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有效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我局起草了《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予上網公開征求意見。請各有關方面將意見和建議于2014年12月25日前反饋至我局食品生產處。
意見反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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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7日
附 件:《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推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有效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已取得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分管理工作。
記分管理與對其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同步進行。
第三條(記分方法)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分,依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而定,一次記分的分值分別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記分標準見附件1)。
(一)一次監督檢查中存在多項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計記分;
(二)一次行政處罰中某項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多條記分項目的,按最高分值記分;
(三)多次監督檢查或行政處罰存在同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每次均應當記分。
第四條(記分周期)
記分周期為一年度,從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告知和復核)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記分,應當送達《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告知單》(附件2),告知所記的分值情況和有關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告知單》之日起5日內向實施記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復核。實施記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提出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經復核需更正記分的,實施記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更正。
第六條(記分后的處理)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一定分值的應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一)信用等級為A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6分的,信用等級降為B級,其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質量授權人、廚師長等食品安全相關人員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參加相應類別的食品安全培訓,并在30個工作日內提供培訓合格證明;
(二)信用等級為B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8分的,信用等級降為C級,其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質量授權人、廚師長等食品安全相關人員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參加相應類別的食品安全培訓,并在30個工作日內提供培訓合格證明;
(三)信用等級為C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0分的,其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質量授權人、廚師長等食品安全相關人員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參加相應類別的食品安全培訓,并在30個工作日內提供培訓合格證明;
第七條(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通過考核的處理)
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質量授權人、廚師長等食品安全相關人員未按本辦法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或者參加培訓后未取得合格證明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將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累計記分情況和食品安全相關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明的情況向社會公布,并在該食品生產經營者申請許可證變更、延續時,按照相關規定不予受理。
第八條(累計記分后的處罰)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裁量:
(一)法律、法規規定違法行為可適用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且在一個記分周期累計記分已達到或者超過12分的,一律責令其停業;
(二)法律、法規規定違法行為可適用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且在一個記分周期累計記分已達到或者超過24分的,一律吊銷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法律、法規未規定可適用責令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但可適用罰款行政處罰的,且累計記分已達到或者超過12分或食品安全相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培訓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從重處罰。
第九條(無違法行為的獎勵)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無違法違規記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內無違法違規記分的,信用等級自動上升一級,記入食品安全紅名單榜;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無違法違規記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予以通報表彰;
第十條(記分的消除)
對符合下列情形的,年度內的累計記分應當予以消除:
(一)一個記分周期累計記分未達到12分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質量授權人、廚師長等食品安全相關人員已經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明的;
(三)一個記分周期內按照前項規定消除過累計記分后,至年度屆滿時累計記分未達到12分的。
第十一條(記分查詢)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立查詢途徑,供食品生產經營者查詢其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的情況。
第十二條(納入信用管理)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將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情況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記入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化系統。
第十三條(行政監督)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其內設機構、直屬執法機構和下級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記分管理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甘肅省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辦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有關用語含義)
本辦法中所稱的食品生產經營負責人,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業主。
第十五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 | 扣分值 |
1 |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 12 |
2 |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 12 |
3 | 拒不召回或者拒絕停止生產經營問題食品的 | 12 |
4 | 生產經營甘肅省人民政府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 12 |
5 | 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 | 12 |
6 | 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未依照規定處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 12 |
7 | 生產經營以有毒有害動植物為原料食品的 | 12 |
8 | 生產經營以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的 | 12 |
9 |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擅自改變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使用非法的《許可證》等) | 6 |
10 | 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的 | 6 |
11 | 食品生產、餐飲服務者提供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限量標準的 | 6 |
12 | 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的 | 6 |
13 | 生產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的 | 6 |
14 | 生產經營或使用“三無”、假冒偽劣、超過保質期食品及食品原料的 | 6 |
15 | 在食品中添加藥品(列入藥食同源目錄的除外)的 | 6 |
16 | 涂改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虛假標注食品相關信息的 | 6 |
17 | 拒絕實施“明廚亮灶”工程的 | 6 |
18 | 拒絕加入食品安全電子追溯平臺的 | 6 |
19 | 生產經營或使用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 3 |
20 | 進貨時未履行食品和原料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 | 3 |
21 | 銷售或貯存的散裝食品無防塵、防蠅、防潮等措施或無標簽標識的 | 3 |
22 | 庫存食品未按照貯存條件和要求管理貯存的 | 3 |
23 | 違反過期食品處置規定而隨意處置過期食品的 | 3 |
24 | 使用未經過安全性評估和批準的新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 3 |
25 |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臺賬制度的 | 2 |
26 | 未按要求加入食品安全電子追溯平臺的 | 2 |
27 | 餐飲服務單位超范圍、超能力接待的 | 2 |
28 | 向消費者提供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餐具、飲具的 | 2 |
29 | 餐廚廢棄物回收無協議的 | 2 |
30 | 生產經營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醬油和散裝食醋的 | 2 |
31 | 涼菜加工未實行“五專”(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管理的 | 2 |
32 | 食品添加劑未實行“五專”(專店采購、專柜存放、專人負責、專用工具、專用臺賬)管理的 | 2 |
33 | 未按規定要求運輸、貯存、銷售食品的 | 2 |
34 | 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或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 | 2 |
35 | 餐用具洗消保潔不符合操作規程的 | 1 |
36 | 未按要求懸掛食品安全狀況公示牌的 | 1 |
37 | 未按要求設立配方乳粉、轉基因食品、臨近保質期食品、清真食品專區專柜的 | 1 |
38 | 設備設施維護、清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 1 |
39 | 生產經營環境、場所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 1 |
40 | 未按照規定建立記錄制度并如實記錄的 | 1 |
41 | 未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有序整理和保存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的 | 1 |
42 | 未按要求應用食品安全電子追溯平臺的 | 1 |
43 | 應使用而未使用電子一票通臺賬的 | 1 |
44 |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執行留樣管理制度的 | 1 |
45 | 違反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規定的(每查實1名食品從業人員無健康證明的記1分)。 | 1 |
46 | 違反其他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 | 1 |
日期:20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