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標識標注不規范,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未按食品自身的標準要求進行標注;
二是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規定,投訴多是產品名稱和配料表;
三是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規定,投訴最多的是營養成分表。
投訴舉報多 “禍”起營養成分表
隨著《食安法》關于標簽“瑕疵”條款的出現,對于單純標簽形式上的問題容易引起爭議,難以獲得十倍賠償。而在較多的法院判定案例中,“對違反食品衛生標準或者食品營養標準的,可以直接判定不安全性”。
食品營養標簽作為食品標簽的重要內容,它顯示了食品的營養特性和相關營養學信息,是消費者了解食品營養組成成份和特征的主要途徑,也順理成章的成為了職業打假的“重災區”。

從營養成分表打假來看,生產廠家的營養成分表不符合國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生產廠家并未進行相關的流程,而是直接將同類型產品的營養成分表進行復制粘貼。此外一些小規模的生產廠家其外包裝可能是委托給另一公司制作,導致營養成分表明顯不符。
1、進行營養成份送檢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問答(修訂版):
(五十一)關于營養成分的檢測。
營養成分檢測應首先選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或與國家標準等效的檢測方法,沒有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時,可參考國際組織標準或權威科學文獻。
企業可自行開展營養成分的分析檢測,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完成。
營養成分表需要進行權威檢測,才能確保符合規定,標識營養成分采用計算值及借鑒營養成分表的企業,難以把握實際成份是否在允許誤差值范圍內。
同時,產品的營養成分會隨原料、配料配比等變化而發生變化,主要的單品建議增加送檢營養成分的頻次,根據GB 28050范圍要求,取最貼近產品的營養成分數值,建議企業每年至少對生產主要的預包裝食品進行營養成分檢測,發生變化時以實際檢測數據進行標注,避免被“職業打假人”投訴造成包材浪費,和處理投訴相關事宜所造成企業及職能部門人力物力的浪費。
若被職業打假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實踐中出現的情形常為索賠人自己檢測的數值與標示數值不符,且超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范圍。對此我們可以出示營養成分檢測保留的文件證明自己依規進行營養標簽制作。其次可以解釋食品檢測數值本來就存在波動范圍,根據檢測人員的不同、檢測環境、設備、天氣都有影響。最后再提供同類產品的合格檢測報告,此時可以減輕企業被索賠的風險。
2、建立標簽審核、復核機制
食品生產企業作為食品標簽及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理應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執行,確保其食品安全及標簽合規。
所以企業可以組建或尋求專業的食品標簽團隊,研究自己的食品標簽,包括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規和標準。
從而從源頭就解決其所有的標簽問題,必要時可以實施食品標簽的外部審核機制。
標簽審核、以及復核的流程圖:
學習基礎標簽法規→審核準備→通覽標簽→審核基本要求項→審核特殊要求項→審核其他項→復核→提交審核
3、打假索賠應對
當出現產品標簽被打假時,首先自查是否屬于標簽瑕疵:是否影響食品安全?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尋找類似案例,編輯、提交說明材料。
4、積極整改瑕疵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相關規定,執法人員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予以處罰。
1.生產企業有義務進行返工整改,相關監管機構有權責令企業實施改正。
2.企業必須實施三級召回:標簽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一般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 72 小時內啟動召回,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
3.明示補救措施:對因標簽、標志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公告等方式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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