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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總局關于禁止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公告(第43號)

   2013-12-03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843
核心提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  告2013年 第43號關于禁止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公告  為了規范嬰幼兒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公  告

2013年 第43號

關于禁止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公告

  為了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現就禁止以委托加工、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公告如下:

  一、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委托,為其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合同或者約定,委托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為其加工、制作嬰幼兒配方乳粉。

  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三、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在國內生產其僅在境外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地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在國內生產標注為境外企業名稱、地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購或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直接進行裝罐、裝袋、裝盒,或者改變包裝、標簽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五、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使用相同的原料、輔料構成的同一種配方,生產不同產品名稱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六、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制品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七、違反本公告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3年11月27日


 



日期:2013-12-03
 
行業: 乳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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