同部署、同監管、同落實、同考核,加大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力度,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監管效力和水平。上述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指導、管理重點行業(領域)境外我市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19.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安全監管部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機制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執法監管工作機制。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須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和方案,實施對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政策措施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取締其主管行業(領域)內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工作配合,并會同司法機關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依法從重處罰。
 
  20.實行重大隱患治理政府掛牌督辦制度。縣區、開發區、新區要對轄區內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分級掛牌督辦,明確隱患治理責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辦單位,并在政府網站和主要媒體上進行公告。市政府對跨區縣較大隱患或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掛牌隱患治理后要進行驗收銷號,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應責令隱患所在單位停止使用、停產或停業治理。
 
  21.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各部門負責其主管行業(領域)內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要將未獲得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未按照建設工程基本建設程序要求依法辦理相應手續的建設工程項目納入監管范圍,落實審批和監管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有害氣體、防塵、防火、防爆、排水等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井工開采礦山、危險化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企業建設項目不得轉包、分包。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結構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對在項目建設中存在違法分包、轉包行為的,要立即依法實施停工停產整頓,同時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責任。
 
  22.強化城區地面挖掘安全管理。城區地面挖掘實行安全確認制度。施工企業在挖掘地面前,要認真查閱有關資料,全面摸清項目涉及區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護措施,并嚴格按照安全施工進行作業,嚴禁在不明情況下進行地面開挖作業。管道業主單位要對地下管道情況進行現場交底,并作出明確的標識,必要時在作業現場安排專人監護,確保地下管網安全。
 
  23.嚴格落實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施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監督、管理職責,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有效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發生事故的,追究發包或者出租單位的相應責任。
 
  24.強化屬地安全監管。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區縣政府有關部門應每半年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企業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結果,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25.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設立鄉鎮安全監管專門機構,依據監管對象實際狀況配備相應的監管人員和裝備。設立村、居民委員會安全生產信息員。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管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配備須在5年內逐步達到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標準要求,形成全市上下權責明確、覆蓋全面、結構合理、保障有力、高效運作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
 
  26.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有權出具結論性意見。上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下級政府事故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
 
  27.強化社會輿論宣傳和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組織以及新聞媒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職工、群眾監督舉報各類安全生產問題和隱患,縣區、開發區、新區要設立安全生產舉報電話和舉報箱,對群眾、輿論舉報和反映的安全生產問題,應迅速查實、整改。新聞媒體要加強安全生產社會宣傳,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
 
  五、加強應急管理,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28.加快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各級政府應加大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投入,建設專業性應急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隊伍,建設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測和信息管理系統。加快建設集應急救援指揮、演練、信息分析處理等為一體的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29.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安全監控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檢查、檢測和安全評估。建立安全生產預警預報體系,及時主動了解氣象、地質災害等情況,做好應急處置準備。企業要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在企業內部發布風險分析報告或預警信息,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將風險分析報告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
 
  30.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要加強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管理,并與地方政府的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定期開展應急演練,適時修訂完善預案。企業要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儲備必需的應急救援物資和器材。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發現事故征兆、遇到險情時,要在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的命令。對應急處置得力、及時避險的有功人員,企業應予以獎勵;對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嚴格行業準入標準,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
 
  31.嚴格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各部門要督促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專項安全技術作業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有關行業安全生產技術地方性標準和產業升級規范要求,實施高危行業企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
 
  32.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重點行業(領域)建設項目在立項和竣工投產前應分別進行安全評價,未經安全評價、未通過安全驗收的,不得開工建設和生產運營;對已經建設和投入使用的,應立即停止建設、生產和使用,履行安全評價、驗收手續。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準入條件違規建設,或拒不履行安全評價、驗收手續的,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關閉取締。實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規模、條件限批,提高準入門檻。對降低準入標準造成安全隱患的,追究相關人員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33.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現狀評價和安全標準化等級認定。企業內部安全檢查和定期安全條件論證,應邀請安全技術專家或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參加。鼓勵專業技術力量較強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申辦安全生產技術咨詢等社會化安全服務機構。專業服務機構對所作出的評價和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依法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并降低和取消其相關資質,按規定上限實施經濟處罰。
 
  七、完善安全生產政策措施,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
 
  34.鼓勵和引導安全生產技術、裝備的研發和推廣應用。市經信、科技、安全監管等部門制定落實鼓勵企業研發、應用安全生產先進技術以及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政策措施,并把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制造納入享受高新技術產業、振興裝備制造業的政策支持范疇。
 
  35.加大安全專項投入。要將安全生產專項投入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對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工作的經費支持。用好安全專項整治、技術改造、重大隱患治理貼息和補助資金,落實配套資金。每年安排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并逐年提高,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主要用于安全監管隊伍和裝備建設、教育培訓宣傳、重大隱患治理和職業危害防治、安全生產技術支撐和應急救援基地及隊伍建設。
 
