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和《農業農村部關于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意見》(農牧發〔2021〕29號),進一步推動我省規模養殖場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我廳制定了《規模養殖場主要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方案(2021-2025年)》,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 《規模養殖場主要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方案(2021-2025年)》.docx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12月21日
規模養殖場主要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方案
(2021-2025年)
為切實做好全省規模養殖場主要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推動全省畜牧業轉型升級,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理解和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全面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和《農業農村部關于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意見》(農牧發〔2021〕29號)的精神,把規模養殖場主要動物疫病凈化放在突出位置,強化政策扶持,堅持市場導向,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分病種、分區域、分階段實施動物疫病凈化,不斷提高養殖環節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動物防疫由重點控制向全面凈化轉變,推進全省畜禽種業振興和畜牧業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企業主體,政府支持。以市場為導向,調動發揮養殖企業主體作用,加大政策配套支持力度,發揮政府引導保障作用。
(二)堅持逐場推進,點面結合。以規模養殖場為疫病凈化的基本單元,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養殖企業開展連片凈化,以點帶面,逐步推開。
(三)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根據不同區域特點,按照動物種類、養殖模式、飼養用途和疫病種類,采取“一地一策略、一病一做法、一場一方案”的方式,選擇切實可行的凈化病種、范圍和措施,實施分類指導,分類凈化。
三、工作目標
力爭通過5年時間,在全省建成一批高水平的動物疫病凈化場,80%的種畜禽場、1000頭以上奶畜場啟動至少一種動物疫病凈化,并通過省級或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全省養殖大縣啟動相關病種區域凈化工作。全省豬偽狂犬病、豬瘟、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禽白血病、禽沙門氏菌病等垂直傳播性動物疫病,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病凈化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動物疫病凈化長效機制更加完善,規模養殖場生物安全管理能力和動物疫病防控水平顯著提高。
四、工作任務
(一)凈化范圍
以種畜禽場、奶畜場為重點,逐步擴展至其他規模養殖場。
(二)凈化病種
豬病:豬偽狂犬病、豬瘟、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口蹄疫、非洲豬瘟;
禽病:禽白血病、雞白痢(由沙門氏菌引起)、高致病性禽流感、雞新城疫;
牛病: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口蹄疫;
羊病:布魯氏菌病、口蹄疫。
凈化病種由單病種到多病種循序推進,合理制定單病種凈化技術路線,分階段從“種、場、區”推進動物疫病凈化。
(三)時限要求
2021年,全省原種場、一級擴繁場、2000頭以上奶畜場至少開展一種上述病種凈化,達到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凈化標準,積極申報省級/國家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全省養殖大縣(名單詳見附表)本年度至少啟動1-2個種畜禽場、奶畜場的凈化,根據養殖場實際,合理制定出擬凈化病種的凈化技術方案,有序開展免疫、監測、淘汰、隔離和無害化處理等綜合凈化措施。
2022年,以原種場、一級擴繁場、1000頭以上奶畜場,以及養殖大縣重點企業(種畜禽企業、大型奶畜場優先)為重點,每市至少2-3個場通過省級/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
2023年,以原種場、一級擴繁場、1000頭以上奶畜場,以及養殖大縣重點企業(種畜禽企業、大型奶畜場優先)為重點,每市至少3-5個場通過省級/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
2024年,覆蓋全省50%種畜禽場、1000頭以上奶畜場,所列養殖大縣重點企業(種畜禽企業、大型奶畜場優先),至少一種相應動物疫病通過省級/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有條件的生豬養殖大縣、奶畜養殖大縣要積極啟動非洲豬瘟和奶畜布魯氏菌病的區域凈化試點工作。
2025年,覆蓋全省80%種畜禽場、1000頭以上奶畜場,至少一種相應動物疫病通過省級/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所列全省養殖大縣積極推進其他規模養殖場凈化,啟動相關病種的區域凈化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開展摸底排查,明確目標任務。各市和養殖大縣農業農村部門要對轄區內種畜禽、奶畜、規模養殖場養殖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和登記造冊,根據摸底情況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全省總體目標任務,對照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技術規范(2021版)》,提出轄區內凈化時間計劃,明確具體目標任務,制定進度安排。
