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金抽檢監測信息系統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12家食品經營企業、蔬菜經營個體工商戶,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通告如下:
一、觀山湖區秀姐生鮮店經營的 “芹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觀山湖區秀姐生鮮店經營的“芹菜”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芹菜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減輕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肆拾貳元整(42.00元);2.處以罰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罰沒共計壹仟零肆拾貳元整(1042.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筑市監罰〔2023〕4030號】。
二、觀山湖區朱少美蔬菜店經營的 “芹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觀山湖區朱少美蔬菜店經營的“芹菜”氧樂果,乙酰甲胺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芹菜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貳拾肆元整(24.00元)
2.罰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罰沒共計壹仟零貳拾肆元整(1024.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筑市監罰〔2023〕4031號】。
三、貴州華聯綜合超市有限公司黔春路分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貴州華聯綜合超市有限公司黔春路分公司經營的“皺紋椒”經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 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四、貴州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楓丹白鷺分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貴州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楓丹白鷺分公司經營的“老姜”經檢驗,鉛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五、秦龍芬經營的螺絲椒
(一)抽檢基本情況:
秦龍芬經營的螺絲椒,噻蟲胺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農藥噻蟲胺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螺絲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六條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減輕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參拾貳元整(32.00元);
2.處以罰款肆佰元整(400.00元);
以上罰沒款共計肆佰參拾貳元整(432.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筑)市監罰〔2023〕4006號】。
六、息烽祥龍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生姜、豇豆、小米蕉(一)息烽祥龍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生姜的噻蟲胺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豇豆的乙酰甲胺磷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小米蕉的噻蟲胺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豇豆及小米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本案調查,積極提交相關證明證據。索取了供貨者資質《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貴陽農產品物流發展有限公司檢測報告》《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不知曉銷售的上述生姜、豇豆及小米蕉屬不合格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豇豆及小米蕉的行為不予處罰。
七、烏當區唐敏琴蔬菜店經營的豇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
烏當區唐敏琴蔬菜店經營的豇豆,倍硫磷、乙烯甲胺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倍硫磷”“乙烯甲胺磷”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豇豆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減輕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叁拾陸元整(36.00元);2.處以罰款壹仟元整(1000.00元);罰沒款合計壹仟零叁拾陸元整(1036.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筑市監罰〔2022〕4271號】。
八、謝富連經營的芹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謝富連經營的芹菜,腈菌唑,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腈菌唑”“噻蟲胺”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芹菜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減輕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叁拾陸元整(36.00元);2.處以罰款壹仟元整(1000.00元);罰沒款合計壹仟零叁拾陸元整(1036.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筑市監罰〔2022〕4268號】。
九、貴陽云巖合力商貿有限公司第七分店經營的國產香蕉(一)抽檢基本情況:
貴陽云巖合力商貿有限公司第七分店經營的國產香蕉,噻蟲嗪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噻蟲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國產香蕉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十、貴陽合力生鮮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經營的惠民菠菜(一)抽檢基本情況:
貴陽合力生鮮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經營的惠民菠菜,阿維菌素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阿維菌素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惠民菠菜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十一、貴陽烏當賓隆生鮮食品有限公司經營的香蕉(一)抽檢基本情況:
貴陽烏當賓隆生鮮食品有限公司經營的香蕉,噻蟲嗪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噻蟲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十二、貴陽合力生鮮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經營的紅朝天椒(小米辣椒)(一)抽檢基本情況:
貴陽合力生鮮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經營的紅朝天椒(小米辣椒),水胺硫磷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水胺硫磷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紅朝天椒(小米辣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日期:2023-03-12
一、觀山湖區秀姐生鮮店經營的 “芹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觀山湖區秀姐生鮮店經營的“芹菜”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芹菜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減輕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肆拾貳元整(42.00元);2.處以罰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罰沒共計壹仟零肆拾貳元整(1042.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筑市監罰〔2023〕4030號】。
二、觀山湖區朱少美蔬菜店經營的 “芹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觀山湖區朱少美蔬菜店經營的“芹菜”氧樂果,乙酰甲胺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芹菜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貳拾肆元整(24.00元)
2.罰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罰沒共計壹仟零貳拾肆元整(1024.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筑市監罰〔2023〕4031號】。
三、貴州華聯綜合超市有限公司黔春路分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貴州華聯綜合超市有限公司黔春路分公司經營的“皺紋椒”經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 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四、貴州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楓丹白鷺分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貴州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楓丹白鷺分公司經營的“老姜”經檢驗,鉛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五、秦龍芬經營的螺絲椒
(一)抽檢基本情況:
秦龍芬經營的螺絲椒,噻蟲胺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農藥噻蟲胺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螺絲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六條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減輕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參拾貳元整(32.00元);
2.處以罰款肆佰元整(400.00元);
以上罰沒款共計肆佰參拾貳元整(432.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筑)市監罰〔2023〕4006號】。
六、息烽祥龍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生姜、豇豆、小米蕉(一)息烽祥龍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生姜的噻蟲胺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豇豆的乙酰甲胺磷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小米蕉的噻蟲胺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豇豆及小米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本案調查,積極提交相關證明證據。索取了供貨者資質《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貴陽農產品物流發展有限公司檢測報告》《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不知曉銷售的上述生姜、豇豆及小米蕉屬不合格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豇豆及小米蕉的行為不予處罰。
七、烏當區唐敏琴蔬菜店經營的豇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
烏當區唐敏琴蔬菜店經營的豇豆,倍硫磷、乙烯甲胺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倍硫磷”“乙烯甲胺磷”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豇豆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減輕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叁拾陸元整(36.00元);2.處以罰款壹仟元整(1000.00元);罰沒款合計壹仟零叁拾陸元整(1036.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筑市監罰〔2022〕4271號】。
八、謝富連經營的芹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謝富連經營的芹菜,腈菌唑,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腈菌唑”“噻蟲胺”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芹菜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減輕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叁拾陸元整(36.00元);2.處以罰款壹仟元整(1000.00元);罰沒款合計壹仟零叁拾陸元整(1036.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筑市監罰〔2022〕4268號】。
九、貴陽云巖合力商貿有限公司第七分店經營的國產香蕉(一)抽檢基本情況:
貴陽云巖合力商貿有限公司第七分店經營的國產香蕉,噻蟲嗪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噻蟲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國產香蕉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十、貴陽合力生鮮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經營的惠民菠菜(一)抽檢基本情況:
貴陽合力生鮮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經營的惠民菠菜,阿維菌素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阿維菌素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惠民菠菜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十一、貴陽烏當賓隆生鮮食品有限公司經營的香蕉(一)抽檢基本情況:
貴陽烏當賓隆生鮮食品有限公司經營的香蕉,噻蟲嗪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噻蟲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十二、貴陽合力生鮮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經營的紅朝天椒(小米辣椒)(一)抽檢基本情況:
貴陽合力生鮮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經營的紅朝天椒(小米辣椒),水胺硫磷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水胺硫磷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紅朝天椒(小米辣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日期:202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