  36.落實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政策。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鼓勵其他行業企業參照提取、使用安全費用。安全費用由企業按月提取,計入成本,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安全費用提取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實際投入需要的部分據實在成本中列支。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責令糾正,依法予以經濟處罰。
 
  37.積極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過渡,3年內全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市安全生產監管和市保險監管部門在試點工作基礎上,建立規范、完備和理賠高效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運行管理機制。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規定享受保險類產品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
 
  38.建立保險產品提取事故預防費用制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每年應從收繳額中提取一定比例保費用于事故預防,專項專戶用于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教育、先進技術裝備研發推廣、安全生產標準化推廣、安全生產獎勵支出。
 
  39.嚴格執行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按照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賠。同時,依法足額及時發放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0.加強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利用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傷者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肇事后逃逸的,進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墊付。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41.加快建立水上搜救獎勵和補償制度。制定社會力量水上搜救獎勵和補償辦法,鼓勵社會搜救力量參與水上搜救行動。對在搜救行動中避免或者減少水上遇險人員傷亡、避免或者減少水上環境污染或重大財產損失、避免險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在特別惡劣氣象條件下堅持開展搜救行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搜救力量予以獎勵和補償。
 
  42.加快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健全安全培訓教育體系,拓寬培訓教育渠道,建立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制度。加快培養重點行業(領域)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制定實施安全監管人員定期專業技能培訓計劃。
 
  43.建立安全生產工作突出貢獻獎勵制度。每年對本轄區內在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專家、應急救援隊伍、政府安全監管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八、注重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高安全發展的水平
 
  44.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規劃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中,確保安全生產總體規劃和重點行業安全規劃的實施。把“十二五”安全生產項目納入全市“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范疇。企業要制定和落實企業發展的安全生產目標、規劃和年度安全生產計劃,保證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要進一步優化產業布局。編制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點行業安全發展規劃,關閉不符合安全標準和產業政策的落后產能。采取積極措施,防止非法煙花爆竹生產行為出現,一律不新批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一律不新增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不符合《馬鞍山市采選礦企業綜合整治規定》和市政府有關規定的涉礦項目一律不予許可。
 
  45.危險化學品企業進入集中園區。按照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確定化工集中區(園區),推動現有化工企業進區入園,未進入園區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一律禁批。嚴格執行關于劇毒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46.徹底淘汰職業危害嚴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術和產能。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對本行業(領域)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職業危害嚴重、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技術、生產工藝和裝備設施,定期清理。凡是列入國家、省產業政策淘汰目錄的一律停止生產、使用,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強制淘汰。對存在技術裝備落后、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應予以公布,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實施關閉。
 
  九、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促進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
 
  47.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度。對各級、各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內發生較大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或年度內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或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而發生傷亡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取消被考評部門和單位年度內各類評先資格。凡受到“一票否決”的單位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在下一年度內一律不晉級、不提拔。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縣區政府、開發區、新區及行業主管部門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
 
  48.實行企業負責人任職資格終身否決制。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惡劣的,依法從重處罰。規模以下的小非煤礦山、小危化、小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領域)企業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一律實施強制關閉。市、縣區安全監管部門要對終身不得擔任有關行業企業礦長(廠長、經理)的人員的任職情況進行監督,凡違反規定任用其擔任礦長(廠長、經理)的,對任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處罰。
 
  49.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市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和人行馬鞍山市支行等部門和單位通報,自通報之日起一年內對企業在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50.落實“打非”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聯席會議制度,強化縣區、開發區、新區及各鄉鎮、街道“打非”工作責任。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依法實施停產整頓;對涉嫌犯罪的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所轄區域內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取締,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轄區行政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1.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監察部門應會同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責任追究不落實的,追究有關地區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要嚴厲懲處瞞報、謊報事故行為。企業要嚴格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對事故發生單位瞞報或謊報事故的,在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厲處罰的同時,有關發證機關應及時吊銷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的崗位安全資格等資質證書,并視情節輕重,暫扣或吊銷事故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相關資格證書。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瞞報或謊報事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52.嚴格安全監管工作責任追究。為嚴格依法行政、查處事故背后的腐敗問題,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按而未按規定上限處罰的;
 
  (二)對安全生產準入把關不嚴、降低標準,造成不符合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
 
  (三)對企業“三違”、“三超”、違反“三同時”規定等行為的處理中應處罰而未處罰的;
 
  (四)對應停產、停業、停建整頓,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證照或依法關閉企業未按規定實施的;
 
  (五)對將安全生產執法處罰的罰款返回被處罰單位的;
 
  (六)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落實的。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地區: 安徽
標簽: 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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