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秩序,我部研究起草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在司法部和我部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期限2023年6月30日至7月30日)。同時,我們組織起草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作為許可辦法的配套規范性文件,現同步向社會征求意見,請于7月30日前反饋全國畜牧總站。
聯系人:張桂香
電 話:010—59194622,59194336
傳 真:010—59194611
郵 箱:zhyc-nahs@agri.gov.cn
附 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
2023年6月30日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技術規范
(征求意見稿)
一、畜禽種類許可范圍
本許可范圍適用于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中畜禽種類編號的確定及生產經營范圍中畜禽名稱的確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的畜禽種類范圍應當是收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的畜禽,具有明確生產方向的畜禽按照生產方向細化分類名稱。畜禽名稱及種類編號見附件1。
二、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技術要求
本要求適用于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中,對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及育種、繁育設施設備配備的技術要求。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根據種畜禽場(站)經營產品的差異分為五類:從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的(A證);從事種畜禽純種(包括曾祖代、祖代)生產經營的(B證);從事種畜禽父母代生產經營的,即生產祖代、經營父母代(C證);從事商品代仔畜、雛禽生產經營的,即生產父母代、經營商品代仔畜、雛禽(D證);僅從事家畜精液、胚胎、卵子、種蛋等遺傳材料經營以及種蛋孵化且銷售雛禽的(E證)。
1. A證許可技術要求
1.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1.1.1 生產牛冷凍精液的,應當有合格采精種公牛50頭以上;生產牛胚胎的,應當有特、一級基礎母牛200頭以上;生產牛卵子的,應當有特、一級基礎母牛100頭以上。
1.1.2 生產羊冷凍精液的,應當有合格采精種公羊100只以上;生產羊胚胎的,應當有特、一級基礎母羊300只以上;生產羊卵子的,應當有特、一級基礎母羊200只以上。
1.1.3 生產豬精液的,應當有采精種公豬80頭以上。
1.1.4 生產其他畜種精液、胚胎、卵子的,應當具有相應種畜10頭(匹、峰)以上。
1.2 設施設備
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家畜飼養和遺傳材料生產、檢測、保存、運輸等設施設備。其中,生產冷凍精液應當配備精子密度測定儀、相差顯微鏡、分析天平、細管精液分裝機、細管印字機、精液冷凍程控儀、低溫平衡柜、超低溫貯存設備等儀器設備;生產胚胎和卵子應當配備超凈臺或潔凈間、體視顯微鏡、胚胎冷凍儀、超低溫貯存設備等,生產體外胚胎還應當配備二氧化碳培養箱等儀器設備。
2. B證許可技術要求
2.1 豬
2.1.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種母豬數量≥100頭,存欄生產群種公豬(或其精液)數量≥12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
2.1.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種母豬數量≥40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豬(或其精液)數量≥12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除長白、大白豬外的其他品種種母豬數量≥100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
2.1.2 設施設備
2.1.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配懷舍、分娩舍、保育舍、生長育成舍、公豬舍、測定舍等不同功能豬舍。
2.1.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全自動種豬生產性能測定系統、B型超聲波測膘儀、電子籠秤、育種軟件、精子活力檢測儀、顯微鏡、恒溫箱等。
2.2 奶牛
2.2.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存欄生產種群母牛數量≥20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牛(或其精液)數量≥6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
2.2.2 設施設備
2.2.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犢牛舍、育成牛舍、成年牛舍、產房、遺傳材料貯存庫等。
2.2.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B超背膘活體測定儀、體重秤、皮尺、卷尺、測杖、牛奶計量器、DHI采樣器等。
2.3 肉牛
2.3.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3.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牛數量≥15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牛數量(或其精液)≥12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
2.3.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牛數量≥30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牛數量(或其精液)≥12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
2.3.2 設施設備
2.3.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犢牛舍、育成牛舍、成年牛舍、產房、遺傳材料貯存庫等。
2.3.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體重秤、皮尺、卷尺、測杖等。
2.4 羊
2.4.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4.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羊數量≥300只,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羊數量(或其精液)≥20只,獨立家系數量≥6個。
2.4.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羊數量≥100只,存欄生產種群種公數量(或其精液)≥10只,獨立家系數量≥6個。
2.4.2 設施設備
2.4.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羔羊舍、育成羊舍、母羊舍、性能測定羊舍等。
2.4.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動物專用B 型超聲診斷儀、電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測杖、T型尺等。
2.5 馬驢
2.5.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5.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馬(驢)數量≥100匹(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馬(驢,或其精液)數量≥6匹(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
2.5.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馬(驢)數量≥100匹(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馬(驢,或其精液)數量≥6匹(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
2.5.2 設施設備
2.5.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馬廄(驢舍)、運動場等。
2.5.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電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測杖、T型尺等。
2.6 駱駝
2.6.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6.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駱駝數量≥100峰,存欄生產種群公駱駝(或其精液)數量≥6峰,獨立家系數量≥6個。
2.6.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駱駝數量≥100峰,存欄生產種群公駱駝(或其精液)數量≥6峰,獨立家系數量≥6個。
2.6.2 設施設備
2.6.2.1設施類
應當具有駱駝舍、運動場等。
2.6.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動物專用B 型超聲診斷儀、電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測杖、T型尺等。
2.7 兔
2.7.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7.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兔數量≥3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兔數量(或其精液)≥20只,獨立家系數量≥10個。
