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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西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 動態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桂食藥監食生〔2015〕2號)

   2015-04-16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藥監局1006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局直屬各單位,局機關各有關處室: 為加強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強化生

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局直屬各單位,局機關各有關處室:

    為加強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強化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意識和守法誠信意識,有效預防和控制食品生產質量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并經2015年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廣西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動態管理制度(暫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地按照以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市、縣(市、區)局要高度重視,組織力量開展信用動態信息收集、建檔與評定等管理工作。在4月25日前報送對轄區內所有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的第一次評定結果。

    二、目前無確鑿證據證明企業涉及信用異常及信用危險的,可暫定為食品安全信用等級正常企業;若已有確鑿證據證明企業涉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匯總表》中所提到的一般項與嚴重項的,按照制度的要求立即到企業現場進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

    三、第一次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后,各市局應按照制度的要求及時對轄區內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進行動態評定,調整的信息及時報送區局,以便于區局實時更新網站數據,完成對全區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信用動態管理。

    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匯總反饋到自治區局食品生產監管處。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0日

    廣西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動態管理制度 (暫行)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為促進廣西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以下簡稱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強化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和守法誠信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廣西行政區域內獲得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企業的食品安全信用動態管理。

    第三條 (管理原則)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動態管理應當堅持信用建設與監督管理相結合、褒獎守信與懲戒失信相結合、信息互通與資源共享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職責分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局)負責全區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動態管理制度的制定、調整、協調及信息發布工作。

    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市、縣<市、區>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信用動態信息收集、建檔與評定等管理工作,并根據信用等級分類開展相應的監督管理及信息發布工作。

    第五條(登記內容)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登記內容:

    (一)食品生產許可、變更、換證等信息;

    (二)日常監管及監督抽檢信息;

    (三)違法查處信息;

    (四)企業主體責任自律信息;

    (五)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信息;

    (六)歷史信用等級評價信息;

    (七)認為應當納入的其他可能影響經營主體信用的信息。

    第六條 (劃分標準)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動態等級分為三級,分別為A級(信用正常企業)、B級(信用異常企業)、C級(信用危險企業),劃分標準依據《廣西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動態等級評定表》(附件1)進行。

    第七條(評定內容)評定部門按照等級評定表對食品生產企業的下列情況進行評價,評定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

    (一)企業生產許可資質檢查情況;

    (二)企業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企業生產過程控制情況;

    (四)企業檢驗室運行情況;

    (五)監督抽檢情況;

    (六)企業因違法違規受到查處的情況;

    (七)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八)企業被投訴舉報情況。

    第八條(評定方法)根據等級評定表評定情況,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的為A級企業,存在一般項且無嚴重項的為B級企業,違反任意一個嚴重項的為C級企業。

    第九條 (評定程序)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的評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各市、縣(市、區)局根據管理制度要求,結合日常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稽查執法等工作,及時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

    (二)評定結果須經企業現場簽字確認,如企業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相應市、縣(市、區)局提出重新評定書面申請及佐證材料,各市、縣(市、區)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三)完成對轄區內所有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后,由市局按《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匯總表》(附件2)匯總統一報送評定結果。

    (四)自治區局統一在自治區局網站上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信息,各市、縣(市、區)局可在自治區局公布后在本局網站上自行公布本轄區企業信用等級信息。

    (五)企業食品安全信用動態等級可根據日常監管、監督抽檢、違反法律法規、投訴舉報等情況隨時進行調整。被列為B級或C級的企業,在問題整改完畢后可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進行食品安全信用動態等級調整。各市、縣(市、區)局應將等級調整信息及時報送自治區局食品生產監管處進行更新。

    第十條(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動態情況開展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一)對信用正常企業給予相應政策支持,實施信任監管,除專項檢查和舉報檢查之外,可比信用異常及信用危險企業減少日常監督檢查的頻次。

    (二)對食品安全信用異常企業重點監管,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及抽檢頻次,對其生產行為進行重點檢查,將其信用等級、違法記錄向社會公告。

    (三)對食品安全信用危險企業,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進行重點專項監督檢查,增加日常監督檢查及抽檢頻次,向社會公告違法記錄及信用等級。

    (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檔案實行專人負責制,要求認真核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五)違反本規定,采集、記錄、公告的信息不真實,或者故意將虛假信息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具體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認定結果僅限于食品生產企業在認定周期內的食品生產加工行為,新辦證企業在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半年后開始進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一條(解釋部門)本制度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下發《廣西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動態管理制度》(暫行)6.1的通知.doc
 




日期:2015-04-16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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