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現就《安徽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自2022年5月30日至6月30日止。提出意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將書面意見寄至合肥市廬陽區無為路53號省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處(郵政編碼:230000),請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字樣。
二、電郵方式。將書面意見郵至1948620973@qq.com。
三、電話方式。0551-62634193。
特此公告。
安徽省林業局
2022年5月30日
安徽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加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內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單位和個人,除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以外,應當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沒有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活動。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人工繁育許可證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和《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分別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省林業局統一印制。
人工繁育許可證由作出行政許可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領取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有利于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
(二)野生動物的種源來源合法;
(三)有與野生動物習性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國土空間規劃、繁育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
(四)不以食用為目的;
(五)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按下列規定,申請領取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人工繁育國家重點和省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人工繁育省二級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縣(市、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對申請的材料進行審核、勘驗。
第五條 申請領取人工繁育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申請表》和《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二)申請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包括引種協議書或意向書、有效批準文件、進出口證明書、收容救護處理文書;
(三)證明申請人對人工繁育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
(五)申請人工繁育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墻(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
第六條 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政策和法規,關心和支持野生動物保護事業;
(二)用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來源符合國家規定;
(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四)接受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五)建立健全野生動物繁育利用檔案和管理臺賬;
(六)按有關規定出售、利用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七)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
第七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人工繁育許可證規定的種類進行人工繁育活動。需要變更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類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需要終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的,應當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辦理終止手續,并交回原人工繁育許可證。
第八條 加強對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被許可人的事中事后監管,采用隨機抽查檢查方式,強化對被許可人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活動的管理,依法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隨機抽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有條件是否符合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人工繁育許可證的有關規定;
(二)執行依法獲批的人工繁育許可規定的種類、數量、場所、范圍、方式等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進出口、放生等相關活動情況;
(三)相關譜系檔案、活體標記、專用標識、庫存儲備與核銷、檔案登記等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違法、違規或者被處罰記錄情況;
(五)遵守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等;
(六)對主管部門政策管理的建議與意見。
第九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每年1月份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情況報告。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物種譜系、繁育利用檔案、個體數據、引進與輸出、疫病防控等情況,以及下一年度野生動物繁育利用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對年度報告提出初審意見并逐級上報,核發人工繁育許可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核。
第十條 人工繁育許可證必須與繁育利用單位和個人建立的日常管理臺賬等資料相結合,才能證明野生動物為人工繁育種群。
第十一條 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相關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人工繁育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人工繁育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人工繁育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人工繁育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人工繁育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人工繁育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十四條 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人工繁育許可證的規定開展人工繁育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可以依法注銷其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超出人工繁育許可證的規定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
(二)隱瞞、虛報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或者倒賣人工繁育許可證的;
(四)非法出售、利用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五)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一年內未從事人工繁育活動的。
被注銷人工繁育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停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規定將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安徽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適應法律法規修改的需要。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公布施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隨之進行了修改,兩者明確規定: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不得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并禁止以食用為目的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2019年5月21日實施的《安徽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上述法律法規不相適應,迫切需要進行修改。
(二)拓展監管方式的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及我省有關要求,需進一步加強社會信用對人工繁育單位信用的全流程監管,提升社會信用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更好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在助力“放管服”改革、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市場環境方面的作用。
二、修訂的過程
為做好起草工作,我局對安慶、黃山等地基層林業執法的情況進行了調研,聽取了有關人工繁育單位意見。《修訂征求意見稿》起草完成后,書面征求了16市林業主管部門和局機關有關處室、直屬有關單位意見,共收到修改意見2條,其中吸收采納1條。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征求意見稿》共16條。與原《辦法》相比,修改3條、新增1條。
(一)修改3條。一是第一條增加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作為立法依據,嚴格貫徹落實禁食一切陸生野生動物要求。二是第三條調整了第二款“野生動物的種源來源合法”與第三款“有利于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的順序,突出野生動物保護優先原則;第四款增加了“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國土空間規劃”,明確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場選址及建設等方面應符合生態環保和土地利用要求;第五款將“不得虐待野生動物”修訂為“不以食用為目的”,落實《實施辦法》有關條款,倡導促進生態建設,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三是第六條增加了一款作為第四款“尊重社會公德,不得虐待野生動物”,落實《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條款,尊重和保障野生動物生存權利。
(二)新增1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規定將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進一步貫徹落實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及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更好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通過依法實施聯合懲戒,促進人工繁育從業主體自律。
