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深入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統一執法尺度,提升執法公信力,總局從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的案例中挑選出江西贛州某公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上海某藥健康產業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委托方責任案等7個案例作為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詳見附件)予以公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學習領會,準確把握指導意義。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學習研究,深刻領會和正確把握上述指導性案例的核心要點和指導意義。對侵害群眾利益、突破安全底線的違法行為,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依法嚴懲重處,充分發揮案例指導作用,切實震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二、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參照案例執行。辦案部門要增強運用指導性案例的自覺性,以先進的執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學的裁判方法,嚴格參照執行指導性案例中的法律適用和程序要求辦理好類似案件,不斷提高行政處罰的一致性和規范性,切實維護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權威性和公信力,確保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加大報送力度,及時更新完善案例庫。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案例指導工作,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梳理、精心篩選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案例,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確保案例庫的不斷更新和完善,推進案例指導工作扎實開展,不斷提高選報案例質量,促進食品安全執法經驗的共享和交流。
四、加強宣傳引導,營造社會共治氛圍。充分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宣傳案例指導制度的意義和成效。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增強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守法意識,引導公眾參與監督,推動形成社會共治的良好格局,營造社會各界理解、關心和支持市場監管部門工作的良好氛圍。
附件: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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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pdf
附件
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
指導性案例1號:
江西贛州某公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
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關鍵詞】
新型非法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質認定、指定管轄、行刑銜接
【核心要點】
1. 在辦理食品新型非法添加案件時,市場監管部門應配合司 法機關做好涉案產品的檢驗檢測及有毒有害認定工作。
2. 吊銷許可不屬于刑事判決內容,且鑒于刑事案件辦案時間 較長,對于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在司法機關處理前,基于食 品安全監管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先行作出吊銷許可證、五年 內從業禁止等行政處罰措施。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蘇州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江西贛州某公子 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第三方平臺銷售的“黛梅”噗噗梅等宣稱“減肥”功能食品致食用者嚴重腹瀉。江蘇省 市場監管局報請市場監管總局將該案指定給蘇州市市場監管局管 轄,蘇州市市場監管局與公安機關成立聯合專案組進行調查。
經查,2021年9月起,當事人自行采購含酚丁類衍生物的“酵 素粉”原料,在江西贛州租用生產廠房將非法原料加工成“黛梅”噗 噗梅、輕暢元氣飲果蔬固體飲料、西梅 SOSO 果凍、益生菌酵素軟 糖等40余種網紅“減肥”食品,成品儲存于安徽倉儲窩點,通過廣 東、安徽等地的商鋪利用互聯網第三方平臺銷往全國,涉案金額超 1億元,執法機關查封扣押涉案食品60余噸、原料30余千克。經 檢驗,涉案食品含有雙醋酚丁、雙丙酚丁、雙辛酚丁、雙環己甲酰酚 丁等新型酚汀類物質。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酚汀(酚丁)、酚 酞及其酯類衍生物或類似物有毒有害專家認定意見》等文件,明確 食品中添加的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類衍生物或類似物屬于“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 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 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 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并涉嫌構成《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處罰結果】
1.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蘇州市市場監管
局給予當事人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給予當事人法 定代表人劉某等三名責任人“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 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2. 刑事追責: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對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酵素粉提供者等38人采 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指導意義】
一 、新型化合物的檢驗方法和有毒有害認定。酚汀酚酞類物 質雖無標準檢驗方法也未列入法定非法添加名錄,市場監管部門 發布的檢驗方法及認定意見,可以為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定性 裁量及定罪量刑提供依據。
二、提前介入機制。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行政案件的調查工作, 能夠顯著提升執法效能,增強執法威懾力,避免重復取證、提高證 據收集的規范性和合法性,強化部門間協同效率,有效保障公共利 益,確保執法透明度和公正性。這種機制在應對復雜、跨區域的行 政案件中具有重要意義,是實現精準執法、高效執法的重要手段。
三、行刑銜接方式。在處理涉及食品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違法 行為時,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后,及時作出吊銷證照和從業禁止的行 政處罰決定可以有效制止違法行為,減少對公眾健康的危害,防止 違法行為引發的次生問題。
四、跨轄區辦案與指定管轄。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許多違法犯罪行為(如網絡銷售假冒偽劣食品)具有跨行政區域甚至跨國界的 特點。跨轄區辦案能夠有效應對這種新型違法犯罪模式,作出吊 銷許可處罰決定后,應通報辦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 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辦理注銷手續。案件指定管轄可以將違法 行為集中處理,避免因地域分割導致的執法碎片化,確保行政調查 與刑事偵查并行推進,實現對違法行為的系統打擊,及時有效鏟除 源 頭 。
五、非法添加酚汀酚酞類物質的危害。早在1999年,因為嚴 重的不良反應,我國已禁止酚酞作為處方藥使用。酚汀酚酞類物 質具有潛在致癌性,會引起腸道功能紊亂、肝臟和腎臟損傷、過敏 反應并會對神經系統造成不良影響。違法犯罪分子在聲稱“減肥” 功能食品中非法添加此類物質,應當予以嚴厲打擊,涉及犯罪的應 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二 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 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 酚酞及其酯類衍生物或類似物違法行為的通知》(市監稽發〔2023〕 94號)
指導性案例2號:
上海某藥健康產業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 委托方責任案
【關鍵詞】
食品委托生產、委托方、委托責任
【核心要點】
食品委托生產中委托方應對委托生產過程進行監督,對委托 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委托方不能以不是違法行為實施主體及合 同約定擔責方為由免除其應承擔法律所規定的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0日,上海某藥健康產業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 稱當事人)與福建某谷素養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另案處理,結果附 后)簽訂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由福建某谷素養食品有限公司根據當 事人訂單需求生產食品。2021年6月,當事人通過上述方式委托 生產了5000盒“精力王牡蠣人參壓片糖果”,銷售單價為3.605 元/盒,總計銷售金額為18025元。2021年12月,上述產品被檢 出含有苯丙代卡巴地那非。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專家論證,認定苯 丙代卡巴地那非,那非、拉非類物質及其系列衍生物與“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伐地那非、他達拉非等11種物質具有等 同屬性和危害,食用后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當事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移送屬地公安機 關,屬地公安機關不予刑事立案并且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 隨即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作為委托 方,應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 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在食品中添 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行 為 。