(二)制定技術路線,組織開展凈化。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對實施凈化的場進行分場包干,參照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規模養殖場主要動物疫病凈化技術指南(試行)(2014版)》和《規模化奶畜場(種牛場)“兩病”凈化技術指南》(晉農發(醫)字〔2019〕26號),指導養殖企業選擇凈化病種,開展本場擬凈化病種的摸底調查,了解本場各年齡段動物群體健康狀態、擬凈化病種免疫保護水平以及病原帶毒狀況,評估擬凈化病種發生和傳播風險,制定適合本場凈化方案,實行“一場一策”、“一病一策”,提供檢測技術支持,采取有效凈化措施,開展凈化工作。
(三)組織申報,開展現場評估。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宣傳凈化政策和要求,加強技術支持,以原種場、一級擴繁場、1000頭以上奶畜場,以及養殖大縣重點企業為重點,指導種畜禽場、奶畜場積極開展動物疫病凈化評估認證工作,鼓勵和支持符合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技術規范(2021版)》要求的企業,按照申報流程及時申報評估。
(四)公布評估結果。通過評估的養殖企業名單,將在省農業農村廳網站上公布,以提高企業的知名度,提高公眾和養殖企業對動物疫病凈化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調動養殖企業開展凈化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六、職責分工
(一)農業農村部門。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全省動物疫病凈化實施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組織評估驗收工作;市、縣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推動轄區內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開展和凈化方案的具體落實。
(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動物疫病凈化的技術指導、培訓和服務工作。支持各類獸醫技術服務單位、動物疫病診斷檢測機構、獸藥生產經營企業等延伸服務內容,提供動物疫病凈化相關的免疫、監測、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社會化服務。通過多種媒體載體渠道,大力宣傳動物疫病凈化工作進展和成效,擴大社會影響,營造良好氛圍。省、市、縣三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分別對養殖場疫病凈化定期實施監督抽樣監測評價,組織開展國家級/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的申報工作。
(三)承擔動物檢疫職責的機構。各級承擔動物檢疫職責的機構,負責種畜禽場的引種和動物調運風險管控。加大種用動物檢疫力度,本著從疫病低風險區向高風險區流動的畜禽風險管控原則,鼓勵、引導養殖企業從已通過疫病凈化評估的企業引種。配合執法部門查處養殖企業的違規調運等行為。
(四)繁育改良機構。各級繁育改良機構負責種畜禽場的規范生產管理,提高種畜禽管理水平和種畜禽質量,積極協助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種畜禽場動物疫病凈化工作。
(五)養殖企業。養殖企業負責全面落實動物疫病凈化主體責任,開展自主凈化檢測,落實凈化措施,制定符合本場實際的凈化方案并嚴格執行。優化結構布局,完善設施設備,加強飼養管理及生物安全措施控制,規范建立動物疫病凈化檔案,及時淘汰染疫動物,構建干凈、無疫的健康群。積極申報國家/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的評估認證,持續維持本場凈化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抽檢、日常監管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動物疫病凈化工作列入“十四五”重點工作計劃,成立動物疫病凈化工作領導組,明確責任機構與分工,積極做好動員部署、組織協調和技術指導等工作,積極推進種畜禽場、奶畜場動物疫病凈化工作。
(二)人員保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凈化工作,成立動物疫病凈化專家組,指導凈化工作有序開展,各養殖企業要明確負責動物疫病凈化的專業技術人員,成立凈化工作小組,為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三)經費保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動物防疫法》和《山西省動物防疫條例》等規定,積極與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等部門溝通協商,為動物疫病凈化在投資、資金、科研立項等方面爭取支持,將凈化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養殖企業要依照《動物防疫法》和農業農村部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保障本場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經費。撲殺動物補償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四)技術保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獸醫實驗室的考核管理,提高獸醫實驗室監測能力,確保出具檢測報告的有效性,為凈化場申報提供技術支撐。省、市、縣三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積極開展動物疫病凈化技術研究,按照職責分工對轄區內所有種畜禽場、奶畜場相關人員開展有計劃的輪訓和組織觀摩交流,組織省、市兩級動物疫病凈化專家,分期、分批深入種畜禽場、奶畜場,按照“一場一策”、“一病一案”的原則,為企業開展“一對一”技術指導和服務。
(五)考核機制。省農業農村廳將對動物疫病凈化工作開展情況以及標準化養殖場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和管理,對通過的動物疫病凈化場在項目申報、資金扶持等方面給予傾斜。對于拒不推進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省農業農村廳將通過重點工作通報約談機制進行全省通報、約談。
附件:全省各畜種養殖大縣名單
全省各畜種養殖大縣名單
