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其網站上全文公開了國家質檢總局報送國務院審議的《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及其說明,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據悉,2004年10月,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頒布實施以后,國家質檢總局按照工作計劃,開始研究起草一般缺陷產品的召回管理法規。在制定過程中,質檢總局曾向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監局征求意見,收到建議和修改意見198條。此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將根據征集到的意見對送審稿進行再次修改,然后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由于《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已被列入國務院法制辦2009年一類立法計劃,因此,該條例應該會在今年年底前正式頒布。
據介紹,送審稿分為總則、缺陷調查和確認、召回的實施、生產者和銷售者及服務業經營者義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共計63條。其中“法律責任”一章明確規定:當產品存在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缺陷,生產者隱瞞或者虛報、不停止生產、銷售缺陷產品、不主動召回缺陷產品的,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大家可以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發送信函和電子郵件3種形式,對送審稿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此次征求意見活動將持續到2009年5月26日。截至記者發稿時,已有近20位網友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提交了對送審稿的意見。
最新解讀
送審稿規定:召回是指: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生產者通過警示、補充或者修正消費說明、撤回、退貨、換貨、修理、銷毀等方式,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缺陷產品可能導致的損害。
解讀:召回是對產品質量進行后市場管理的典型方式,是通過市場發現、企業召回的運作模式來控制和消除不合理危險。缺陷的隱蔽性和內在性,決定了產品缺陷的發現往往發生在產品售后使用階段,而缺陷的技術性、復雜性,決定了召回措施必須依靠原生產企業來完成。召回管理與運作的重點是設計與制造控制,關鍵是維修、更換的技術服務保障。
送審稿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除藥品、軍工產品之外,其召回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解讀:藥品較其他一般產品而言,一旦存在缺陷,發生傷害的風險嚴重程度和頻次都要高得多。對于一般產品適用的缺陷調查和確認以及召回實施的步驟、程序,不適用于藥品的監管。從國外立法實際來看,大多數國家采用了對藥品單獨立法進行管理的方式。同時考慮到《條例》依據的上位法《產品質量法》對軍工產品的排除,在本條例中對藥品、軍工產品予以排除。
送審稿規定:實施召回時,生產者應依法向社會發布警示信息,告知消費者停止消費或者使用,或者補充和修正消費說明;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對該缺陷產品的銷售、使用、租賃。對尚未售出的存在缺陷的產品,通知其停止銷售并予以撤回;對已經售出的,進行修理、更換、退貨等。
生產者控制與消除缺陷的責任期限,應當與產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相適應。
解讀:《條例》鼓勵企業主動承擔消除產品缺陷的責任。因為缺陷的發現與確認較復雜,需要一定的時間,企業如果采取消極的態度,勢必增大政府的工作成本,擴大公眾的損失。因此,《條例》規定,凡企業主動召回的,僅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不承擔行政處罰。
日期:200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