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加強海關對動植物檢疫準入的管理,海關總署起草了《進境動植物檢疫準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登錄海關總署網站(網址:http://www.customs.gov.cn),進入“首頁 > 互動交流 > 意見征集 >”系統提出意見。
二、電子郵件:vet@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6號 海關總署動植物檢疫司,郵政編碼為:100730,信封表面請注明“關于《進境動植物檢疫準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月29日。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
進境動植物檢疫準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進境動植物檢疫準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doc
進境動植物檢疫準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了維護國家生物安全,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防范和應對動植物疫情傳入和外來物種入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從某一國家或者地區首次進境或者暫停后恢復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疫準入管理。
獲得檢疫準入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方可進入中國境內。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規定的檢疫準入是指海關總署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參照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在對擬輸入中國境內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疫情風險以及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動植物檢疫監管體系和生物安全風險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準予其進境并確定相應檢疫要求的程序和活動。
第四條【準入原則】檢疫準入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以科學為依據,遵循預防為主、風險分析、公開透明、非歧視和對貿易不利影響最小化的原則。
第五條【主管部門】海關總署統一管理進境動植物檢疫準入工作。
第六條【準入程序】基于風險評估,檢疫準入的程序一般包括準入申請、問卷發放與回收、書面評估、實地評估、結果通報、技術磋商、協議簽署(或檢疫要求確認)、檢疫要求發布、準入名單更新等環節。
第二章 準入啟動
第七條【首次準入啟動】首次向中國境內輸出相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前,輸出國家/地區主管部門或進口商向應當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條【調查問卷】海關總署根據申請,向輸出國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發出調查問卷。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根據海關總署問卷提交相關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動植物檢疫相關法律法規;
(二)動植物檢疫監督管理組織機構;
(三)動植物疫情流行情況和防控措施;
(四)動植物檢疫技術支撐能力,包括實驗室架構、職責分工、數量和分布情況;
(五)出口動植物檢疫監管及簽證管理;
(六)動植物疫情監測、溯源、預警和應急機制及相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召回機制;
(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生產、加工、存放企業監督管理;
(八)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國際貿易情況;
(九)海關總署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停復申請】因突發動植物疫情或被中國海關檢出不合格而被暫停貿易的,如申請恢復向中國境內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應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提供針對暫停原因的相關技術資料或調查整改報告。
第十條【準入終止】申請國家或者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總署可以終止評估和技術磋商,并通知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
(一)收到書面評估問卷12個月內未反饋的;
(二)收到海關總署補充信息和材料的通知3個月內未按要求提供的;
(三)突發重大動植物疫情的;
(四)未能配合中方完成現場檢查或者視頻遠程檢查、未能有效完成整改的;
(五)主動撤回申請的。
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請延期,經海關總署同意,按照海關總署重新確定的期限遞交相關材料。
第三章 準入評估
第十一條【評估形式】 準入評估包括書面評估和實地評估。根據書面和實地評估情況,專家組完成風險評估報告,提出有關檢疫準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書面評估】海關總署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和書面答卷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可以根據材料審核情況,要求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補充缺少的信息或者資料。
專家組根據申請材料,按照動植物風險分析管理有關規定對相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疫情風險進行評估,形成書面評估報告草案。
專家組人員構成及資質要求進行規定。
第十三條【實地評估】海關總署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開展實地評估。實地評估可采用現場或者遠程視頻方式實施。實地評估是對書面評估的符合性審核,對其所涉內容實際操作和運行狀況進行驗證,對書面評估未確定的事項進行交流確認。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應當為實地評估提供必要協助。
第四章 準入結果確認
第十四條【結果通報】風險評估完成后,海關總署向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通報風險評估結果。有需要整改的,同時通報整改事項,并跟蹤、確認整改情況。
第十五條【技術磋商】在書面評估和實地評估基礎上,海關總署與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開展技術磋商,共同確定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入中國境內前的檢疫要求雙邊議定書或備忘錄,并確認檢疫證書樣本。
經海關總署授權,技術磋商可由實地評估專家組結合實地評估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協議簽署】海關總署與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技術磋商達成一致的,適時簽署相關雙邊議定書或備忘錄。
第十七條【要求發布】海關總署根據雙邊議定書或備忘錄及磋商結果,發布相關國家、相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的進境檢疫要求或暫停進境后恢復相關貿易的公告。進口企業根據公告要求開展進口貿易。
第十八條 【企業注冊】根據雙邊議定書或備忘錄要求,需要實施注冊管理的進口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境外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注冊。
第十九條【準入名單更新】海關總署統一公布相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準入名單及注冊企業名單并動態更新。
第二十條【回顧性審查】海關總署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相關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監管體系、相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檢疫監管情況開展回顧性審查。海關總署根據回顧性審查結果,可向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檢疫要求和修改或終止執行相關議定書或備忘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特殊條款】因科學研究、交換、贈送、檢測樣品等特殊需要引進未獲準入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或通過深加工后不具備傳播動植物疫情風險的動植物產品(名單另行公布),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X年X月X日起實施。