日期:2021-12-24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和《農業農村部關于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意見》(農牧發〔2021〕29號),進一步推動我省規模養殖場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我廳制定了《規模養殖場主要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方案(2021-2025年)》,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 《規模養殖場主要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方案(2021-2025年)》.docx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12月21日
規模養殖場主要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方案
(2021-2025年)
為切實做好全省規模養殖場主要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推動全省畜牧業轉型升級,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理解和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全面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和《農業農村部關于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意見》(農牧發〔2021〕29號)的精神,把規模養殖場主要動物疫病凈化放在突出位置,強化政策扶持,堅持市場導向,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分病種、分區域、分階段實施動物疫病凈化,不斷提高養殖環節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動物防疫由重點控制向全面凈化轉變,推進全省畜禽種業振興和畜牧業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企業主體,政府支持。以市場為導向,調動發揮養殖企業主體作用,加大政策配套支持力度,發揮政府引導保障作用。
(二)堅持逐場推進,點面結合。以規模養殖場為疫病凈化的基本單元,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養殖企業開展連片凈化,以點帶面,逐步推開。
(三)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根據不同區域特點,按照動物種類、養殖模式、飼養用途和疫病種類,采取“一地一策略、一病一做法、一場一方案”的方式,選擇切實可行的凈化病種、范圍和措施,實施分類指導,分類凈化。
三、工作目標
力爭通過5年時間,在全省建成一批高水平的動物疫病凈化場,80%的種畜禽場、1000頭以上奶畜場啟動至少一種動物疫病凈化,并通過省級或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全省養殖大縣啟動相關病種區域凈化工作。全省豬偽狂犬病、豬瘟、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禽白血病、禽沙門氏菌病等垂直傳播性動物疫病,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病凈化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動物疫病凈化長效機制更加完善,規模養殖場生物安全管理能力和動物疫病防控水平顯著提高。
四、工作任務
(一)凈化范圍
以種畜禽場、奶畜場為重點,逐步擴展至其他規模養殖場。
(二)凈化病種
豬病:豬偽狂犬病、豬瘟、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口蹄疫、非洲豬瘟;
禽病:禽白血病、雞白痢(由沙門氏菌引起)、高致病性禽流感、雞新城疫;
牛病: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口蹄疫;
羊病:布魯氏菌病、口蹄疫。
凈化病種由單病種到多病種循序推進,合理制定單病種凈化技術路線,分階段從“種、場、區”推進動物疫病凈化。
(三)時限要求
2021年,全省原種場、一級擴繁場、2000頭以上奶畜場至少開展一種上述病種凈化,達到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凈化標準,積極申報省級/國家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全省養殖大縣(名單詳見附表)本年度至少啟動1-2個種畜禽場、奶畜場的凈化,根據養殖場實際,合理制定出擬凈化病種的凈化技術方案,有序開展免疫、監測、淘汰、隔離和無害化處理等綜合凈化措施。
2022年,以原種場、一級擴繁場、1000頭以上奶畜場,以及養殖大縣重點企業(種畜禽企業、大型奶畜場優先)為重點,每市至少2-3個場通過省級/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
2023年,以原種場、一級擴繁場、1000頭以上奶畜場,以及養殖大縣重點企業(種畜禽企業、大型奶畜場優先)為重點,每市至少3-5個場通過省級/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
2024年,覆蓋全省50%種畜禽場、1000頭以上奶畜場,所列養殖大縣重點企業(種畜禽企業、大型奶畜場優先),至少一種相應動物疫病通過省級/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有條件的生豬養殖大縣、奶畜養殖大縣要積極啟動非洲豬瘟和奶畜布魯氏菌病的區域凈化試點工作。
2025年,覆蓋全省80%種畜禽場、1000頭以上奶畜場,至少一種相應動物疫病通過省級/國家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所列全省養殖大縣積極推進其他規模養殖場凈化,啟動相關病種的區域凈化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開展摸底排查,明確目標任務。各市和養殖大縣農業農村部門要對轄區內種畜禽、奶畜、規模養殖場養殖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和登記造冊,根據摸底情況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全省總體目標任務,對照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技術規范(2021版)》,提出轄區內凈化時間計劃,明確具體目標任務,制定進度安排。
(二)制定技術路線,組織開展凈化。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對實施凈化的場進行分場包干,參照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規模養殖場主要動物疫病凈化技術指南(試行)(2014版)》和《規模化奶畜場(種牛場)“兩病”凈化技術指南》(晉農發(醫)字〔2019〕26號),指導養殖企業選擇凈化病種,開展本場擬凈化病種的摸底調查,了解本場各年齡段動物群體健康狀態、擬凈化病種免疫保護水平以及病原帶毒狀況,評估擬凈化病種發生和傳播風險,制定適合本場凈化方案,實行“一場一策”、“一病一策”,提供檢測技術支持,采取有效凈化措施,開展凈化工作。
