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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8號)

   2021-02-24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608
核心提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期組織的2020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及餐飲環節5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期組織的2020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及餐飲環節5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一)2020年11月12日,對德令哈市永盛蔬菜食品綜合商店銷售的芝麻蛋糕(生產日期:2020-10-18,規格:計量銷售)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標稱生產企業:河北馬氏康達食品有限公司,抽樣單編號:GC20000000002632346。經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 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2020年11月12日,對海東市德林農貿市場郭喜麗蔬菜店銷售的韭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單編號:GC20000000002733252。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 鉛(以 Pb 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三)2020年11月9日,對西寧市城西區空達海鮮店銷售的蝦蛄(購進日期:2020-11-8)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單編號:GC20000000002733326,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四)2020年11月13日,對西寧城西區韓芹水產海鮮批發部銷售的蝦蛄(購進日期:2020-11-12)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單編號:GC20000000002733238,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五)2020年11月12日,對海東市平安區小桂瓜果蔬菜店銷售的芹菜(購進日期:2020-11-12)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單編號:GC20000000002733249,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
 
  (一)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場監管局對德令哈市永盛蔬菜食品綜合商店立案調查。該商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在購進食品的過程中,嚴格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能說明其進貨來源,當事人不知道該批芝麻蛋糕為不合格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并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二)海東市平安區市場監管局對海東市德林農貿市場郭喜麗蔬菜店現場調查。該店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調查,當事人在購進食品的過程中,嚴格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能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海東市平安區市場監管局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進行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西寧市城西區空達海鮮店立案調查。該海鮮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調查,當事人在購進食品的過程中,索要該批次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及檢測證明,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四)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對西寧城西區韓芹水產海鮮批發部立案調查。該經營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調查,當事人在購進食品的過程中,索要該批次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及檢測證明,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五)海東市平安區市場監管局對海東市平安區小桂瓜果蔬菜店現場調查。該店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調查,當事人在購進食品的過程中,嚴格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能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海東市平安區市場監管局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進行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日期:2021-02-24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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