【處罰結果】
2023年5月31日,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綜合考 量當事人主觀過錯、涉案食品風險性、流入市場數量、貨值金額等 因素,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8025元、處貨值金額20倍罰 款360500元的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
一、委托方應當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在食品委托生產中,最主 要的核心證據是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加工合 同,委托方應對委托生產過程進行監督,并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 負責。委托方不能以非違法行為實施主體或合同約定擔責方為由 免除其法定責任。委托方可以追究受托方的民事責任,但仍是食 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二、非法添加那非拉非類物質的危害。那非類物質(如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是 一 類主要用于治療男性勃起功能障礙(ED) 的 藥物。這類物質屬于處方藥,必須在醫生指導下使用,非法添加到 食品中被不當使用可能導致血壓驟降、心肌梗死等嚴重心血管疾 病,嚴重時可危及生命,尤其對有基礎疾病的患者危害較大。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 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類 物質及其系列衍生物違法行為的意見》(市監稽發〔2022〕74號)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
另案處理結果:
行政處罰部分:福建某谷素養因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 物質的食品被市場監管總局處以吊銷食品生產許可、罰款4959819元并對 主要負責人員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部分:福建某谷素養實際控制人洪某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被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 萬 元 。
指導性案例3號:
某至禮來(北京)科貿有限公司銷售
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食品等多種違法行為案
【關鍵詞】
直播帶貨、貨不對板、標簽虛假、多項違法
【核心要點】
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食品的比重不斷提高,維護網絡食品安 全和保障消費者權益已經成為市場監管部門的重要職責。網絡食 品經營者應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展示與實物標簽不一致 的信息誤導消費者,嚴禁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來源 不明的食品。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某至禮 來(北京)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在某電商平臺銷售標簽含 有虛假信息的面包。由于當事人未在登記住所地經營且拒絕配合 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材料。執法人員通過詢問相關利害關系人、 請外地市場監管部門協助調查、調取電商平臺數據等方式對案件 進行調查,固定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經查,對當事人的5項違法行為分別認定如下:
1. 當事人銷售的“火龍果乳酪面包”標簽標注生產商為“北京某餐飲有限公司”,該公司實際未生產過前述食品。當事人銷售標 簽含有虛假內容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 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 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
2. 當事人在電商平臺銷售“火龍果乳酪面包”時,在平臺宣傳 頁面標注該面包生產商為“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與線下該面包 標簽標注的“北京某餐飲有限公司”信息不一致,違反了《網絡食品 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 得從事下列行為:(一)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 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 識不一致”的規定;
3. 當事人未在住所地經營,且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變更經營 住所登記后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 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市場主體變更住所或者 主要經營場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 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規定;
4. 當事人未辦理散裝食品經營許可銷售散裝食品的行為,違 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 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 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定;
5. 當事人拒不提供所經營食品的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報告等材料及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 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 稱合格證明文件)”和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 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 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 二款的規定”的規定。
【處罰結果】
鑒于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綜合考量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主觀 過錯、涉案食品風險性、流入市場數量、貨值金額等因素,給予當事 人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 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92.03元,合并處罰款 250000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8月15日,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 監管局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準予 強制執行。
【指導意義】
一、網絡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食品,或者直播帶貨推銷食 品,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應當一致,不得 出現“貨不對板、不符合描述”等情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經注冊或者備案的地址開展生產 經營活動,如變更地址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或者備案。 在未經批準的地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在公開的地址外開展生 產經營活動,會影響消費者維權。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配合檢查的義務,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 作需要調取企業的票據、賬目、貨物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予以 配合,拒絕、逃避的,行政機關可通過利害關系人協助調查、平臺數 據調取等方式認定違法事實,并依法從重處罰。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調查,也不提 供任何證據材料,屬于《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 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第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四)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 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的情形,在行 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依法給予當事人從重行政處罰。本 案中,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數項違法行為均采用了從重頂格的罰 款數額,合計25萬元的罰款對違法行為起到了有力的震懾作用。
五、對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當事人,行政機關可依法申請法院 強制執行,維護執法嚴肅性。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三
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 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 十六條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 監法規〔2022〕2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指導性案例4號:
上海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未對入網餐飲服務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
進行審查案
【關鍵詞】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資質真實性審查、違法行為持續時 間認定、違法所得認定、管轄權
【核心要點】
