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就美國商務部對華冷凍暖水蝦第5次反傾銷行政復審決定作出判決。本案訴訟雙方如下:
原告:美國蝦貿易臨時行動委員會(Ad Hoc Shrimp Trade Action Committee,AHSTAC)
被告:美國政府
被告介入方:傲峰國際(Hilltop International)和OCEAN DUKE CORP.
本案爭議點:
本案涉及美國商務部對華冷凍暖水蝦第五次反傾銷行政復審中作出的決定。原告美國蝦貿易臨時行動委員會根據《國際貿易法院訴訟規則》第56.2條提出動議,要求就以下事項發回商務部重審:(1)完全依賴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獲得的數據選擇此次復審中單獨審查的應訴方(強制應訴方);(2)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體,并選擇印度作為中國的首要替代國;(3)決定運用印度的數據作為評估生產力要素中勞動力要素的完全依據;以及(4)在運用印度進口數據計算替代的生產力要素價值時決定不排除自韓國進口的部分。對此,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根據《1930年關稅法案》(經修訂)第516A(a)(2)(B)(iii)節、19 U.S.C. § 1516a(a)(2)(B)(iii)(2006)以及28 U.S.C. § 1581(c)(2006)作出了判決。
審查標準:
在根據19 U.S.C. § 1516a(a)(2)審查商務部作出的反傾銷裁決時,國際貿易法院將維持商務部的裁決、認定或結論,除非這些裁決、認定或結論"沒有實質性的記錄證據的支持,或與法律的規定不符".實質性證據審查主要是分析基于已有的證據記錄,受爭議的裁決、認定或結論是否合理。
判決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1)維持了商務部關于選擇強制應訴方的決定;(2)對于商務部關于替代國的選擇問題,作出了發回重審的決定;(3)對于商務部關于勞動力要素價值的評估,以及在運用印度進口數據計算替代生產力要素價值時不排除自韓國進口部分的決定,由于替代國的選擇問題發回商務部重審,國際貿易法院需要延期對該爭議點作出判決。據此,商務部應當在2013年1月29日之前完成并提交其發回重審裁決。原告及被告介入方應于2013年2月12日提交意見。原告、被告和被告介入方應于2013年2月26日提交答復。
案件背景:
2004年1月27日,美國商務部對華冷凍和罐裝暖水蝦啟動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03061300、16052010.2010年4月9日,美國蝦貿易臨時行動委員會申請啟動行政復審;2011年8月19日作出終裁,傲峰國際的反傾銷終裁稅率為微量,普遍稅率為112.81%.
日期:201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