2.7.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曾祖母兔數量≥600只,祖母兔數量≥10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兔數量(或其精液)≥30只,獨立家系數量≥10個。
2.7.2 設施設備
2.7.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仔兔舍、產房、育成兔舍、性能測定舍等。
2.7.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8 蛋雞
2.8.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8.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5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2.8.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10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2.8.2 設施設備
2.8.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雞舍、性能測定舍等功能雞舍,種蛋保存庫、孵化車間等。
2.8.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母雞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9 肉雞
2.9.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9.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5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2.9.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4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10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2.9.2 設施設備
2.9.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雞舍、性能測定舍等功能雞舍,種蛋保存庫、孵化車間等。
2.9.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10 鴨鵝
2.10.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0.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20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2.10.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30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2.10.2 設施設備
2.10.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車間等。
2.10.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11 鴿(鵪鶉)
2.11.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1.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0只。
2.11.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0只。
2.11.2 設施設備
2.11.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間等。
2.11.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12 鹿
2.12.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2.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1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或其精液)≥6只,獨立家系數量≥6個。
2.12.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1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或其精液)≥6只,獨立家系數量≥6個。
2.12.2 設施設備
2.12.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產房、鹿舍、性能測定舍等。
2.12.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電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測杖、T型尺等。
2.13 羊駝
2.13.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3.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1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或其精液)≥6只,獨立家系數量≥6個。
2.13.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1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或其精液)≥6只,獨立家系數量≥6個。
2.13.2 設施設備
2.13.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羊駝舍、性能測定舍等。
2.13.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電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測杖等。
2.14 火雞、珍珠雞、雉雞
2.14.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4.1.1 地方品種
經營純種火雞、珍珠雞、雉雞的種禽場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800只。
2.14.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經營純種火雞、珍珠雞、雉雞的種禽場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
2.14.2 設施設備
2.14.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間等。
2.14.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15 番鴨
2.15.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5.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25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2.15.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10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2.15.2 設施設備
2.15.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間等。
2.15.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16 綠頭鴨
2.16.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30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2.16.2 設施設備
2.16.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鴨舍、性能測定舍等。
2.16.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性能測定籠、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17 鴕鳥、鴯鹋
2.17.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7.1.1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對。
2.17.2 設施設備
2.17.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禽舍、性能測定舍等。
2.17.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性能測定籠、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18 貂、狐、貉
2.18.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8.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3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或其精液)≥26只。
2.18.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5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或其精液)≥30只,獨立家系數量≥6個。
2.18.2 設施設備
2.18.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種畜舍、產房、性能測定舍、皮張加工室等。
