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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攤販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市監食〔2020〕206號)(編號)

   2021-03-04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522
核心提示: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新修訂的《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經省局第35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將《湖南省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新修訂的《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經省局第35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將《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


  2.《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3.《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4.《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表


  5.《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表


  6.《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式樣


  7.《食品攤販登記證》式樣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


  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


  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餐飲,是指有固定門店,從業人員較少,經營條件簡單,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的劃定經營區域或者指定經營場所,從事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銷售以及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鼓勵小餐飲服務經營者通過不斷提升標準,達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倡導小餐飲服務經營者實施明廚亮灶,公開加工制作過程。


  第四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實行一址一證原則,即同一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場所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分別取得許可。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工作。


  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小餐飲經營許可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餐飲經營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依法辦理食品攤販登記工作,定期將登記信息告知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小餐飲服務經營者主體類別分為餐館、小吃店、飲品店和其他。小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網絡經營,應在主體類別后以括號標注。


  小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但不包括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產品、乳制品(發酵乳、奶酪除外)、自釀酒等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食品;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和現榨果蔬汁制售的,應在經營范圍后以括號標注。


  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提供酒水飲料等預包裝食品銷售服務的,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小餐飲經營許可應當公示下列內容:


 ?。ㄒ唬┰S可依據;


  (二)許可條件、程序、期限;


 ?。ㄈ┰S可申請所需材料目錄及其示范文本;


 ?。ㄋ模┰S可受理機關的通訊地址、咨詢、投訴舉報電話;


 ?。ㄎ澹┓煞ㄒ幰蠊镜钠渌麅热?。


  第八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小餐飲經營許可和檔案管理制度,依法公開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補辦和注銷等許可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食品攤販登記信息和檔案管理制度,依法公開食品攤販登記相關信息。


  第二章  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  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門店,并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ǘ┡鋫溆行У睦洳亍⑾礈?、消毒、油煙排放、防蠅、防塵、防鼠、防蟲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ㄈ└鞴δ軈^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過程中產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或者有符合規定的消毒措施;


 ?。ㄎ澹┚哂腥〉煤细窠】底C明的餐飲操作服務人員;


 ?。┚哂斜WC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  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br>

 ?。ǘ┲黧w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ㄈ┬〔惋嫿洜I場所設備布局和衛生設施說明(可采用圖片等方式提供);


 ?。ㄋ模┌M貨查驗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營業執照、身份證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能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供復印件。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二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按情況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ǘ┥暾埵马椧婪ú粚儆谑袌霰O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ㄈ┥暾埐牧洗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的,應當允許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ㄋ模┥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ㄎ澹┥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小餐飲經營許可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核查,應當提前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現場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填寫小餐飲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經現場核查發現申請人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核查人員應當告知其進行整改。申請人經整改后,核查人員應當及時再次進行現場復查,對復查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整改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之內。


  第十六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外,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三年。申請人申請縮短有效期限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依申請進行許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之內。


  第四章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式樣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各地自行印制。


  第二十二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主體類別、經營范圍、許可證編號、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和有效期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


  (一)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者(負責人)、經營場所內容與營業執照保持一致。


  (二)主體類別按“餐館、小吃店、飲品店、其他”填寫。


 ?。ㄈ┙洜I范圍為餐飲服務,僅供應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以括號加注“僅含植物性冷食類食品制售”,需供應冷葷涼菜的則以括號加注“含冷食類食品制售”,不供應冷食類食品的加注“不含冷食類食品制售”;供應現榨果蔬汁的以括號加注“含現榨果蔬汁制售”,不供應現榨果蔬汁制售的以括號加注“不含現榨果蔬汁制售”。


 ?。ㄋ模┯行谔顚懺S可期限截止的具體日期。


 ?。ㄎ澹┬〔惋嫿洜I許可證編號由“湘小餐飲”和10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6位順序碼。


 ?。┩对V舉報電話統一填寫“12315”。


 ?。ㄆ撸┌l證機關填寫核發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全稱并加蓋公章。


 ?。ò耍┌l證日期填寫發證機關簽發許可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  小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和“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公示牌”。


  第五章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發和注銷


  第二十五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日內向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變更小餐飲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二)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原件;


 ?。ㄈ┰O施布局等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在申請書相應欄目填寫);


 ?。ㄋ模┡c變更小餐飲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變更的范圍為:變更經營者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經營場所地址的名稱、變更主體類別、變更經營范圍、變更網絡經營;不包括轉讓、遷址等情形。


  第二十六條  小餐飲經營場所遷址的,應當注銷原許可,重新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


  第二十七條 小餐飲經營者需要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辦理。


  第二十八條  小餐飲申請延續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二)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原件;


 ?。ㄈ┰O施布局等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在申請書相應欄目填寫);


  (四)與延續小餐飲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延續小餐飲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承諾現場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當場予以發證;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條 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新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一條 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小餐飲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新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小餐飲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a辦申請表;


  (二)書面遺失聲明或受損壞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


  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補發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三條 小餐飲服務經營者終止小餐飲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N申請表;


 ?。ǘ┬〔惋嫿洜I許可證原件;


 ?。ㄈ┡c注銷小餐飲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小餐飲服務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小餐飲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ㄒ唬┬〔惋嫿洜I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ǘ┬〔惋嫹战洜I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ㄈ┬〔惋嫹战洜I許可地址不存在該許可經營者的;


  (四)小餐飲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許可證被吊銷的;


 ?。ㄎ澹┮虿豢煽沽е滦〔惋嫿洜I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小餐飲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經調查核實小餐飲經營者不再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的,且未辦理注銷手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調查核實,可以在公示30個工作日后,于10個工作日內注銷小餐飲經營許可證。


  小餐飲經營許可被注銷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告。注銷后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五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食品攤販登記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湖南省《食品攤販登記證》式樣??h(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攤販登記證》的印制工作。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食品攤販登記證》的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食品攤販登記證》應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范圍、經營地點、有效期限、登記證編號、登記部門等信息,并加貼經營者照片。


  食品攤販登記證編號由三部分組成,依次為鄉鎮或街道的簡稱、4位年度代碼、4位順序碼。


  第三十八條 食品攤販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和時段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并在其攤位顯著位置擺放或者懸掛食品攤販登記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中、小學校校門外道路兩側一百米范圍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區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宛^: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ǘ┬〕缘辏褐敢袁F場制售包點、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經營現制現售鹵味制品的單位。


  (三)飲品店: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不含自制生鮮乳飲品。


  (四)其他小餐飲服務經營者:指不屬于餐館、小吃店、飲品店的小餐飲服務經營者。


 ?。ㄎ澹┯行问袌鍪侵干唐方粨Q的場所,有固定的交易場所。


 ?。┙洜I面積,指與食品加工制作、供應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區域的面積,包括食品處理區和就餐等場所的面積。


  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飲混業經營的,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許可時,應根據主營業態和主營種類,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風險等級,確定申請人業態并依法辦理相應許可。


  第四十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文書按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許可文書規范執行。


  第四十一條  實施小餐飲經營許可、發放食品攤販登記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x

      相關報道:《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解讀


日期:2021-03-04
 
地區: 湖南
行業: 認證體系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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