(三)組織申報,開展現場評估。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宣傳凈化政策和要求,加強技術支持,以原種場、一級擴繁場、1000頭以上奶畜場,以及養殖大縣重點企業為重點,指導種畜禽場、奶畜場積極開展動物疫病凈化評估認證工作,鼓勵和支持符合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技術規范(2021版)》要求的企業,按照申報流程及時申報評估。
(四)公布評估結果。通過評估的養殖企業名單,將在省農業農村廳網站上公布,以提高企業的知名度,提高公眾和養殖企業對動物疫病凈化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調動養殖企業開展凈化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六、職責分工
(一)農業農村部門。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全省動物疫病凈化實施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組織評估驗收工作;市、縣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推動轄區內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開展和凈化方案的具體落實。
(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動物疫病凈化的技術指導、培訓和服務工作。支持各類獸醫技術服務單位、動物疫病診斷檢測機構、獸藥生產經營企業等延伸服務內容,提供動物疫病凈化相關的免疫、監測、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社會化服務。通過多種媒體載體渠道,大力宣傳動物疫病凈化工作進展和成效,擴大社會影響,營造良好氛圍。省、市、縣三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分別對養殖場疫病凈化定期實施監督抽樣監測評價,組織開展國家級/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的申報工作。
(三)承擔動物檢疫職責的機構。各級承擔動物檢疫職責的機構,負責種畜禽場的引種和動物調運風險管控。加大種用動物檢疫力度,本著從疫病低風險區向高風險區流動的畜禽風險管控原則,鼓勵、引導養殖企業從已通過疫病凈化評估的企業引種。配合執法部門查處養殖企業的違規調運等行為。
(四)繁育改良機構。各級繁育改良機構負責種畜禽場的規范生產管理,提高種畜禽管理水平和種畜禽質量,積極協助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種畜禽場動物疫病凈化工作。
(五)養殖企業。養殖企業負責全面落實動物疫病凈化主體責任,開展自主凈化檢測,落實凈化措施,制定符合本場實際的凈化方案并嚴格執行。優化結構布局,完善設施設備,加強飼養管理及生物安全措施控制,規范建立動物疫病凈化檔案,及時淘汰染疫動物,構建干凈、無疫的健康群。積極申報國家/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的評估認證,持續維持本場凈化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抽檢、日常監管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動物疫病凈化工作列入“十四五”重點工作計劃,成立動物疫病凈化工作領導組,明確責任機構與分工,積極做好動員部署、組織協調和技術指導等工作,積極推進種畜禽場、奶畜場動物疫病凈化工作。
(二)人員保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凈化工作,成立動物疫病凈化專家組,指導凈化工作有序開展,各養殖企業要明確負責動物疫病凈化的專業技術人員,成立凈化工作小組,為動物疫病凈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三)經費保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動物防疫法》和《山西省動物防疫條例》等規定,積極與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等部門溝通協商,為動物疫病凈化在投資、資金、科研立項等方面爭取支持,將凈化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養殖企業要依照《動物防疫法》和農業農村部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保障本場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經費。撲殺動物補償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四)技術保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獸醫實驗室的考核管理,提高獸醫實驗室監測能力,確保出具檢測報告的有效性,為凈化場申報提供技術支撐。省、市、縣三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積極開展動物疫病凈化技術研究,按照職責分工對轄區內所有種畜禽場、奶畜場相關人員開展有計劃的輪訓和組織觀摩交流,組織省、市兩級動物疫病凈化專家,分期、分批深入種畜禽場、奶畜場,按照“一場一策”、“一病一案”的原則,為企業開展“一對一”技術指導和服務。
(五)考核機制。省農業農村廳將對動物疫病凈化工作開展情況以及標準化養殖場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和管理,對通過的動物疫病凈化場在項目申報、資金扶持等方面給予傾斜。對于拒不推進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省農業農村廳將通過重點工作通報約談機制進行全省通報、約談。
附件:全省各畜種養殖大縣名單
全省各畜種養殖大縣名單
畜 種 | 養殖大縣 |
奶 畜 | 山陰縣、應縣、忻府區、祁縣、朔城區、陽高縣、天鎮縣、云岡區、懷仁市、榆次區、小店區 |
生 豬 | 高平市、陽高縣、澤州縣、臨猗縣、芮城縣、太谷區、新絳縣、翼城縣、陽城縣、永濟市、繁峙縣、夏縣 |
山羊和綿羊 | 靈丘縣、懷仁市、臨縣、神池縣、岢嵐縣、陽高縣、五寨縣、應縣、忻府區、右玉縣、興縣、渾源縣、天鎮縣、偏關縣、五臺縣 |
雞 | 孝義市、萬榮縣、河津市、文水縣、平遙縣、沁水縣、汾西縣、武鄉縣 |
注:按2020年全省畜牧業務統計數據摘錄 |
日期: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