2.18.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電子秤、電子天平、卷尺等。
3. C證許可技術要求
3.1 豬
3.1.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3.1.1.1地 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豬數量≥10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豬(或其精液)數量≥6頭,獨立家系數量≥3個。
3.1.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豬數量≥30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豬(或其精液)數量≥6頭,獨立家系數量≥3個。
3.1.2 設施設備
3.1.2.1 設施類
應當有仔豬舍、育成舍、配懷舍、公豬舍等豬舍。
3.1.2.2 設備類
應當有B型超聲波測膘儀、電子籠秤、精子活力檢測儀、數顯電子顯微鏡、冷藏箱等。
3.2 兔
3.2.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培育/引入品種:存欄生產種群母兔數量≥5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兔數量≥20只,獨立家系數量≥10個。
3.2.2 設施設備
3.2.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仔兔舍、產房、育成兔舍、性能測定舍等。
3.2.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3 蛋雞
3.3.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3.3.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10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3.3.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20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3.3.2 設施設備
3.3.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雞舍、性能測定舍等功能雞舍,種蛋保存庫、孵化車間等。
3.3.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4 肉雞
3.4.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3.4.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4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10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3.4.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20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3.4.2 設施設備
3.4.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雞舍、性能測定舍等功能雞舍,種蛋保存庫、孵化車間等。
3.4.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5 鴨
3.5.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3.5.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6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30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3.5.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2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100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3.5.2 設施設備
3.5.2.1 設施類
應當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車間等。
3.5.2.2 設備類
應當有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6 鵪鶉
3.6.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3.6.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
3.6.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
3.6.2 設施設備
3.6.2.1 設施類
應當有鵪鶉舍、性能測定舍等。
3.6.2.2 設備類
應當有孵化箱、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7 火雞、珍珠雞、雉雞
3.7.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3.7.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只。
3.7.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0只。
3.7.2 設施設備
3.7.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間等。
3.7.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8 鷓鴣
3.8.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
3.8.2 設施設備
3.8.2.1 設施類
應當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間等。
3.8.2.2設備類
應當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9 番鴨
3.9.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3.9.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8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30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3.9.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200,獨立家系數量≥20個。
3.9.2 設施設備
3.9.2.1 設施類
應當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間等。
3.9.2.2 設備類
應當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10 綠頭鴨
3.10.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引入品種(配套系):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2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50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3.10.2 設施設備
3.10.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鴨舍、性能測定舍等。
3.10.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性能測定籠、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4. D證許可技術要求
4.1 豬
4.1.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1.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豬數量≥3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豬(或其精液)數量≥2頭。
4.1.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豬數量≥10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豬(或其精液)數量≥3頭。
4.1.2 設施設備
4.1.2.1 設施類
應當有仔豬舍、育成舍、配懷舍、公豬舍等。
4.1.2.2 設備類
應當有精子活力檢測儀、數顯電子顯微鏡等。
4.2 牛
4.2.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2.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牛≥5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牛(或其精液)≥2頭。
4.2.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牛數量≥5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牛(或其精液)數量≥4頭。
4.2.2 設施設備
4.2.2.1 設施類
應當有犢牛舍、育成牛舍等。
4.2.2.2 設備類
應當有電子秤、普通磅秤等。
4.3 羊
4.3.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3.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羊數量≥200只,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羊數量(或其精液)≥30只。
4.3.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羊數量≥200只,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羊數量(或其精液)≥20只。