1.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盡法定審查義務,不能 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信息真實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 跨區域的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違法案件,上級市場監 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定其他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管轄。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4日,媒體曝光了 一 批租借執照開店,用假地 址、假照片入駐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俗稱外賣平臺,以下簡 稱平臺),通過向平臺購買“推廣引流”服務等方式成為熱銷高分店 鋪的“幽靈外賣”。由于“幽靈外賣”涉案商戶“某某燒烤”(已另案 處理)實際經營地址位于北京市,市場監管總局指定北京市市場監 管局對平臺提供者上海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異地管轄并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7月15日,某某燒烤上線平臺開始提供網絡餐 飲服務;2023年5月15日和7月26日,某某燒烤分別更換了《營 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并上傳至平臺進行公示,當事人未履 行審查義務,未發現更換后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載 明的經營場所不一致;也未及時核實某某燒烤實際經營地址(出餐 地址)與公示信息不一致,長期為其提供網絡平臺服務,直至輿情 曝光時停止提供服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網絡餐飲 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 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 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 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 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和第十六條第一款“網絡餐飲服 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 抽查和監測”的規定。
經查 , 上述違法行為存續期間 , 當事人共獲違法所得 106257.93元。
【處罰結果】
1. 當事人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 行審查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5個月以上,按照《北京市市場監督 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2024修訂)》(食品安全監管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部分)編碼 C35341B030 “違法行為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15.5萬元到20萬元(含)罰款”的規定,依 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當 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06257.93元、并處罰款200000元的行政 處 罰 ;
2. 當事人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 監測的行為,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 七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
一、法律適用。當事人作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未履行 對入網商戶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查義務,導致未取得合法許可的 商戶通過平臺提供服務,構成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 安全法》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二、違法所得認定。經核算,當事人從涉案商戶取得經營獲利 (包括優惠后金額、其他支出、平臺服務費、預計收入、平臺補貼、顧 客實際支付等6項)合計19659.91元。同時,當事人通過提供“斗 金推廣服務”“增量助手”等推廣服務,幫助商戶吸引流量、提升曝 光度,推廣服務費(合計86598.02元)與違法行為相關聯,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推廣服務費應 認定為違法所得并予以沒收。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認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應當認定為:涉案商戶通過平臺入駐審查之日直至商戶下線或者商戶上傳合法食 品經營許可資質之日,即自2023年5月15日持續至2024年8月 24日。
此外,2024年12月13日,北京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按 照屬地監管原則,將案件處置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通報上海市市場 監管局。屬地監管部門落實服務型執法理念,指導企業切實落實 主體責任,推動平臺持續優化食品安全合規體系建設,建立安全、 有序的網絡食品經營市場環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六 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 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
指導性案例5號: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者的 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查案
【關鍵詞】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資質真實性審查、證照信息審查義 務、案件移送、違法所得、從重處罰
【核心要點】
1. 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食品安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 方平臺提供者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 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身份、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核 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2. 無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 部門查處,接到案件線索移送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網絡餐 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開展調查處理。
3. 若平臺未盡審查義務,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據“四個最嚴”要 求,嚴厲查處并督促其履行責任。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4日,媒體曝光了 一 批租借執照開店,用假地 址、假照片入駐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俗稱外賣平臺,以下簡
稱平臺),通過向平臺購買“推廣引流”服務等方式成為熱銷高分店 鋪的“幽靈外賣”。由于“幽靈外賣”涉案商戶“某某燒烤”實際經營 地址位于北京市,其入駐平臺提供者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稱當事人)也在北京市,本案依法由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管轄并立案 調 查 。
經查,當事人作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了平 臺招商入駐標準和審查制度,對入駐其平臺商戶證照資質同時進 行線上線下真實性審查。輿情中涉及的“某某燒烤”于2023年5 月15日更新《營業執照》時,當事人未對該商戶是否依法取得食品 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未發現《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 的經營場所不一致。2023年7月26日,該商戶更新《食品經營許 可證》后,當事人亦未按要求履行線下審查義務,未發現該商戶實 際經營地址與變更后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 場所不一致。案件辦理過程中,其他省份市場監管部門移送“某廚 餐飲店”等13家商戶與“某某燒烤”存在相同的違法情況,共計14 家商戶在未按照規定上傳合法食品經營許可資質的情況下,當事 人審核通過了其入駐申請,允許其在平臺內開展網絡餐飲服務活 動。上述違法行為存續期間,當事人向涉案商戶提供了不同種類 的技術服務,共收取上述14家商戶技術服務費共計459964.69元 (即違法所得)。
上述“某某燒烤”“某廚餐飲店”等共計14家商戶所涉違法行 為均已另案處理。
【處罰結果】
當事人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 查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 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5個月以上,按照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2024修訂)》 (食品安全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部分)編碼 C35341B03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處“15.5萬元到20 萬元(含)罰款”的規定,符合從重處罰的情形,依據《網絡餐飲服務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 所得459964.69元、并處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
一 、法律適用。當事人作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未履行 對入網商戶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查義務,導致未取得合法許可的 商戶通過平臺提供服務,構成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 安全法》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二、違法所得認定。當事人除根據《外賣技術服務合同》向所 有涉案商戶提供了包含平臺信息技術服務、網絡技術服務、支付渠 道技術服務和其他相關技術服務等在內的各種技術服務,并針對 上述技術服務按照與涉案商戶約定的傭金費率隨單收取平臺傭金 (即技術服務費)外,還根據涉案商戶的選擇,與商戶簽訂《門店推 廣服務合同》,通過運用大數據分析、信息優化、智能匹配、反饋優
