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罐頭、速凍食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餐飲食品、食用農產品等22類食品276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264批次、不合格12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慈溪市附海小徐食品小作坊生產的豆腐,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溫州潤佳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精品醬菜辣椒,糖精鈉(以糖精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義烏市薛淇小餐飲店購進的紅薯粉絲,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四)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灣南農貿市場解根松食品店銷售的榨菜頭,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衢州市龍游彭錫琴蔬菜經營部銷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安吉縣遞鋪鎮霧山寺村農貿市場陸繼紅攤位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衢州新農都葉校紅攤位銷售的豇豆,倍硫磷、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四)安吉光永農副產品配送有限公司銷售的豇豆,滅蠅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五)江山市玉愛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六)磐安縣安文蔬菜市場陳保山攤位銷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杭州市蕭山區益農鎮嚴天娟食品店銷售的生黑芝麻,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杭州市蕭山區益農鎮農副產品綜合市場余冬香攤位銷售的生黑芝麻,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金華、衢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金華、衢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30215.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30215.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
日期:2023-02-20
一、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慈溪市附海小徐食品小作坊生產的豆腐,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溫州潤佳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精品醬菜辣椒,糖精鈉(以糖精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義烏市薛淇小餐飲店購進的紅薯粉絲,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四)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灣南農貿市場解根松食品店銷售的榨菜頭,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衢州市龍游彭錫琴蔬菜經營部銷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安吉縣遞鋪鎮霧山寺村農貿市場陸繼紅攤位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衢州新農都葉校紅攤位銷售的豇豆,倍硫磷、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四)安吉光永農副產品配送有限公司銷售的豇豆,滅蠅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五)江山市玉愛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六)磐安縣安文蔬菜市場陳保山攤位銷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杭州市蕭山區益農鎮嚴天娟食品店銷售的生黑芝麻,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杭州市蕭山區益農鎮農副產品綜合市場余冬香攤位銷售的生黑芝麻,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金華、衢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金華、衢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30215.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30215.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
日期: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