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小編了解到部分食品監管執法人員、食品生產企業以及部分食品業余愛好人員在網絡各大交流群討論:團體標準是否可以作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是否可以作為產品執行標準?
經歸納,目前形成兩派:
一種觀點認為團體標準可以作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可以作為產品執行標準并在標簽上標注,還舉出了當前熱銷的某品牌熟水飲用水的標簽實例,同時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眾留言系統2018年的答復以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對山東省局的答復作為正式依據。
另一種觀點認為按照現行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GB7718等規定,團體標準不能直接作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也不能作為產品執行標準并在標簽上標注。
對此,小編不便評論,先將有關資料一一分析,由讀者自行判斷得出結論。
首先,我們來看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提及的幾種標準。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對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后,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并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從上述摘錄的規定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對食品方面的標準僅提及到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沒有提及團體標準。
其次,我們再來看看《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及其問答(修訂版)中提及的幾種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

從上述摘錄的規定可以看出,《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對食品標簽上應當標示的產品標準代號也僅僅提及到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仍然沒有提及團體標準。
第三,我們再來看看《標準化法》提及的標準分類。
《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第十二條 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一條 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從上述摘錄的規定可以看出,《標準化法》對標準的分類包括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也就是說,團體標準與企業標準是兩種不同的標準,而且是并列關系。
第四,我們再來讀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眾留言系統2018年的答復,以及了解下留言系統的性質。

首先,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在留言中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相關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可以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自我聲明公開或者備案的標準,均可以作為食品生產者組織生產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
從上述答復中可以獲悉,食品生產企業可以選擇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依據,但需要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同時在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也就是按照《標準化法》第27條規定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或者備案的標準(《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企業標準),均可以作為食品生產者組織生產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這里要特別注意,《標準化法》中表述的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是有兩種,也就是《標準化法》第27條提及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所以這就有個矛盾,雖然《標準化法》規定了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但《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食品類企業標準應實行備案制。
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釋義》中,也指出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食品安全、醫藥衛生等領域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強制性行業標準或者強制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雖然沒有涉及企業標準,但按照類比推理的方法,企業標準的管理可參照執行。

其次,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眾留言系統
在網頁最右端醒目提示了“本服務所提供的答復內容僅作為公眾了解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作和解決相關問題的參考性意見和建議,不具有法定效力,具體業務辦理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準”。
這意味著什么呢?意味著答復僅可作為工作參考和建議,不具有法定效力。
最后,我們再來讀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對山東省局的答復。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山東省局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根據前述相關規定,企業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備案的企業標準和公開含有技術指標的企業標準,均可以作為食品生產者組織生產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
從這個答復就可以明顯知道,回復的一直是企業標準,沒有提及一丁點的團體標準的事兒。實際上答復的就是經過備案和公開含有技術指標的企業標準,可以作為食品生產者組織生產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
看了小編整理的這些資料,你對食品團體標準怎么看呢?盡管有總局留言系統答復,那么是否意味著食品也可以適用團體標準呢?
食品作為一種特殊產品,其執行標準不僅要符合標準化法的相關規定,同時還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而前面已經分析了,依據食品安全法目前可以作為食品標準的標準類型僅規定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對于企業標準則而言,食品企業的企業標準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食品安全法的上述關于標準的規定中并未涉及團體標準。
那么是否也意味著團體標準不可以執行呢?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的標準類型,在生產中就不可以使用么?
也不盡然。例如,行業標準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未規定,但是行業標準在生產實踐中依然可以使用。但是這種依然使用的現狀與團體標準使用的情況并不相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于2016年1月在回復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提到:“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國家衛生計生委正在開展食品標準清理整合工作。根據2015年12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協調會議精神,在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布實施前,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仍然有效,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按照現行相關標準執行。” 以上復函規定了行業標準的適用依據,并且明確屬于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出臺前的一種方式。在國家標準出臺后,相關行業標準不能再作為食品生產的執行依據。基于以上情況,團體標準從未被規定可以列入上述可執行的標準之中。
當然,團體標準有望“轉正”。在2020年7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當然遺憾的是這個征求意見稿不了了之了,無后續情況。當時的《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生產食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代號。產品標準代號是指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食品國家標準、食品行業標準、食品地方標準、食品團體標準或者食品企業標準的代號。該條明確產品標準包括的范圍,其中包含了團體標準。此次《征求意見稿》的這一規定是我國首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團體標準可以作為食品的執行標準,該條款一旦發布實施,對我國團體標準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因此,歸納起來就是,就當前而言,團體標準作為食品生產執行標準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法律依據不充分,至少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此無明確規定。當然,也不知道職業打假人對此有過相關舉報投訴及訴訟沒有?更不知道市場監管部門、法院對此又是如何認定的。所以建議總局層面對團體標準是否可以作為食品的產品執行標準及申證依據出臺正式指導意見,用于食品生產許可及食品標簽標注界定和明確。
一家之言,僅供參考,歡迎留言討論。
經歸納,目前形成兩派:
一種觀點認為團體標準可以作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可以作為產品執行標準并在標簽上標注,還舉出了當前熱銷的某品牌熟水飲用水的標簽實例,同時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眾留言系統2018年的答復以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對山東省局的答復作為正式依據。
另一種觀點認為按照現行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GB7718等規定,團體標準不能直接作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也不能作為產品執行標準并在標簽上標注。
對此,小編不便評論,先將有關資料一一分析,由讀者自行判斷得出結論。
首先,我們來看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提及的幾種標準。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對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后,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并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從上述摘錄的規定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對食品方面的標準僅提及到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沒有提及團體標準。
其次,我們再來看看《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及其問答(修訂版)中提及的幾種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

