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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質監局關于開展食品生產企業標簽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京質監食發〔2013〕149號)

   2013-05-08 北京市質監局938
核心提示:各區縣局、分局,各相關單位:  食品標簽是食品生產企業向社會明示產品信息的基本載體,也是消費者獲知產品信息的有效途徑。《

各區縣局、分局,各相關單位:

  食品標簽是食品生產企業向社會明示產品信息的基本載體,也是消費者獲知產品信息的有效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對食品標簽均提出了嚴格要求。近年來,通過實施風險管理活動,發現在日常執法檢查、監督抽查和受理投訴舉報中食品標簽存在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熱點。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標簽的標識標注行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25號)和《關于印發〈2013年北京市食品生產監督工作要點〉的通知》(京質監食發〔2013〕61號)的工作要求,現決定對全市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標簽專項整治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一)企業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食品標簽是企業公開承諾食品安全的載體,是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是企業必須履行的重要義務,是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體現。食品標簽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GB7718-2011《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2011 《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760-2011《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13432-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GB 10344- 2005《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等產品執行標準,以及相關通知、公告中關于食品標簽的要求。重點是乳制品、白酒等社會高度關注的和糧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糕點等日常消費量較大的食品生產企業。

  (二)企業要強化食品標簽標識管理,將其作為企業積極開展風險隱患排查誠信經營的重要體現。所以企業應全面提高對食品標簽標識質量的主體責任意識,全面提升正確理解和應用標簽標識的能力,積極認真地開展自查自糾,對現有標簽逐一進行核查,確保所有使用的食品標簽內容真實、合法,如實反映產品屬性、原輔料使用情況等,同時標注形式規范、符合要求等。

  企業自查發現使用的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等相關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徹底清理庫存的不符合要求的標簽和包裝材料,防止繼續投入生產使用。對已經流入市場的產品,要立即主動開展召回工作,積極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企業自查情況和發現問題、整改情況要及時進行匯總,填寫《食品標簽專項整治企業自查匯總表》(附件1),并書面報告區縣質監局。(相關法律法規參考見附件3)

  (三)通過對近年來監督抽查、投訴舉報、日常執法檢查工作中我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出現的標簽違法行為進行梳理,針對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現明確如下要求,企業在自查工作中要嚴格遵守,突出對重點問題進行自查和整改,杜絕重復發生類似問題。

  1. 如實標注。

  (1)產品的名稱必須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按標準要求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配料表”內容嚴格按照產品的加工工藝,從原輔料采購、加工等環節開展排查,核查生產使用的原輔料與產品標簽“配料表”標注內容的一致性,所有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輔料必須予以全部明示。單一原料產品也要標注“配料表”,如瓶桶裝飲用水、蜂蜜、大米等。

  普通食品的原輔料不得使用衛生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之外的菌種,不得使用衛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中的物品,不得使用未經衛生部公布的新資源食品,涉及致敏物質的必須要加以明示。

  (2)核對標簽中“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執行標準”等內容。標注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包括涉及委托加工的企業)要與企業獲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中的內容一致,標注的執行標準不得縮寫、簡寫。

  委托生產的食品,還應當如實標明委托雙方的名稱、委托關系、地址、聯系方式和相關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等事項。“委托關系”標注示例如下:

  委托方: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許可證編號;

  受委托方: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許可證編號。

  (3) “生產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質期”的標注必須真實,并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食品的“生產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出廠檢驗是食品生產企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是食品質量安全的控制措施之一,故“生產日期(制造日期)”不包括檢驗周期。

  (4)2013年1月1日以后生產的食品,標簽上必須標注“營養成分表”,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必須符合GB 28050-2011 《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等相關標注的要求,內容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

  (5)涉及特定人群的特殊膳食食品,嚴格按照GB 13432 - 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的要求,依據產品實際存在的營養素,標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維生素、礦物質的含量,以及產品的能量值。添加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應標示所強化營養素的含量。

  (6)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標明。

  (7)食品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8)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食品,標簽必須符合《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要求。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