日期:2021-12-29
一、登錄海關總署網站(網址:http://www.customs.gov.cn),進入“首頁 > 互動交流 > 意見征集 >”系統提出意見。
二、電子郵件:vet@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6號 海關總署動植物檢疫司,郵政編碼為:100730,信封表面請注明“關于《進境動植物檢疫準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月29日。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
進境動植物檢疫準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進境動植物檢疫準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doc
進境動植物檢疫準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了維護國家生物安全,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防范和應對動植物疫情傳入和外來物種入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從某一國家或者地區首次進境或者暫停后恢復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疫準入管理。
獲得檢疫準入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方可進入中國境內。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規定的檢疫準入是指海關總署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參照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在對擬輸入中國境內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疫情風險以及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動植物檢疫監管體系和生物安全風險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準予其進境并確定相應檢疫要求的程序和活動。
第四條【準入原則】檢疫準入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以科學為依據,遵循預防為主、風險分析、公開透明、非歧視和對貿易不利影響最小化的原則。
第五條【主管部門】海關總署統一管理進境動植物檢疫準入工作。
第六條【準入程序】基于風險評估,檢疫準入的程序一般包括準入申請、問卷發放與回收、書面評估、實地評估、結果通報、技術磋商、協議簽署(或檢疫要求確認)、檢疫要求發布、準入名單更新等環節。
第二章 準入啟動
第七條【首次準入啟動】首次向中國境內輸出相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前,輸出國家/地區主管部門或進口商向應當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條【調查問卷】海關總署根據申請,向輸出國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發出調查問卷。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根據海關總署問卷提交相關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動植物檢疫相關法律法規;
(二)動植物檢疫監督管理組織機構;
(三)動植物疫情流行情況和防控措施;
(四)動植物檢疫技術支撐能力,包括實驗室架構、職責分工、數量和分布情況;
(五)出口動植物檢疫監管及簽證管理;
(六)動植物疫情監測、溯源、預警和應急機制及相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召回機制;
(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生產、加工、存放企業監督管理;
(八)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國際貿易情況;
(九)海關總署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停復申請】因突發動植物疫情或被中國海關檢出不合格而被暫停貿易的,如申請恢復向中國境內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應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提供針對暫停原因的相關技術資料或調查整改報告。
第十條【準入終止】申請國家或者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總署可以終止評估和技術磋商,并通知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
(一)收到書面評估問卷12個月內未反饋的;
(二)收到海關總署補充信息和材料的通知3個月內未按要求提供的;
(三)突發重大動植物疫情的;
(四)未能配合中方完成現場檢查或者視頻遠程檢查、未能有效完成整改的;
(五)主動撤回申請的。
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請延期,經海關總署同意,按照海關總署重新確定的期限遞交相關材料。
第三章 準入評估
第十一條【評估形式】 準入評估包括書面評估和實地評估。根據書面和實地評估情況,專家組完成風險評估報告,提出有關檢疫準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書面評估】海關總署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和書面答卷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可以根據材料審核情況,要求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補充缺少的信息或者資料。
專家組根據申請材料,按照動植物風險分析管理有關規定對相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疫情風險進行評估,形成書面評估報告草案。
專家組人員構成及資質要求進行規定。
第十三條【實地評估】海關總署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開展實地評估。實地評估可采用現場或者遠程視頻方式實施。實地評估是對書面評估的符合性審核,對其所涉內容實際操作和運行狀況進行驗證,對書面評估未確定的事項進行交流確認。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應當為實地評估提供必要協助。
第四章 準入結果確認
第十四條【結果通報】風險評估完成后,海關總署向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通報風險評估結果。有需要整改的,同時通報整改事項,并跟蹤、確認整改情況。
第十五條【技術磋商】在書面評估和實地評估基礎上,海關總署與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開展技術磋商,共同確定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入中國境內前的檢疫要求雙邊議定書或備忘錄,并確認檢疫證書樣本。
經海關總署授權,技術磋商可由實地評估專家組結合實地評估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協議簽署】海關總署與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技術磋商達成一致的,適時簽署相關雙邊議定書或備忘錄。
第十七條【要求發布】海關總署根據雙邊議定書或備忘錄及磋商結果,發布相關國家、相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的進境檢疫要求或暫停進境后恢復相關貿易的公告。進口企業根據公告要求開展進口貿易。
第十八條 【企業注冊】根據雙邊議定書或備忘錄要求,需要實施注冊管理的進口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境外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注冊。
第十九條【準入名單更新】海關總署統一公布相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準入名單及注冊企業名單并動態更新。
第二十條【回顧性審查】海關總署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相關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監管體系、相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檢疫監管情況開展回顧性審查。海關總署根據回顧性審查結果,可向相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檢疫要求和修改或終止執行相關議定書或備忘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特殊條款】因科學研究、交換、贈送、檢測樣品等特殊需要引進未獲準入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或通過深加工后不具備傳播動植物疫情風險的動植物產品(名單另行公布),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X年X月X日起實施。
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