4.3.2 設施設備
4.3.2.1 設施類
應當有羔羊舍、母羊舍等。
4.3.2.2 設備類
應當有電子秤或普通磅秤等。
4.4 馬、驢
4.4.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4.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馬(驢)數量≥50頭(匹),存欄生產種群種公馬(驢,或其精液)數量≥3頭(匹)。
4.4.1.2培 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馬(驢)數量≥50頭(匹),存欄生產種群種公馬(驢)數量≥3頭(匹)。
4.4.2 設施設備
4.4.2.1 設施類
應當有馬廄(驢舍)、運動場等。
4.4.2.2 設備類
應當有電子秤或普通磅秤等。
4.5 駱駝
4.5.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5.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駱駝數量≥50峰,存欄生產種群公駱駝數量≥3峰。
4.5.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駱駝數量≥50峰,存欄生產種群公駱駝(或其精液)數量≥3峰。
4.5.2 設施設備
4.5.2.1 設施類
應當有駱駝舍、運動場等。
4.5.2.2設 備類
應當有電子秤、普通磅秤等。
4.6 兔
4.6.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6.1.1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兔數量≥5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兔數量≥20只。
4.6.2 設施設備
4.6.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兔舍等。
4.6.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4.7 雞
4.7.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7.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2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100只。
4.7.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150只。
4.7.2 設施設備
4.7.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等。
4.7.2.2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4.8 鴨鵝
4.8.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8.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40只。
4.8.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150只。
4.8.2 設施設備
4.8.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等。
4.8.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4.9 鴿、鵪鶉
4.9.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9.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
4.9.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
4.9.2 設施設備
4.9.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等。
4.9.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電子秤等。
4.10 鹿
4.10.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10.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5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3只。
4.10.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5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3只。
4.10.2 設施設備
4.10.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仔鹿舍、育成舍等。
4.10.2.2設備類
應當具有電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測杖、T型尺等。
4.11羊駝
4.11.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11.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5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3只。
4.11.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5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3只。
4.11.2 設施設備
4.11.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仔畜舍、育成舍等。
4.11.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電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等。
4.12 火雞、珍珠雞、雉雞
4.12.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12.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0只。
4.12.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0只。
4.12.2 設施設備
4.12.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等。
4.12.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電子秤等。
4.13 番鴨
4.13.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13.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30只。
4.13.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200只。
4.13.2 設施設備
4.13.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等。
4.13.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電子秤等。
4.14 綠頭鴨
4.14.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100只。
4.14.2 設施設備
4.14.2.1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等。
4.14.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電子秤等。
4.15 貂、狐、貉
4.15.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15.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5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30只。
4.15.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8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50只。
4.15.2 設施設備
4.15.2.1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等。
4.15.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5. E證許可技術要求
5.1 銷售精液、胚胎、卵子
5.1.1 設施類
應當具有遺傳材料儲存庫、辦公室等固定場所。
5.1.2 設備類
應當具有低溫冷藏設備(如醫用冷藏箱、液氮罐等)、檢測設備(如顯微鏡、水浴鍋等)、信息存儲設備(如電腦)、運輸車等。
5.2 種蛋經營
5.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種蛋儲存庫、辦公室等固定場所。
5.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低溫冷藏車、信息存儲設備(如電腦)等。
5.3 種蛋孵化及銷售
5.3.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符合生產流程且滿足防疫要求的固定場所、種蛋儲存庫、種蛋消毒間、孵化和出雛車間、設備清洗和消毒間、人員和車輛進出消毒設施、污水和廢棄物處理設施等。
5.3.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信息存儲設備(如電腦)等。
注:“存欄生產種群母(雌)”是指經營種畜禽上一代次的生產種群中的能繁母畜或雌禽;“公(雄)”是指經營種畜禽上一代次的生產種群中具備配種能力的公畜、雄禽或使用持有A證企業(場、站)生產的精液。
三、種畜禽合格證明式樣
種畜禽合格證式樣見附件2。
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申辦承諾書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申辦承諾書式樣見附件3。
附件:
1.畜禽名稱及種類編號.docx
2.種畜禽合格證明(式樣).docx
