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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黃明膠、鹿角膠和龜甲膠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4〕570號)

   2014-07-14 國家衛計委368
核心提示:山東省衛生計生委:  你委《關于黃明膠等膠類產品是否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請示》(魯衛食安監督字〔2014〕10號)收悉。經研究,
山東省衛生計生委:
 
  你委《關于黃明膠等膠類產品是否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請示》(魯衛食安監督字〔2014〕10號)收悉。經研究, 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黃明膠可作為有傳統食用習慣的普通食品管理。生產經營上述食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二、鹿角和龜甲不屬于我委2013年第7號公告范圍,鹿角膠和龜甲膠是傳統中藥材,均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版),作為普通食品使用尚無足夠的科學依據,因此暫不宜作為普通食品使用。
 
  專此函復。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6月30日



日期: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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