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天津市發放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嚴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受理、企業審查、審核審批、證書發放等各環節的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規范》制定本規定。
一、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天津市質監局)負責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對列入國家質檢總局省級發證產品目錄的工業產品的發證工作,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在全國有效。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許可證辦)負責申請受理、審查、批準、發證等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申請受理
(一)天津市質監局設在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辦事窗口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窗口工作人員)負責接收企業申請材料,依據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初審,并應當自接收申請材料之日起2日內將材料轉送許可證辦。
(二)許可證辦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并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者補正決定。
(三)窗口工作人員應當自接收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依據許可證辦的決定向企業送達《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或者《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屬于補正的應當送達《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 企業審查
(一) 許可證辦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委派審查組,指定審查組長,并下達《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書》,組織完成對申請企業必備條件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
(二)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審查組長應當依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書》制定具體審查安排,報許可證辦批準同意后,提前5日通知企業。
(三)審查組應當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產品實施細則以及《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工作規范》、《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操作手冊》和《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書》的要求,完成企業實地核查工作。
(四)被核查企業所在地(生產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接到許可證辦有關審查安排的通知后,應當委派1名從事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的人員作為觀察員參加企業實地核查,并及時向許可證辦反饋有關情況。許可證辦在必要時可以直接委派其工作人員作為觀察員參加企業實地核查。觀察員應遵守《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
(五)企業無正當理由,造成實地核查無法按計劃進行的,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論處。
(六)對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應當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場抽取封存發證檢驗樣品,并對抽樣的正確性、抽樣單填寫的準確性以及樣品封存的完整性負責。審查組抽樣后應當告知企業所有承擔發證產品檢驗機構的名稱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送樣的檢驗機構,并通知企業應當在封存樣品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
四、許可決定
(一)許可證辦應按照產品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對審查組提交的企業實地核查材料和發證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報主管局領導審批。
(二)許可決定作出前,許可證辦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抽查的方式,對申證企業的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天津市質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此期限內。
(四)企業申請證書變更、更正、補領的,天津市質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許可的決定。
(五)企業申請委托加工備案的,天津市質監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五、證書發放
(一)對準予生產許可或委托加工備案的,許可證辦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過窗口工作人員向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及副本或《委托加工備案通知書》。
(二)對不準予生產許可的,許可證辦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過窗口工作人員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信息公布和報送
(一)許可證辦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獲證企業名單。
(二)許可證辦應當于每月5日前按規定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省級發證工作信息。
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在天津市的發證工作應當使用“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進行,國家質檢總局和本市對辦公軟件系統另有要求的,應當一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規定中所列日期均為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