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于2月2日發出指令,為進口貨檢查人員提供指引,以便再檢查進口肉類及家禽產品時執行標簽審核程序。執行標簽審核程序的目的,是確保外國企業對美國出口的有關產品,都符合聯邦肉類及家禽規例所定的標簽規定。
盡管中國內地不得向美國出口于國內屠宰的家禽產品,但美國食品安全檢驗局于2006年4月發布最終規則,準許中國內地的加工家禽產品出口至美國,條件是這些產品必須于認可屠房屠宰,有關屠房位于有資格對美國出口家禽的其他國家內,而為產品進行加工工序的設施必須獲得認可;此外,這些家禽產品必須于美國入境港口再受檢查,以防出現運輸損壞、標簽、適當認證、一般情況、準確數量、缺陷及微生物污染等問題。
隨后,美國國會通過法例,阻止食品安全檢驗局實施上述規則。不過,國會議員已于去年秋天同意廢除這項法例,但為農業部準許中國內地加工家禽進口設定多項條件,包括大大加強入境港口的再檢查程序。
以下是食品安全檢驗局指令提供的一些再檢查指引:
標簽必須以英語標示,并以機器直接印刷、噴上或壓印于運輸容器上,或以自動黏貼標簽貼附于運輸容器上。
運輸容器 (如盒、袋、桶、木箱或其他容器等)必須印有原產地名稱、由外國肉類檢查系統授予并獲食品安全檢驗局確認的企業編號、產品獲得外國健康證明的獨有貨運標志,以及所有適用的特別處理聲明。除此以外,容器前面板及后面板必須有足夠空間印上美國檢查標志。
若運輸容器內的產品已有直接接觸的容器包裝,這些直接接觸容器必須附上所有強制性標簽資料,包括產品名稱或特定描述、成分聲明(如有需要)、外國企業編號、任何所須的處理聲明、貨物凈數量(如有需要)、生產商或分銷商名稱及地址、任何所須的營養標簽、原產地,以及生肉和半熟肉類及家禽產品安全處理說明。
若運輸容器內的產品由保護性覆蓋物包裹,這些覆蓋物必須附有原產地及外國企業編號,非必要資料如公司品牌名稱、商標及編碼可附加于保護性覆蓋物上。
若任何產品樣本未能符合食品安全檢驗局標簽規定,進口檢驗人員將拒絕放行該批產品,并知會進口企業管理層有關的標簽缺失問題。
若運輸容器沒有標簽、標簽資料完全不能辦認或不正確,所載產品將不獲放行進境。進口企業應把這些產品分開并從整批貨品中移走。
日期:201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