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州長最近簽署法案6248,禁止在某些消費產品中使用雙酚A(BPA)。生效日期取決于產品類型,從2011年7月開始。
2010年3月19日,華盛頓州長批準法案6248,禁止在嬰兒瓶和運動水壺中使用BPA。新法律禁止制造或銷售含有BPA、供三歲及以下兒童使用的食品和飲料容器。該法案還禁止制造和銷售含有BPA的運動水壺,違犯這些規定2的制造商、批發商或零售商都將受到民事處罰。
法律要點如下表所述。
物質 | 規則 | 范圍 | 要求 | 生效日期 |
雙酚A(BPA) | 2010年法律 第140章 (SB6248, 與雙酚A使用 有關) | 三歲及以下兒童使用的食品和飲料容器 | 禁止。 豁免: 金屬罐 | 2011年7月1日 |
運動水壺 | 禁止 | 2012年7月1日 |
定義
金屬罐是由金屬基板制成的單層容器,設計用于盛裝或包裝食品或飲料,并由金屬基板進行罐端密封。罐和罐端金屬基板厚度必須小于或等于0.0149英寸。
運動水壺是可重復密封、重復使用的容器,大小為64盎司或以下,主要設計或預期用于裝盛容器內的液體或飲料,并且不裝填任何液體或飲料而由零售商銷售。
日期:2010-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