化等各種算法和技術手段向涉案商戶提供了包含“點金推廣”“津 貼聯盟”“賞金聯盟”等在內的各種推廣技術服務,當事人通過此項 推廣技術服務,為涉案商戶在平臺內經營吸引流量,增加曝光度, 對提高訂單銷量起到促進作用。故當事人從其提供的平臺信息技 術服務、網絡技術服務、支付渠道技術服務、推廣技術服務和其他 相關技術服務等各種技術服務向涉案商戶收取的所有收入均認定 為違法所得,共計459964.69元。但配送服務費已支付給騎手,不 計入違法所得。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認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應當認定為:涉 案商戶通過平臺入駐審查之日直至商戶下線或者商戶上傳合法食 品經營許可資質之日,即“某某燒烤”自2023年5月15日持續至 2024年8月24日;“某廚餐飲店”等13家商戶,違法行為持續時 間從商戶通過審查入駐之日起至商戶下線或上傳合法資質之 日止。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六 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 十一條第一款
指導性案例6號:
青島某某宏商貿有限公司經營
菌落總數不合格、未按規定運輸貯存鮮牛奶案
【關鍵詞】
鮮牛奶、菌落總數、食品安全標準、冷鏈管理
【核心要點】
1.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食品安全負主體責任,防控食品安全 風險應覆蓋生產、經營、貯存和運輸全鏈條。
2. 因運輸和貯存條件不符合規定導致食品不合格的,生產經 營者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青島市黃島區市場監管局接到“飲用鮮牛 奶引起身體不適”的投訴后,對鮮牛奶的供貨商青島某某宏商貿有 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以及鮮牛奶采購單位進行調查。
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采購單位剩余未飲 用的鮮牛奶進行抽檢,經檢測,菌落總數均不符合GB 19645《食 品 安全國家標準 巴氏殺菌乳》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因造成鮮牛奶菌落總數超標的原因可能涉及生產經營的全鏈 條,執法人員從生產源頭及運輸鏈條的各個環節逐一排查,發現廠 家生產及冷鏈運輸均符合 GB 1269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及 GB 3160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冷鏈物流 衛生規范》要求,可排除受污染風險;采購單位冷藏設施良好,但均 未記錄鮮牛奶購進時溫度。在對當事人的冷鏈車輛維修及使用情 況調查時發現,事發當日其在運輸車輛冷藏設施異常的情況下配 送了涉案批次鮮牛奶。另查明,當事人曾在本案發生前多次使用 未配備冷藏設施的轎車配送鮮牛奶。結合相關證據認定,本案系 當事人在氣溫較高的情況下,未按規定進行冷鏈儲存運輸,導致其 銷售的鮮牛奶菌落總數超標。當事人經營菌落總數不合格的鮮牛 奶1080袋,貨值金額為2291.75元。當事人未按規定的冷藏貯存 條件運輸鮮牛奶和經營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預包裝食 品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 一款第六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 求:(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 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 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和 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 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 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處罰結果】
1. 對當事人未按規定運輸貯存鮮牛奶的行為,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 行政處罰;
2.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牛奶的行為,因當事人在 本案中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也沒有從重處罰的情形,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并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六、生產經營不 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裁量標準” 中“【一般】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 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 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 品添加劑,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 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六萬五千元以上八萬五千元以下罰款;貨 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13倍以上17倍以下罰款”的規定,給 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027.3元,罰款84900元的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
一、食品經營者的義務。冷鏈管理是低溫冷藏食品的關鍵控 制點,鮮牛奶需在2℃-6℃冷藏保存,溫控運輸和貯存是鮮牛奶 安全的重要環節。當事人在高溫天氣下常溫運輸,導致牛奶變質 引發多人不適,未盡到按規定運輸貯存食品的法定義務。
二、菌落總數不合格的鮮牛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 品。當事人銷售的巴氏殺菌乳(鮮牛奶)需冷藏以延緩耐熱菌生 長,但其在冷鏈車輛損壞未修復的情況下運輸,導致菌落總數超 標。抽檢未檢出致病菌,因此應將不合格鮮牛奶定性為其他不符 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非致病性微生物超標的食品。
此外,本案當事人同日向黃島區涉案采購單位銷售、配送了涉 案批次的鮮牛奶,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對涉案采購單位同時展開調 查,并立案處理。通過對銷售、運輸、餐飲等環節實施全鏈條打擊, 進一步督促食品從業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合規意識,規 范經營行為。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第 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 二條
指導性案例7號:
溫州億某糧油食品有限公司 未經許可從事大米分裝案
【關鍵詞】
食品分裝、無證生產、虛假標注
【核心要點】
食品分裝是將大包裝預包裝食品分成小份并重新包裝的生產 行為,涉及工藝控制、衛生要求和風險管控。為保障食品安全,食 品分裝納入生產許可監管。實施大米分裝行為應取得生產許可并 符合規范。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7日,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管局對食品經營企 業溫州億某糧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現 場有塑封機、封口機等生產設備,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食品生產許 可證。
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分裝“五常大 米”230kg、“盤錦大米”150kg; 在明知從溫州某某糧油貿易有限公 司購進的3000kg 稻米虛標生產日期的情況下,仍全部售出。
當事人未經許可分裝大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 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 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 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規定;當事人銷售虛標生產日期大米的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 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 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處罰結果】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階段積極配合調查并整改,如實陳述 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 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執法機關決定酌情予以從輕 處罰。
1. 對當事人無證分裝大米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塑封機1 臺、封口機1臺、沒收違法所得2453 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 處罰。
2. 對當事人銷售虛標生產日期大米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給予當事 人沒收違法所得15200元,并處貨值金額10倍罰款152000元的 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
一、食品分裝行為的認定。分裝與拆零銷售的核心區別在于, 后者僅為物理拆分且不改變原包裝形式及生產信息,而分裝需通 過專用設備重新封裝并形成獨立預包裝產品,改變了原產品的包 裝形態、最小銷售單元及標識信息,涉及生產工藝控制、環境衛生 要求及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構成典型的食品生產活動。因此,食品 分裝屬于食品生產行為,根據《大米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分裝大 米應依法取得生產許可并符合規范要求。
二、電子取證技術的運用。在本案中,現場未發現進貨臺賬、 生產銷售記錄等資料,執法人員通過電子取證技術對打碼機、ERP 系統服務器等進行深度數據挖掘,發現了當事人“進貨明細表”“包 裝采購清單”及打碼記錄等原始數據,完整還原了當事人違法分裝 的事實,構建了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對查清違法事實起到關鍵 作 用 。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三十五 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日期:2025-04-07
