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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3-02-22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475
核心提示:《內蒙古自治區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第1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第1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優化行政審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8〕40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以更優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行動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2〕4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是指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的申請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低風險及部分較低風險食品(以下簡稱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由旗縣級行政許可部門(以下簡稱行政許可部門)一次性告知其許可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承諾其符合許可條件,由行政許可部門作出食品生產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范圍內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的,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生產多個類別食品,其中有超出本辦法規定的低風險食品范圍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下列低風險食品實施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方式。(分類目錄見附件1)
 
  第六條 各地旗縣級行政許可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工作。
 
  第七條 申請超出本辦法規定的低風險食品類別許可的,由申請人向具有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的行政許可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涉及多級許可的應當由受理的行政許可部門及時告知相應的行政許可部門組成聯合審查。
 
  第八條 對可實行告知承諾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許可。
 
  第九條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新證的,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作出符合許可條件的承諾,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
 
  (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在申請書中填寫);
 
  (四)試制低風險食品檢驗合格報告;
 
  (五)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在申請書中填寫);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單(在申請書中填寫);
 
  (七)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書。
 
  第十條 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低風險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申請人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行政許可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人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的,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設備布局發生變化時提交);
 
  (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工藝流程發生變化時提交);
 
  (三)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在申請書中填寫)(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時提交);
 
  (四)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在申請書中填寫)(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發生變化時提交);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單(在申請書中填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發生變化時提交);????
 
  (六)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書。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行政許可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延續換證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
 
  (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在申請書中填寫);
 
  (四)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在申請書中填寫);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單(在申請書中填寫);
 
  (六)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書。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當場作出準予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準予許可的,行政許可部門當場制作并送達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電子證書。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電子證書發證日期為作出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四條 申請人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一個月內,由行政許可部門告知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派出監管人員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檢查。
 
  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在一個月內整改完畢并向行政許可部門提交整改報告。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及相關審查細則等條件要求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對變更法人、企業名稱、增加產品品種明細,或者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延續換證申請,行政許可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 行政許可部門在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前制發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送達申請人,告知擬作出撤銷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有權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
 
  申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申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申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申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行政許可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法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對申請人作出撤銷生產許可決定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許可被撤銷后,行政許可部門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并向社會公布。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紙質證書的,收回紙質證書;頒發電子證書的,撤銷電子證書。
 
  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部門發現通過告知承諾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人不具備原許可條件且無法聯系,依法注銷其食品生產許可,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行政許可部門和屬地監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互聯互通。
 
  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將企業行政許可檔案及時歸集到企業信用檔案。
 
  屬地監管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在后續監管中發現企業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應告知行政許可部門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企業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許可方式。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時《內蒙古自治區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暫行辦法》自動廢止。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分類目錄
 
  2.內蒙古自治區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申請材料目錄
 
  3.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樣本)
 
  4.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
 
  5.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
 
  6.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書
 
  7.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
 
  8.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9.申請人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聲明(變更版)
 
  10.申請人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聲明(延續版)

         附件.doc

      相關報道:文字解讀:內蒙古自治區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日期:2023-02-22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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