3.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申辦承諾書(式樣).docx
日期:2023-06-30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秩序,我部研究起草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在司法部和我部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期限2023年6月30日至7月30日)。同時,我們組織起草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作為許可辦法的配套規范性文件,現同步向社會征求意見,請于7月30日前反饋全國畜牧總站。
聯系人:張桂香
電 話:010—59194622,59194336
傳 真:010—59194611
郵 箱:zhyc-nahs@agri.gov.cn
附 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
2023年6月30日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技術規范
(征求意見稿)
一、畜禽種類許可范圍
本許可范圍適用于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中畜禽種類編號的確定及生產經營范圍中畜禽名稱的確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的畜禽種類范圍應當是收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的畜禽,具有明確生產方向的畜禽按照生產方向細化分類名稱。畜禽名稱及種類編號見附件1。
二、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技術要求
本要求適用于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中,對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及育種、繁育設施設備配備的技術要求。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根據種畜禽場(站)經營產品的差異分為五類:從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的(A證);從事種畜禽純種(包括曾祖代、祖代)生產經營的(B證);從事種畜禽父母代生產經營的,即生產祖代、經營父母代(C證);從事商品代仔畜、雛禽生產經營的,即生產父母代、經營商品代仔畜、雛禽(D證);僅從事家畜精液、胚胎、卵子、種蛋等遺傳材料經營以及種蛋孵化且銷售雛禽的(E證)。
1. A證許可技術要求
1.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1.1.1 生產牛冷凍精液的,應當有合格采精種公牛50頭以上;生產牛胚胎的,應當有特、一級基礎母牛200頭以上;生產牛卵子的,應當有特、一級基礎母牛100頭以上。
1.1.2 生產羊冷凍精液的,應當有合格采精種公羊100只以上;生產羊胚胎的,應當有特、一級基礎母羊300只以上;生產羊卵子的,應當有特、一級基礎母羊200只以上。
1.1.3 生產豬精液的,應當有采精種公豬80頭以上。
1.1.4 生產其他畜種精液、胚胎、卵子的,應當具有相應種畜10頭(匹、峰)以上。
1.2 設施設備
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家畜飼養和遺傳材料生產、檢測、保存、運輸等設施設備。其中,生產冷凍精液應當配備精子密度測定儀、相差顯微鏡、分析天平、細管精液分裝機、細管印字機、精液冷凍程控儀、低溫平衡柜、超低溫貯存設備等儀器設備;生產胚胎和卵子應當配備超凈臺或潔凈間、體視顯微鏡、胚胎冷凍儀、超低溫貯存設備等,生產體外胚胎還應當配備二氧化碳培養箱等儀器設備。
2. B證許可技術要求
2.1 豬
2.1.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種母豬數量≥100頭,存欄生產群種公豬(或其精液)數量≥12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
2.1.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種母豬數量≥40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豬(或其精液)數量≥12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除長白、大白豬外的其他品種種母豬數量≥100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
2.1.2 設施設備
2.1.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配懷舍、分娩舍、保育舍、生長育成舍、公豬舍、測定舍等不同功能豬舍。
2.1.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全自動種豬生產性能測定系統、B型超聲波測膘儀、電子籠秤、育種軟件、精子活力檢測儀、顯微鏡、恒溫箱等。
2.2 奶牛
2.2.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存欄生產種群母牛數量≥20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牛(或其精液)數量≥6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
2.2.2 設施設備
2.2.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犢牛舍、育成牛舍、成年牛舍、產房、遺傳材料貯存庫等。
2.2.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B超背膘活體測定儀、體重秤、皮尺、卷尺、測杖、牛奶計量器、DHI采樣器等。
2.3 肉牛
2.3.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3.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牛數量≥15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牛數量(或其精液)≥12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
2.3.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牛數量≥30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牛數量(或其精液)≥12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
2.3.2 設施設備
2.3.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犢牛舍、育成牛舍、成年牛舍、產房、遺傳材料貯存庫等。
2.3.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體重秤、皮尺、卷尺、測杖等。
2.4 羊
2.4.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4.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羊數量≥300只,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羊數量(或其精液)≥20只,獨立家系數量≥6個。
2.4.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羊數量≥100只,存欄生產種群種公數量(或其精液)≥10只,獨立家系數量≥6個。
2.4.2 設施設備
2.4.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羔羊舍、育成羊舍、母羊舍、性能測定羊舍等。
2.4.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動物專用B 型超聲診斷儀、電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測杖、T型尺等。
2.5 馬驢
2.5.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5.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馬(驢)數量≥100匹(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馬(驢,或其精液)數量≥6匹(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
2.5.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馬(驢)數量≥100匹(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馬(驢,或其精液)數量≥6匹(頭),獨立家系數量≥6個。
2.5.2 設施設備
2.5.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馬廄(驢舍)、運動場等。
2.5.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電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測杖、T型尺等。
2.6 駱駝
2.6.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6.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駱駝數量≥100峰,存欄生產種群公駱駝(或其精液)數量≥6峰,獨立家系數量≥6個。
2.6.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駱駝數量≥100峰,存欄生產種群公駱駝(或其精液)數量≥6峰,獨立家系數量≥6個。
2.6.2 設施設備
2.6.2.1設施類
應當具有駱駝舍、運動場等。
2.6.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動物專用B 型超聲診斷儀、電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測杖、T型尺等。
2.7 兔