為深入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統一執法尺度,提升執法公信力,總局從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的案例中挑選出江西贛州某公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上海某藥健康產業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委托方責任案等7個案例作為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詳見附件)予以公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學習領會,準確把握指導意義。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學習研究,深刻領會和正確把握上述指導性案例的核心要點和指導意義。對侵害群眾利益、突破安全底線的違法行為,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依法嚴懲重處,充分發揮案例指導作用,切實震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二、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參照案例執行。辦案部門要增強運用指導性案例的自覺性,以先進的執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學的裁判方法,嚴格參照執行指導性案例中的法律適用和程序要求辦理好類似案件,不斷提高行政處罰的一致性和規范性,切實維護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權威性和公信力,確保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加大報送力度,及時更新完善案例庫。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案例指導工作,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梳理、精心篩選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案例,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確保案例庫的不斷更新和完善,推進案例指導工作扎實開展,不斷提高選報案例質量,促進食品安全執法經驗的共享和交流。
四、加強宣傳引導,營造社會共治氛圍。充分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宣傳案例指導制度的意義和成效。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增強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守法意識,引導公眾參與監督,推動形成社會共治的良好格局,營造社會各界理解、關心和支持市場監管部門工作的良好氛圍。
附件: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下載
附件: 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pdf
附件
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
指導性案例1號:
江西贛州某公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
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關鍵詞】
新型非法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質認定、指定管轄、行刑銜接
【核心要點】
1. 在辦理食品新型非法添加案件時,市場監管部門應配合司 法機關做好涉案產品的檢驗檢測及有毒有害認定工作。
2. 吊銷許可不屬于刑事判決內容,且鑒于刑事案件辦案時間 較長,對于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在司法機關處理前,基于食 品安全監管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先行作出吊銷許可證、五年 內從業禁止等行政處罰措施。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蘇州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江西贛州某公子 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第三方平臺銷售的“黛梅”噗噗梅等宣稱“減肥”功能食品致食用者嚴重腹瀉。江蘇省 市場監管局報請市場監管總局將該案指定給蘇州市市場監管局管 轄,蘇州市市場監管局與公安機關成立聯合專案組進行調查。
經查,2021年9月起,當事人自行采購含酚丁類衍生物的“酵 素粉”原料,在江西贛州租用生產廠房將非法原料加工成“黛梅”噗 噗梅、輕暢元氣飲果蔬固體飲料、西梅 SOSO 果凍、益生菌酵素軟 糖等40余種網紅“減肥”食品,成品儲存于安徽倉儲窩點,通過廣 東、安徽等地的商鋪利用互聯網第三方平臺銷往全國,涉案金額超 1億元,執法機關查封扣押涉案食品60余噸、原料30余千克。經 檢驗,涉案食品含有雙醋酚丁、雙丙酚丁、雙辛酚丁、雙環己甲酰酚 丁等新型酚汀類物質。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酚汀(酚丁)、酚 酞及其酯類衍生物或類似物有毒有害專家認定意見》等文件,明確 食品中添加的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類衍生物或類似物屬于“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 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 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 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并涉嫌構成《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處罰結果】
1.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蘇州市市場監管
局給予當事人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給予當事人法 定代表人劉某等三名責任人“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 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2. 刑事追責: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對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酵素粉提供者等38人采 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指導意義】
一 、新型化合物的檢驗方法和有毒有害認定。酚汀酚酞類物 質雖無標準檢驗方法也未列入法定非法添加名錄,市場監管部門 發布的檢驗方法及認定意見,可以為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定性 裁量及定罪量刑提供依據。
二、提前介入機制。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行政案件的調查工作, 能夠顯著提升執法效能,增強執法威懾力,避免重復取證、提高證 據收集的規范性和合法性,強化部門間協同效率,有效保障公共利 益,確保執法透明度和公正性。這種機制在應對復雜、跨區域的行 政案件中具有重要意義,是實現精準執法、高效執法的重要手段。
三、行刑銜接方式。在處理涉及食品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違法 行為時,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后,及時作出吊銷證照和從業禁止的行 政處罰決定可以有效制止違法行為,減少對公眾健康的危害,防止 違法行為引發的次生問題。
四、跨轄區辦案與指定管轄。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許多違法犯罪行為(如網絡銷售假冒偽劣食品)具有跨行政區域甚至跨國界的 特點。跨轄區辦案能夠有效應對這種新型違法犯罪模式,作出吊 銷許可處罰決定后,應通報辦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 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辦理注銷手續。案件指定管轄可以將違法 行為集中處理,避免因地域分割導致的執法碎片化,確保行政調查 與刑事偵查并行推進,實現對違法行為的系統打擊,及時有效鏟除 源 頭 。
五、非法添加酚汀酚酞類物質的危害。早在1999年,因為嚴 重的不良反應,我國已禁止酚酞作為處方藥使用。酚汀酚酞類物 質具有潛在致癌性,會引起腸道功能紊亂、肝臟和腎臟損傷、過敏 反應并會對神經系統造成不良影響。違法犯罪分子在聲稱“減肥” 功能食品中非法添加此類物質,應當予以嚴厲打擊,涉及犯罪的應 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二 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 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 酚酞及其酯類衍生物或類似物違法行為的通知》(市監稽發〔2023〕 94號)
指導性案例2號:
上海某藥健康產業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 委托方責任案
【關鍵詞】
食品委托生產、委托方、委托責任
【核心要點】
食品委托生產中委托方應對委托生產過程進行監督,對委托 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委托方不能以不是違法行為實施主體及合 同約定擔責方為由免除其應承擔法律所規定的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0日,上海某藥健康產業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 稱當事人)與福建某谷素養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另案處理,結果附 后)簽訂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由福建某谷素養食品有限公司根據當 事人訂單需求生產食品。2021年6月,當事人通過上述方式委托 生產了5000盒“精力王牡蠣人參壓片糖果”,銷售單價為3.605 元/盒,總計銷售金額為18025元。2021年12月,上述產品被檢 出含有苯丙代卡巴地那非。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專家論證,認定苯 丙代卡巴地那非,那非、拉非類物質及其系列衍生物與“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伐地那非、他達拉非等11種物質具有等 同屬性和危害,食用后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當事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移送屬地公安機 關,屬地公安機關不予刑事立案并且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 隨即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作為委托 方,應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 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在食品中添 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行 為 。