從上述摘錄的規定可以看出,《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對食品標簽上應當標示的產品標準代號也僅僅提及到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仍然沒有提及團體標準。
第三,我們再來看看《標準化法》提及的標準分類。
《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第十二條 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一條 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從上述摘錄的規定可以看出,《標準化法》對標準的分類包括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也就是說,團體標準與企業標準是兩種不同的標準,而且是并列關系。
第四,我們再來讀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眾留言系統2018年的答復,以及了解下留言系統的性質。

首先,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在留言中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相關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可以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自我聲明公開或者備案的標準,均可以作為食品生產者組織生產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
從上述答復中可以獲悉,食品生產企業可以選擇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依據,但需要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同時在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也就是按照《標準化法》第27條規定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或者備案的標準(《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企業標準),均可以作為食品生產者組織生產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這里要特別注意,《標準化法》中表述的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是有兩種,也就是《標準化法》第27條提及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所以這就有個矛盾,雖然《標準化法》規定了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但《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食品類企業標準應實行備案制。
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釋義》中,也指出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食品安全、醫藥衛生等領域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強制性行業標準或者強制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雖然沒有涉及企業標準,但按照類比推理的方法,企業標準的管理可參照執行。

其次,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眾留言系統
在網頁最右端醒目提示了“本服務所提供的答復內容僅作為公眾了解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作和解決相關問題的參考性意見和建議,不具有法定效力,具體業務辦理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準”。
這意味著什么呢?意味著答復僅可作為工作參考和建議,不具有法定效力。
最后,我們再來讀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對山東省局的答復。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山東省局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根據前述相關規定,企業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備案的企業標準和公開含有技術指標的企業標準,均可以作為食品生產者組織生產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
從這個答復就可以明顯知道,回復的一直是企業標準,沒有提及一丁點的團體標準的事兒。實際上答復的就是經過備案和公開含有技術指標的企業標準,可以作為食品生產者組織生產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
看了小編整理的這些資料,你對食品團體標準怎么看呢?盡管有總局留言系統答復,那么是否意味著食品也可以適用團體標準呢?
食品作為一種特殊產品,其執行標準不僅要符合標準化法的相關規定,同時還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而前面已經分析了,依據食品安全法目前可以作為食品標準的標準類型僅規定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對于企業標準則而言,食品企業的企業標準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食品安全法的上述關于標準的規定中并未涉及團體標準。
那么是否也意味著團體標準不可以執行呢?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的標準類型,在生產中就不可以使用么?
也不盡然。例如,行業標準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未規定,但是行業標準在生產實踐中依然可以使用。但是這種依然使用的現狀與團體標準使用的情況并不相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于2016年1月在回復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提到:“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國家衛生計生委正在開展食品標準清理整合工作。根據2015年12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協調會議精神,在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布實施前,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仍然有效,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按照現行相關標準執行。” 以上復函規定了行業標準的適用依據,并且明確屬于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出臺前的一種方式。在國家標準出臺后,相關行業標準不能再作為食品生產的執行依據。基于以上情況,團體標準從未被規定可以列入上述可執行的標準之中。
當然,團體標準有望“轉正”。在2020年7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當然遺憾的是這個征求意見稿不了了之了,無后續情況。當時的《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生產食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代號。產品標準代號是指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食品國家標準、食品行業標準、食品地方標準、食品團體標準或者食品企業標準的代號。該條明確產品標準包括的范圍,其中包含了團體標準。此次《征求意見稿》的這一規定是我國首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團體標準可以作為食品的執行標準,該條款一旦發布實施,對我國團體標準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因此,歸納起來就是,就當前而言,團體標準作為食品生產執行標準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法律依據不充分,至少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此無明確規定。當然,也不知道職業打假人對此有過相關舉報投訴及訴訟沒有?更不知道市場監管部門、法院對此又是如何認定的。所以建議總局層面對團體標準是否可以作為食品的產品執行標準及申證依據出臺正式指導意見,用于食品生產許可及食品標簽標注界定和明確。
一家之言,僅供參考,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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