2.7.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7.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兔數量≥3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兔數量(或其精液)≥20只,獨立家系數量≥10個。
2.7.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曾祖母兔數量≥600只,祖母兔數量≥10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兔數量(或其精液)≥30只,獨立家系數量≥10個。
2.7.2 設施設備
2.7.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仔兔舍、產房、育成兔舍、性能測定舍等。
2.7.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8 蛋雞
2.8.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8.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5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2.8.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10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2.8.2 設施設備
2.8.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雞舍、性能測定舍等功能雞舍,種蛋保存庫、孵化車間等。
2.8.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母雞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9 肉雞
2.9.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9.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5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2.9.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4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10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2.9.2 設施設備
2.9.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雞舍、性能測定舍等功能雞舍,種蛋保存庫、孵化車間等。
2.9.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10 鴨鵝
2.10.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0.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20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2.10.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30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2.10.2 設施設備
2.10.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車間等。
2.10.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11 鴿(鵪鶉)
2.11.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1.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0只。
2.11.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0只。
2.11.2 設施設備
2.11.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間等。
2.11.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12 鹿
2.12.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2.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1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或其精液)≥6只,獨立家系數量≥6個。
2.12.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1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或其精液)≥6只,獨立家系數量≥6個。
2.12.2 設施設備
2.12.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產房、鹿舍、性能測定舍等。
2.12.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電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測杖、T型尺等。
2.13 羊駝
2.13.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3.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1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或其精液)≥6只,獨立家系數量≥6個。
2.13.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1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或其精液)≥6只,獨立家系數量≥6個。
2.13.2 設施設備
2.13.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羊駝舍、性能測定舍等。
2.13.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電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測杖等。
2.14 火雞、珍珠雞、雉雞
2.14.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4.1.1 地方品種
經營純種火雞、珍珠雞、雉雞的種禽場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800只。
2.14.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經營純種火雞、珍珠雞、雉雞的種禽場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
2.14.2 設施設備
2.14.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間等。
2.14.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15 番鴨
2.15.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5.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25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2.15.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10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2.15.2 設施設備
2.15.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間等。
2.15.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16 綠頭鴨
2.16.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30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2.16.2 設施設備
2.16.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鴨舍、性能測定舍等。
2.16.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性能測定籠、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17 鴕鳥、鴯鹋
2.17.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7.1.1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對。
2.17.2 設施設備
2.17.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禽舍、性能測定舍等。
2.17.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性能測定籠、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2.18 貂、狐、貉
2.18.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2.18.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3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或其精液)≥26只。
2.18.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5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或其精液)≥30只,獨立家系數量≥6個。
2.18.2 設施設備
2.18.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種畜舍、產房、性能測定舍、皮張加工室等。