【處罰結果】
2023年5月31日,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綜合考 量當事人主觀過錯、涉案食品風險性、流入市場數量、貨值金額等 因素,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8025元、處貨值金額20倍罰 款360500元的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
一、委托方應當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在食品委托生產中,最主 要的核心證據是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加工合 同,委托方應對委托生產過程進行監督,并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 負責。委托方不能以非違法行為實施主體或合同約定擔責方為由 免除其法定責任。委托方可以追究受托方的民事責任,但仍是食 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二、非法添加那非拉非類物質的危害。那非類物質(如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是 一 類主要用于治療男性勃起功能障礙(ED) 的 藥物。這類物質屬于處方藥,必須在醫生指導下使用,非法添加到 食品中被不當使用可能導致血壓驟降、心肌梗死等嚴重心血管疾 病,嚴重時可危及生命,尤其對有基礎疾病的患者危害較大。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 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類 物質及其系列衍生物違法行為的意見》(市監稽發〔2022〕74號)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
另案處理結果:
行政處罰部分:福建某谷素養因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 物質的食品被市場監管總局處以吊銷食品生產許可、罰款4959819元并對 主要負責人員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部分:福建某谷素養實際控制人洪某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被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 萬 元 。
指導性案例3號:
某至禮來(北京)科貿有限公司銷售
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食品等多種違法行為案
【關鍵詞】
直播帶貨、貨不對板、標簽虛假、多項違法
【核心要點】
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食品的比重不斷提高,維護網絡食品安 全和保障消費者權益已經成為市場監管部門的重要職責。網絡食 品經營者應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展示與實物標簽不一致 的信息誤導消費者,嚴禁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來源 不明的食品。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某至禮 來(北京)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在某電商平臺銷售標簽含 有虛假信息的面包。由于當事人未在登記住所地經營且拒絕配合 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材料。執法人員通過詢問相關利害關系人、 請外地市場監管部門協助調查、調取電商平臺數據等方式對案件 進行調查,固定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經查,對當事人的5項違法行為分別認定如下:
1. 當事人銷售的“火龍果乳酪面包”標簽標注生產商為“北京某餐飲有限公司”,該公司實際未生產過前述食品。當事人銷售標 簽含有虛假內容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 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 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
2. 當事人在電商平臺銷售“火龍果乳酪面包”時,在平臺宣傳 頁面標注該面包生產商為“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與線下該面包 標簽標注的“北京某餐飲有限公司”信息不一致,違反了《網絡食品 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 得從事下列行為:(一)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 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 識不一致”的規定;
3. 當事人未在住所地經營,且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變更經營 住所登記后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 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市場主體變更住所或者 主要經營場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 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規定;
4. 當事人未辦理散裝食品經營許可銷售散裝食品的行為,違 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 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 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定;
5. 當事人拒不提供所經營食品的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報告等材料及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 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 稱合格證明文件)”和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 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 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 二款的規定”的規定。
【處罰結果】
鑒于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綜合考量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主觀 過錯、涉案食品風險性、流入市場數量、貨值金額等因素,給予當事 人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 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92.03元,合并處罰款 250000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8月15日,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 監管局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準予 強制執行。
【指導意義】
一、網絡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食品,或者直播帶貨推銷食 品,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應當一致,不得 出現“貨不對板、不符合描述”等情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經注冊或者備案的地址開展生產 經營活動,如變更地址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或者備案。 在未經批準的地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在公開的地址外開展生 產經營活動,會影響消費者維權。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配合檢查的義務,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 作需要調取企業的票據、賬目、貨物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予以 配合,拒絕、逃避的,行政機關可通過利害關系人協助調查、平臺數 據調取等方式認定違法事實,并依法從重處罰。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調查,也不提 供任何證據材料,屬于《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 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第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四)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 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的情形,在行 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依法給予當事人從重行政處罰。本 案中,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數項違法行為均采用了從重頂格的罰 款數額,合計25萬元的罰款對違法行為起到了有力的震懾作用。
五、對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當事人,行政機關可依法申請法院 強制執行,維護執法嚴肅性。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三
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 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 十六條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 監法規〔2022〕2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指導性案例4號:
上海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未對入網餐飲服務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
進行審查案
【關鍵詞】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資質真實性審查、違法行為持續時 間認定、違法所得認定、管轄權
【核心要點】
