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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禁止在運動水壺和嬰幼兒食品容器中使用雙酚A

   2010-05-17 WTO檢驗檢疫信息網958
核心提示:華盛頓州長最近簽署法案6248,禁止在某些消費產品中使用雙酚A(BPA)。生效日期取決于產品類型,從2011年7月開始。 2010年3月19


    華盛頓州長最近簽署法案6248,禁止在某些消費產品中使用雙酚A(BPA)。生效日期取決于產品類型,從2011年7月開始。

    2010年3月19日,華盛頓州長批準法案6248,禁止在嬰兒瓶和運動水壺中使用BPA。新法律禁止制造或銷售含有BPA、供三歲及以下兒童使用的食品和飲料容器。該法案還禁止制造和銷售含有BPA的運動水壺,違犯這些規定2的制造商、批發商或零售商都將受到民事處罰。

    法律要點如下表所述。

物質
規則
范圍
要求
生效日期
雙酚A(BPA)
2010年法律
第140章
(SB6248,
與雙酚A使用
有關)
三歲及以下兒童使用的食品和飲料容器
禁止。
豁免:
金屬罐
2011年7月1日
運動水壺
禁止
2012年7月1日

    定義

    金屬罐是由金屬基板制成的單層容器,設計用于盛裝或包裝食品或飲料,并由金屬基板進行罐端密封。罐和罐端金屬基板厚度必須小于或等于0.0149英寸。

    運動水壺是可重復密封、重復使用的容器,大小為64盎司或以下,主要設計或預期用于裝盛容器內的液體或飲料,并且不裝填任何液體或飲料而由零售商銷售。
 




日期:2010-05-17
 
行業: 乳業 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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