2.18.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電子秤、電子天平、卷尺等。
3. C證許可技術要求
3.1 豬
3.1.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3.1.1.1地 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豬數量≥10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豬(或其精液)數量≥6頭,獨立家系數量≥3個。
3.1.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豬數量≥30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豬(或其精液)數量≥6頭,獨立家系數量≥3個。
3.1.2 設施設備
3.1.2.1 設施類
應當有仔豬舍、育成舍、配懷舍、公豬舍等豬舍。
3.1.2.2 設備類
應當有B型超聲波測膘儀、電子籠秤、精子活力檢測儀、數顯電子顯微鏡、冷藏箱等。
3.2 兔
3.2.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培育/引入品種:存欄生產種群母兔數量≥5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兔數量≥20只,獨立家系數量≥10個。
3.2.2 設施設備
3.2.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仔兔舍、產房、育成兔舍、性能測定舍等。
3.2.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3 蛋雞
3.3.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3.3.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10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3.3.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20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3.3.2 設施設備
3.3.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雞舍、性能測定舍等功能雞舍,種蛋保存庫、孵化車間等。
3.3.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4 肉雞
3.4.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3.4.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4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10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3.4.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200只,獨立家系數量≥30個。
3.4.2 設施設備
3.4.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雞舍、性能測定舍等功能雞舍,種蛋保存庫、孵化車間等。
3.4.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5 鴨
3.5.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3.5.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6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30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3.5.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2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100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3.5.2 設施設備
3.5.2.1 設施類
應當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車間等。
3.5.2.2 設備類
應當有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6 鵪鶉
3.6.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3.6.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
3.6.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
3.6.2 設施設備
3.6.2.1 設施類
應當有鵪鶉舍、性能測定舍等。
3.6.2.2 設備類
應當有孵化箱、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7 火雞、珍珠雞、雉雞
3.7.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3.7.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只。
3.7.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0只。
3.7.2 設施設備
3.7.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間等。
3.7.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8 鷓鴣
3.8.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
3.8.2 設施設備
3.8.2.1 設施類
應當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間等。
3.8.2.2設備類
應當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9 番鴨
3.9.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3.9.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8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30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3.9.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200,獨立家系數量≥20個。
3.9.2 設施設備
3.9.2.1 設施類
應當有育雛舍、育成舍、產蛋舍、公禽舍、性能測定舍、種蛋保存庫、孵化間等。
3.9.2.2 設備類
應當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性能測定籠、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3.10 綠頭鴨
3.10.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引入品種(配套系):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2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50只,獨立家系數量≥20個。
3.10.2 設施設備
3.10.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鴨舍、性能測定舍等。
3.10.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性能測定籠、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4. D證許可技術要求
4.1 豬
4.1.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1.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豬數量≥3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豬(或其精液)數量≥2頭。
4.1.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豬數量≥10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豬(或其精液)數量≥3頭。
4.1.2 設施設備
4.1.2.1 設施類
應當有仔豬舍、育成舍、配懷舍、公豬舍等。
4.1.2.2 設備類
應當有精子活力檢測儀、數顯電子顯微鏡等。
4.2 牛
4.2.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2.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牛≥5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牛(或其精液)≥2頭。
4.2.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牛數量≥50頭,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牛(或其精液)數量≥4頭。
4.2.2 設施設備
4.2.2.1 設施類
應當有犢牛舍、育成牛舍等。
4.2.2.2 設備類
應當有電子秤、普通磅秤等。
4.3 羊
4.3.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3.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羊數量≥200只,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羊數量(或其精液)≥30只。
4.3.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羊數量≥200只,存欄生產種群種公羊數量(或其精液)≥20只。