  2. 規范標注。

  (1)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GB7718-2011《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食品添加劑名稱要嚴格按照GB2760-2011《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的通用名和標準名稱進行標注,如“阿斯巴甜”必須標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2)“凈含量”必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并按照GB 7718-2011中對凈含量計量單位的標注方式規范標注,不得使用“磅、公斤、兩”等非法定計量單位。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3)標簽內容中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如預防感冒、提高免疫力、清肺止咳等。

  (4)所有預包裝食品均要按照GB 7718-2011中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貯存條件”的要求標注貯存條件。其它有相關標準規定的,還應從其規定,如飲料酒產品還應符合GB 10344- 2005《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

  (5)食品標簽應印刷在產品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不得加貼、噴印在外包裝袋、盒等與最小銷售單元包裝脫離的包裝物上。

  二、加強監督檢查

  區縣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9〕95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食品辦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補充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2〕18號)的職責分工,在企業自查整改的基礎上,針對企業自查發現的問題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監督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到位、管理制度到位。檢查的重點內容是標簽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標注形式是否規范、符合要求等,并在執法檢查中借助《GB2760-2011食品添加劑查詢系統》,一旦發現涉嫌存在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立即立案調查,嚴肅處理,相關檢查情況要及時填寫《食品標簽專項整治監督檢查工作匯總表》(附件2)上報市局。

  區縣局要將標簽檢查作為日常執法檢查工作的重點內容,對發現存在產品名稱不能反映真實屬性、無配料表或引導詞不規范、偽造生產日期、無營養標簽等不需要產品檢驗即可認定的違法行為,要直接予以立案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標簽相關規定的,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八十七條的規定立案從嚴查處。同時,嚴格落實食品生產企業違法行為現場懲戒公示工作相關要求進行違法信息公示,并納入企業誠信檔案,加強食品生產企業失信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各區縣局要嚴格按照《北京市質監系統產品質量申訴舉報處理規定》的要求,做好申訴舉報的處理工作。符合獎勵條件的,區縣局要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京食安發〔2011〕21號)的規定和程序申報獎勵。

  四、信息公開和業務培訓

  市局將在市局網站開辟專欄公示食品標簽相關標準、法律法規,方便企業和執法人員查詢和學習。同時組織對相關執法人員進行GB7718-2011《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 28050-2011 《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等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業務知識的培訓。

  各區縣局應按照《轉發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北京市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京質監食發〔2013〕372號)要求,將在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違法者名稱、違法事項和行政處理決定等內容向社會公開。

  五、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業務培訓。

  完成時間:5月10日前

  要求:市局開展培訓,使區縣局執法人員熟悉并了解相關標準、法律法規的要求,并能熟練使用標準,特別是掌握運用GB2760標準查詢添加劑的使用規定和通用名稱。

  (二)企業自查。

  完成時間: 6月底前

  要求:區縣局及時對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宣貫、培訓、告知,明確要求。企業應積極開展自查自糾,對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召回問題產品,并主動書面向區縣局提交自查報告。

  (三)監督檢查。

  完成時間: 7月底前

  要求:區縣局根據企業自查報告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重點檢查食品標簽自查整改情況,問題標簽是否糾正,整改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四)總結通報。

  時間:8月9日前

  要求:區縣局上報工作總結和檢查工作報表,包括企業自查情況,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區縣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等。

  六、信息報送

  各區縣局要確保信息報送的及時暢通,安排專人負責信息報送工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標簽違法行為,要及時報告市局,由市局通報市食品辦予以曝光,在全市采取下架措施。

  遇有突發事件或重大案件要第一時間報告地方政府和市局。

  附件:

    1.《食品標簽專項整治企業自查匯總表》.xls
    2. 食品標簽相關法律法規參考材料
    3.《食品標簽專項整治監督檢查工作匯總表》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5月7日

    有關報道:

    北京質監局介入 農夫山泉桶裝水因標準問題停產


 



日期:2013-05-08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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