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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5-10-09 北京市食藥監局260
核心提示:各區縣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就貫徹

各區縣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就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工作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以下簡稱總局16號令)、《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總局17號令)規定執行,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出臺前,按照現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執行。

    市局機關各相關業務處室應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總局16號令、總局17號令規定,及時指導、開展具體工作,制修訂相關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2015年10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許可決定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二、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管理

    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新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出臺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按照現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

    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管理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新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出臺前,市局藥械市場處負責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批工作,負責制定審批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四、違法行為查處

    違法行為終了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不認為違法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違法行為發生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的,適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違法行為開始于2015年9月30日以前,繼續、連續到2015年10月1日以后終了,應當適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處罰。對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比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較重的,也應當適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但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日期:2015-10-09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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