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縣院提起公訴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的被告獲有罪判決

   2015-11-05 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543
核心提示:近日,我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提起公訴的李某某,被邢臺縣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
    近日,我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提起公訴的李某某,被邢臺縣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07年以來,被告人李某某在邢臺縣將軍墓鎮(zhèn)將軍墓村開辦了“某某小吃店”,采用白面里加堿、鹽、明礬的方法炸油條,賣給附近的群眾。2014年11月7日,邢臺縣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對被告人李某某油條攤位檢查時,對油條進行取樣抽檢,經河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測,該油條鋁含量為1212mg/kg,高于食品中鋁含量不得超過100mg/kg的標準,該油條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患。



日期:2015-11-05
 
地區(qū): 河北 邢臺市
標簽: 食品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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