1.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盡法定審查義務,不能 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信息真實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 跨區域的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違法案件,上級市場監 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定其他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管轄。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4日,媒體曝光了 一 批租借執照開店,用假地 址、假照片入駐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俗稱外賣平臺,以下簡 稱平臺),通過向平臺購買“推廣引流”服務等方式成為熱銷高分店 鋪的“幽靈外賣”。由于“幽靈外賣”涉案商戶“某某燒烤”(已另案 處理)實際經營地址位于北京市,市場監管總局指定北京市市場監 管局對平臺提供者上海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異地管轄并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7月15日,某某燒烤上線平臺開始提供網絡餐 飲服務;2023年5月15日和7月26日,某某燒烤分別更換了《營 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并上傳至平臺進行公示,當事人未履 行審查義務,未發現更換后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載 明的經營場所不一致;也未及時核實某某燒烤實際經營地址(出餐 地址)與公示信息不一致,長期為其提供網絡平臺服務,直至輿情 曝光時停止提供服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網絡餐飲 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 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 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 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 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和第十六條第一款“網絡餐飲服 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 抽查和監測”的規定。
經查 , 上述違法行為存續期間 , 當事人共獲違法所得 106257.93元。
【處罰結果】
1. 當事人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 行審查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5個月以上,按照《北京市市場監督 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2024修訂)》(食品安全監管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部分)編碼 C35341B030 “違法行為
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15.5萬元到20萬元(含)罰款”的規定,依 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當 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06257.93元、并處罰款200000元的行政 處 罰 ;
2. 當事人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 監測的行為,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 七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
一、法律適用。當事人作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未履行 對入網商戶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查義務,導致未取得合法許可的 商戶通過平臺提供服務,構成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 安全法》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二、違法所得認定。經核算,當事人從涉案商戶取得經營獲利 (包括優惠后金額、其他支出、平臺服務費、預計收入、平臺補貼、顧 客實際支付等6項)合計19659.91元。同時,當事人通過提供“斗 金推廣服務”“增量助手”等推廣服務,幫助商戶吸引流量、提升曝 光度,推廣服務費(合計86598.02元)與違法行為相關聯,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推廣服務費應 認定為違法所得并予以沒收。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認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應當認定為:涉案商戶通過平臺入駐審查之日直至商戶下線或者商戶上傳合法食 品經營許可資質之日,即自2023年5月15日持續至2024年8月 24日。
此外,2024年12月13日,北京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按 照屬地監管原則,將案件處置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通報上海市市場 監管局。屬地監管部門落實服務型執法理念,指導企業切實落實 主體責任,推動平臺持續優化食品安全合規體系建設,建立安全、 有序的網絡食品經營市場環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六 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 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
指導性案例5號: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者的 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查案
【關鍵詞】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資質真實性審查、證照信息審查義 務、案件移送、違法所得、從重處罰
【核心要點】
1. 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食品安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 方平臺提供者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 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身份、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核 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2. 無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 部門查處,接到案件線索移送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網絡餐 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開展調查處理。
3. 若平臺未盡審查義務,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據“四個最嚴”要 求,嚴厲查處并督促其履行責任。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4日,媒體曝光了 一 批租借執照開店,用假地 址、假照片入駐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俗稱外賣平臺,以下簡
稱平臺),通過向平臺購買“推廣引流”服務等方式成為熱銷高分店 鋪的“幽靈外賣”。由于“幽靈外賣”涉案商戶“某某燒烤”實際經營 地址位于北京市,其入駐平臺提供者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稱當事人)也在北京市,本案依法由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管轄并立案 調 查 。
經查,當事人作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了平 臺招商入駐標準和審查制度,對入駐其平臺商戶證照資質同時進 行線上線下真實性審查。輿情中涉及的“某某燒烤”于2023年5 月15日更新《營業執照》時,當事人未對該商戶是否依法取得食品 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未發現《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 的經營場所不一致。2023年7月26日,該商戶更新《食品經營許 可證》后,當事人亦未按要求履行線下審查義務,未發現該商戶實 際經營地址與變更后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 場所不一致。案件辦理過程中,其他省份市場監管部門移送“某廚 餐飲店”等13家商戶與“某某燒烤”存在相同的違法情況,共計14 家商戶在未按照規定上傳合法食品經營許可資質的情況下,當事 人審核通過了其入駐申請,允許其在平臺內開展網絡餐飲服務活 動。上述違法行為存續期間,當事人向涉案商戶提供了不同種類 的技術服務,共收取上述14家商戶技術服務費共計459964.69元 (即違法所得)。
上述“某某燒烤”“某廚餐飲店”等共計14家商戶所涉違法行 為均已另案處理。
【處罰結果】
當事人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 查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 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5個月以上,按照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2024修訂)》 (食品安全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部分)編碼 C35341B03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處“15.5萬元到20 萬元(含)罰款”的規定,符合從重處罰的情形,依據《網絡餐飲服務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 所得459964.69元、并處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
一 、法律適用。當事人作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未履行 對入網商戶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查義務,導致未取得合法許可的 商戶通過平臺提供服務,構成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 安全法》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二、違法所得認定。當事人除根據《外賣技術服務合同》向所 有涉案商戶提供了包含平臺信息技術服務、網絡技術服務、支付渠 道技術服務和其他相關技術服務等在內的各種技術服務,并針對 上述技術服務按照與涉案商戶約定的傭金費率隨單收取平臺傭金 (即技術服務費)外,還根據涉案商戶的選擇,與商戶簽訂《門店推 廣服務合同》,通過運用大數據分析、信息優化、智能匹配、反饋優