4.3.2 設施設備
4.3.2.1 設施類
應當有羔羊舍、母羊舍等。
4.3.2.2 設備類
應當有電子秤或普通磅秤等。
4.4 馬、驢
4.4.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4.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馬(驢)數量≥50頭(匹),存欄生產種群種公馬(驢,或其精液)數量≥3頭(匹)。
4.4.1.2培 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馬(驢)數量≥50頭(匹),存欄生產種群種公馬(驢)數量≥3頭(匹)。
4.4.2 設施設備
4.4.2.1 設施類
應當有馬廄(驢舍)、運動場等。
4.4.2.2 設備類
應當有電子秤或普通磅秤等。
4.5 駱駝
4.5.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5.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駱駝數量≥50峰,存欄生產種群公駱駝數量≥3峰。
4.5.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駱駝數量≥50峰,存欄生產種群公駱駝(或其精液)數量≥3峰。
4.5.2 設施設備
4.5.2.1 設施類
應當有駱駝舍、運動場等。
4.5.2.2設 備類
應當有電子秤、普通磅秤等。
4.6 兔
4.6.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6.1.1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兔數量≥5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兔數量≥20只。
4.6.2 設施設備
4.6.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兔舍等。
4.6.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4.7 雞
4.7.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7.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2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100只。
4.7.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150只。
4.7.2 設施設備
4.7.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等。
4.7.2.2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4.8 鴨鵝
4.8.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8.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40只。
4.8.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150只。
4.8.2 設施設備
4.8.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等。
4.8.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4.9 鴿、鵪鶉
4.9.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9.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
4.9.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
4.9.2 設施設備
4.9.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等。
4.9.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電子秤等。
4.10 鹿
4.10.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10.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5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3只。
4.10.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5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3只。
4.10.2 設施設備
4.10.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仔鹿舍、育成舍等。
4.10.2.2設備類
應當具有電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測杖、T型尺等。
4.11羊駝
4.11.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11.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5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3只。
4.11.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5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3只。
4.11.2 設施設備
4.11.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仔畜舍、育成舍等。
4.11.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電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等。
4.12 火雞、珍珠雞、雉雞
4.12.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12.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0只。
4.12.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0只。
4.12.2 設施設備
4.12.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等。
4.12.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電子秤等。
4.13 番鴨
4.13.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13.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1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30只。
4.13.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5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200只。
4.13.2 設施設備
4.13.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等。
4.13.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電子秤等。
4.14 綠頭鴨
4.14.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存欄生產種群雌禽數量≥3000只,存欄生產種群雄禽數量(或其精液)≥100只。
4.14.2 設施設備
4.14.2.1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等。
4.14.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電子秤等。
4.15 貂、狐、貉
4.15.1 生產種群單品種存欄規模
4.15.1.1 地方品種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5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30只。
4.15.1.2 培育/引入品種(配套系)
存欄生產種群母畜數量≥800只,存欄生產種群公畜數量≥50只。
4.15.2 設施設備
4.15.2.1設施類
應當具有育雛舍、育成舍等。
4.15.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游標卡尺、電子秤、電子天平等。
5. E證許可技術要求
5.1 銷售精液、胚胎、卵子
5.1.1 設施類
應當具有遺傳材料儲存庫、辦公室等固定場所。
5.1.2 設備類
應當具有低溫冷藏設備(如醫用冷藏箱、液氮罐等)、檢測設備(如顯微鏡、水浴鍋等)、信息存儲設備(如電腦)、運輸車等。
5.2 種蛋經營
5.2.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種蛋儲存庫、辦公室等固定場所。
5.2.2 設備類
應當具有低溫冷藏車、信息存儲設備(如電腦)等。
5.3 種蛋孵化及銷售
5.3.1 設施類
應當具有符合生產流程且滿足防疫要求的固定場所、種蛋儲存庫、種蛋消毒間、孵化和出雛車間、設備清洗和消毒間、人員和車輛進出消毒設施、污水和廢棄物處理設施等。
5.3.2 設備類
應當具有孵化箱、出雛箱、照蛋器、信息存儲設備(如電腦)等。
注:“存欄生產種群母(雌)”是指經營種畜禽上一代次的生產種群中的能繁母畜或雌禽;“公(雄)”是指經營種畜禽上一代次的生產種群中具備配種能力的公畜、雄禽或使用持有A證企業(場、站)生產的精液。
三、種畜禽合格證明式樣
種畜禽合格證式樣見附件2。
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申辦承諾書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申辦承諾書式樣見附件3。
附件:
1.畜禽名稱及種類編號.docx
2.種畜禽合格證明(式樣).docx
3.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申辦承諾書(式樣).docx
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