《辦法》根據修訂,條款依次調整。
日期:2022-06-06
一、信函方式。將書面意見寄至合肥市廬陽區無為路53號省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處(郵政編碼:230000),請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字樣。
二、電郵方式。將書面意見郵至1948620973@qq.com。
三、電話方式。0551-62634193。
特此公告。
安徽省林業局
2022年5月30日
安徽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加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內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單位和個人,除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以外,應當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沒有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活動。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人工繁育許可證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和《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分別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省林業局統一印制。
人工繁育許可證由作出行政許可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領取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有利于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
(二)野生動物的種源來源合法;
(三)有與野生動物習性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國土空間規劃、繁育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
(四)不以食用為目的;
(五)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按下列規定,申請領取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人工繁育國家重點和省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人工繁育省二級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縣(市、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對申請的材料進行審核、勘驗。
第五條 申請領取人工繁育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申請表》和《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二)申請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包括引種協議書或意向書、有效批準文件、進出口證明書、收容救護處理文書;
(三)證明申請人對人工繁育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
(五)申請人工繁育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墻(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
第六條 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政策和法規,關心和支持野生動物保護事業;
(二)用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來源符合國家規定;
(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四)接受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五)建立健全野生動物繁育利用檔案和管理臺賬;
(六)按有關規定出售、利用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七)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
第七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人工繁育許可證規定的種類進行人工繁育活動。需要變更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類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需要終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的,應當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辦理終止手續,并交回原人工繁育許可證。
第八條 加強對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被許可人的事中事后監管,采用隨機抽查檢查方式,強化對被許可人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活動的管理,依法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隨機抽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有條件是否符合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人工繁育許可證的有關規定;
(二)執行依法獲批的人工繁育許可規定的種類、數量、場所、范圍、方式等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進出口、放生等相關活動情況;
(三)相關譜系檔案、活體標記、專用標識、庫存儲備與核銷、檔案登記等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違法、違規或者被處罰記錄情況;
(五)遵守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等;
(六)對主管部門政策管理的建議與意見。
第九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每年1月份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情況報告。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物種譜系、繁育利用檔案、個體數據、引進與輸出、疫病防控等情況,以及下一年度野生動物繁育利用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對年度報告提出初審意見并逐級上報,核發人工繁育許可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核。
第十條 人工繁育許可證必須與繁育利用單位和個人建立的日常管理臺賬等資料相結合,才能證明野生動物為人工繁育種群。
第十一條 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相關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人工繁育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人工繁育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人工繁育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人工繁育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人工繁育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人工繁育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十四條 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人工繁育許可證的規定開展人工繁育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可以依法注銷其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超出人工繁育許可證的規定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
(二)隱瞞、虛報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或者倒賣人工繁育許可證的;
(四)非法出售、利用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五)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一年內未從事人工繁育活動的。
被注銷人工繁育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停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規定將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安徽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適應法律法規修改的需要。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公布施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隨之進行了修改,兩者明確規定: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不得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并禁止以食用為目的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2019年5月21日實施的《安徽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上述法律法規不相適應,迫切需要進行修改。
(二)拓展監管方式的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及我省有關要求,需進一步加強社會信用對人工繁育單位信用的全流程監管,提升社會信用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更好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在助力“放管服”改革、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市場環境方面的作用。
二、修訂的過程
為做好起草工作,我局對安慶、黃山等地基層林業執法的情況進行了調研,聽取了有關人工繁育單位意見。《修訂征求意見稿》起草完成后,書面征求了16市林業主管部門和局機關有關處室、直屬有關單位意見,共收到修改意見2條,其中吸收采納1條。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征求意見稿》共16條。與原《辦法》相比,修改3條、新增1條。
(一)修改3條。一是第一條增加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作為立法依據,嚴格貫徹落實禁食一切陸生野生動物要求。二是第三條調整了第二款“野生動物的種源來源合法”與第三款“有利于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的順序,突出野生動物保護優先原則;第四款增加了“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國土空間規劃”,明確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場選址及建設等方面應符合生態環保和土地利用要求;第五款將“不得虐待野生動物”修訂為“不以食用為目的”,落實《實施辦法》有關條款,倡導促進生態建設,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三是第六條增加了一款作為第四款“尊重社會公德,不得虐待野生動物”,落實《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條款,尊重和保障野生動物生存權利。
(二)新增1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規定將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進一步貫徹落實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及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更好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通過依法實施聯合懲戒,促進人工繁育從業主體自律。
《辦法》根據修訂,條款依次調整。
日期: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