化等各種算法和技術手段向涉案商戶提供了包含“點金推廣”“津 貼聯盟”“賞金聯盟”等在內的各種推廣技術服務,當事人通過此項 推廣技術服務,為涉案商戶在平臺內經營吸引流量,增加曝光度, 對提高訂單銷量起到促進作用。故當事人從其提供的平臺信息技 術服務、網絡技術服務、支付渠道技術服務、推廣技術服務和其他 相關技術服務等各種技術服務向涉案商戶收取的所有收入均認定 為違法所得,共計459964.69元。但配送服務費已支付給騎手,不 計入違法所得。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認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應當認定為:涉 案商戶通過平臺入駐審查之日直至商戶下線或者商戶上傳合法食 品經營許可資質之日,即“某某燒烤”自2023年5月15日持續至 2024年8月24日;“某廚餐飲店”等13家商戶,違法行為持續時 間從商戶通過審查入駐之日起至商戶下線或上傳合法資質之 日止。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六 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 十一條第一款
指導性案例6號:
青島某某宏商貿有限公司經營
菌落總數不合格、未按規定運輸貯存鮮牛奶案
【關鍵詞】
鮮牛奶、菌落總數、食品安全標準、冷鏈管理
【核心要點】
1.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食品安全負主體責任,防控食品安全 風險應覆蓋生產、經營、貯存和運輸全鏈條。
2. 因運輸和貯存條件不符合規定導致食品不合格的,生產經 營者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青島市黃島區市場監管局接到“飲用鮮牛 奶引起身體不適”的投訴后,對鮮牛奶的供貨商青島某某宏商貿有 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以及鮮牛奶采購單位進行調查。
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采購單位剩余未飲 用的鮮牛奶進行抽檢,經檢測,菌落總數均不符合GB 19645《食 品 安全國家標準 巴氏殺菌乳》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因造成鮮牛奶菌落總數超標的原因可能涉及生產經營的全鏈 條,執法人員從生產源頭及運輸鏈條的各個環節逐一排查,發現廠 家生產及冷鏈運輸均符合 GB 1269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及 GB 3160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冷鏈物流 衛生規范》要求,可排除受污染風險;采購單位冷藏設施良好,但均 未記錄鮮牛奶購進時溫度。在對當事人的冷鏈車輛維修及使用情 況調查時發現,事發當日其在運輸車輛冷藏設施異常的情況下配 送了涉案批次鮮牛奶。另查明,當事人曾在本案發生前多次使用 未配備冷藏設施的轎車配送鮮牛奶。結合相關證據認定,本案系 當事人在氣溫較高的情況下,未按規定進行冷鏈儲存運輸,導致其 銷售的鮮牛奶菌落總數超標。當事人經營菌落總數不合格的鮮牛 奶1080袋,貨值金額為2291.75元。當事人未按規定的冷藏貯存 條件運輸鮮牛奶和經營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預包裝食 品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 一款第六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 求:(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 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 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和 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 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 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處罰結果】
1. 對當事人未按規定運輸貯存鮮牛奶的行為,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 行政處罰;
2.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牛奶的行為,因當事人在 本案中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也沒有從重處罰的情形,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并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六、生產經營不 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裁量標準” 中“【一般】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的,或者具有 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結合案情綜合裁量,認 為可以適用一般情形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 品添加劑,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 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六萬五千元以上八萬五千元以下罰款;貨 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13倍以上17倍以下罰款”的規定,給 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027.3元,罰款84900元的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
一、食品經營者的義務。冷鏈管理是低溫冷藏食品的關鍵控 制點,鮮牛奶需在2℃-6℃冷藏保存,溫控運輸和貯存是鮮牛奶 安全的重要環節。當事人在高溫天氣下常溫運輸,導致牛奶變質 引發多人不適,未盡到按規定運輸貯存食品的法定義務。
二、菌落總數不合格的鮮牛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 品。當事人銷售的巴氏殺菌乳(鮮牛奶)需冷藏以延緩耐熱菌生 長,但其在冷鏈車輛損壞未修復的情況下運輸,導致菌落總數超 標。抽檢未檢出致病菌,因此應將不合格鮮牛奶定性為其他不符 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非致病性微生物超標的食品。
此外,本案當事人同日向黃島區涉案采購單位銷售、配送了涉 案批次的鮮牛奶,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對涉案采購單位同時展開調 查,并立案處理。通過對銷售、運輸、餐飲等環節實施全鏈條打擊, 進一步督促食品從業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合規意識,規 范經營行為。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第 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 二條
指導性案例7號:
溫州億某糧油食品有限公司 未經許可從事大米分裝案
【關鍵詞】
食品分裝、無證生產、虛假標注
【核心要點】
食品分裝是將大包裝預包裝食品分成小份并重新包裝的生產 行為,涉及工藝控制、衛生要求和風險管控。為保障食品安全,食 品分裝納入生產許可監管。實施大米分裝行為應取得生產許可并 符合規范。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7日,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管局對食品經營企 業溫州億某糧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現 場有塑封機、封口機等生產設備,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食品生產許 可證。
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分裝“五常大 米”230kg、“盤錦大米”150kg; 在明知從溫州某某糧油貿易有限公 司購進的3000kg 稻米虛標生產日期的情況下,仍全部售出。
當事人未經許可分裝大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 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 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 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規定;當事人銷售虛標生產日期大米的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 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 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處罰結果】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階段積極配合調查并整改,如實陳述 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 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執法機關決定酌情予以從輕 處罰。
1. 對當事人無證分裝大米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塑封機1 臺、封口機1臺、沒收違法所得2453 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 處罰。
2. 對當事人銷售虛標生產日期大米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給予當事 人沒收違法所得15200元,并處貨值金額10倍罰款152000元的 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
一、食品分裝行為的認定。分裝與拆零銷售的核心區別在于, 后者僅為物理拆分且不改變原包裝形式及生產信息,而分裝需通 過專用設備重新封裝并形成獨立預包裝產品,改變了原產品的包 裝形態、最小銷售單元及標識信息,涉及生產工藝控制、環境衛生 要求及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構成典型的食品生產活動。因此,食品 分裝屬于食品生產行為,根據《大米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分裝大 米應依法取得生產許可并符合規范要求。
二、電子取證技術的運用。在本案中,現場未發現進貨臺賬、 生產銷售記錄等資料,執法人員通過電子取證技術對打碼機、ERP 系統服務器等進行深度數據挖掘,發現了當事人“進貨明細表”“包 裝采購清單”及打碼記錄等原始數據,完整還原了當事人違法分裝 的事實,構建了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對查清違法事實起到關鍵 作 用 。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三十五 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