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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食品過敏原標簽管理介紹(上)

   2021-09-29 食品伙伴網孟雅紅987
核心提示:由于不同國家的飲食結構不同,所以過敏食物的種類也有差異,國外人群對一些食物的過敏在我國就很少出現。例如,歐盟人群對芹菜及其制品、芝麻等較為敏感,加拿大人群對芥菜籽、芝麻等較為敏感。食品伙伴網將分為上下兩篇帶大家了解國外食品過敏原標簽標識規定,以期對食品出口企業提供幫助。本期主要針對CAC、歐盟以及美國的要求進行介紹。……(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由于不同國家的飲食結構不同,所以過敏食物的種類也有差異,國外人群對一些食物的過敏在我國就很少出現。例如,歐盟人群對芹菜及其制品、芝麻等較為敏感,加拿大人群對芥菜籽、芝麻等較為敏感。食品伙伴網將分為上下兩篇帶大家了解國外食品過敏原標簽標識規定,以期對食品出口企業提供幫助。本期主要針對CAC、歐盟以及美國的要求進行介紹。
 
  1、CAC
 
  (1)食品過敏原強制性標識要求
 
  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標準》(CXS 1-1985)中規定8類強制性標識的過敏原:
 
  (a)含有麩質的谷物,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其雜交品種及其制品;
 
  (b)甲殼類及其制品;
 
  (c)蛋類及蛋制品;
 
  (d)魚類及魚制品;
 
  (e)花生、大豆及其制品;
 
  (f)乳類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g)樹生堅果及堅果制品;
 
  (h)濃度為10mg/kg或以上的亞硫酸鹽。
 
  (2)交叉接觸導致“可能含有”的過敏原標識要求
 
  CAC沒有對由于交叉接觸導致的“可能含有”過敏原標識作出明確規定,但2020年11月25日,CAC發布《食品經營者食品過敏原管理操作守則》(CXC 80-2020),該守則涵蓋了整個供應鏈的過敏原管理,包括初級生產、生產過程、零售和食品服務終端,為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減少過敏原的交叉接觸提供了指導。
 
  2、歐盟


  (1)食品過敏原強制性標識要求
 
  (EU) No 1169/2011附錄2(ANNEX II)中規定14類強制標識的過敏原(除豁免外):
 
  (a)含有麩質的谷類,即小麥(斯佩耳特小麥和東方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或他們的雜交品種及其制品;
 
  (b)甲殼類動物及其制品;
 
  (c)雞蛋及其制品;
 
  (d)魚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其制品;
 
  (h)堅果,即杏仁(Amygdalus communis L.)、榛子(Corylus avellana)、胡桃(Juglans regia)、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山核桃(Carya illinoinensis (Wangenh.) K. Koch)、巴西堅果(Bertholletia excelsa)、開心果(Pistacia vera)、夏威夷果(Macadamia ternifolia)及其制品,用于制作酒精蒸餾油(包括源自農業的酒精)的堅果除外;
 
  (i)芹菜及其制品;
 
  (j)芥末及其制品;
 
  (k)芝麻及其制品;
 
  (l)羽扇豆及其制品;
 
  (m)軟體動物及其制品;
 
  (n)濃度大于10mg/kg或10mg/L的二氧化硫和亞硫酸鹽(按照建議直接食用或按照廠家說明調配的產品中的總二氧化硫計)。
 
  (2)“交叉接觸”導致“可能含有”的過敏原標識要求
 
  歐盟立法沒有對任何食品中可能存在與偶然存在能引發過敏或不耐癥的物質或產品的信息進行規定,該類信息可由食品經營者自愿提供。歐盟(EU)No 1169/2011的第36條規定在自愿基礎上提供的食品信息應滿足下列要求:
 
  (a)不能誤導消費者;
 
  (b)不能使消費者產生歧義或混淆;
 
  (c)適當時,應以相關科學數據為基礎。
 
  3、美國


  (1)食品過敏原強制性標識要求
 
  美國《食品致敏原標識及消費者保護法案(2004)》(FALCPA)規定8種強制標識的過敏原(除豁免外):奶、雞蛋、魚類(如鱸魚、比目魚或鱈魚)、甲殼貝類(如蟹、龍蝦或蝦)、樹生堅果類(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小麥、花生和大豆。
 
  過敏原的標示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如面粉(小麥);或將“Contains(含有)”字樣標示于配料表之后,如Contains: 小麥、牛奶和大豆。
 
  2021年4月23日,美國國會通過了《2021年食品過敏安全、治療、教育和研究法案》,也被稱為《2021年FASTER法案》。該法案規定,2023年1月1日或之后進入州際貿易的含有芝麻的食品必須在其過敏原聲明中標示“芝麻”。在此之前不需要將芝麻標示為過敏原。
 
  (2)“交叉接觸”導致“可能含有”的過敏原標識要求
 
  “交叉接觸”區別于微生物的“交叉污染”,特指無意地將食品過敏原摻入食品中。美國FDA食品行業指南《有關食品過敏原的問答(第4版)》指出,在美國如果存在交叉接觸過敏原的情況,制造商可以自愿在食品上標識預防性過敏原標簽聲明,以告知消費者可能存在的食品過敏原。例如,可以在標簽上標示“may contain [allergen]”, “produced in a facility that also uses [allergen]”等警示語。但不應使用該預防性過敏原聲明來代替遵守現行良好生產規范(cGMPs),必須真實、不誤導消費者。
 
  以上為CAC、歐盟和美國對過敏原標簽標識的相關要求,下期食品伙伴網將為大家帶來澳新和加拿大食品過敏原標簽標識規定的有關內容,敬請期待!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原創文章,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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