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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食藥監局關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6年第165號、168號和2017年第4號、32號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17-03-03 廣東省食藥監局475
核心提示: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6年第165號、168號和2017年4號、32號通告中涉及廣東省的不合格食品有:1、天貓亨如食品專營店銷售的標稱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6年第165號、168號和2017年4號、32號通告中涉及廣東省的不合格食品有:1、天貓亨如食品專營店銷售的標稱東莞市味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東莞市味之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Aji尼西亞驚奇脆片餅干(泡菜味)(發酵餅干),日落黃項目不合格。2、中膳堂旗艦店在蘇寧易購(網站)銷售的標稱香港中膳堂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監制、東莞市中膳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糖醇苦蕎餅干(麥香味)(普通型韌性餅干),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3、大潤發網上商城在飛牛網銷售的標稱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單晶冰糖,蔗糖分、還原糖分項目不合格。4、弗格食品專營店在京東(網站)商城銷售的標稱潮州市潮安區阿福仔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烘焙專用優質糖粉,蔗糖分、不溶于水雜質項目不合格。5、廣州市安邁晞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原產自馬來西亞坤兄弟有限公司生產、東莞市普陽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經銷的麥比客榴蓮酥,皮中檸檬黃項目不合格。6、標稱廣東農夫山莊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由華潤萬家有限公司寶安店銷售的香草欖,乙二胺四乙酸二鈉項目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對被委托方東莞市味之旅食品有限公司(抽樣單編號:GC1600404031 )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6年9月19日,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東莞市味之旅食品有限公司,并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公司生產車間、倉庫等處未發現存放有上述不合格“Aji尼西亞驚奇脆片餅干(泡菜味)(發酵餅干)”食品;在其食品添加劑存放處亦未發現日落黃原料。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并召回不合格食品。
 
  (二)經調查,該企業生產了上述不合格產品100箱,共計240公斤,貨值3840元,全部銷售完畢,召回88箱。
 
  (三)經核查,未發現該企業生產時使用著色劑日落黃,檢出的日落黃來源于配料中的泡菜味調味料帶入,而泡菜味調味料的標簽、說明書等材料中也沒有標明含有日落黃。由于企業生產該產品時已履行進貨查驗、原料質量控制等義務,有證據證明企業不清楚采購的原料中含有日落黃,因此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東莞市味之旅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處理。
 
  (四)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監督企業落實召回措施,并監督東莞市味之旅食品有限公司對其召回的88箱不合格食品已進行了銷毀處理。
 
  (五)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7日對泡菜味調味料的生產企業東莞市華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立案,于2017年 1 月 23日對該公司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250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對委托方東莞市味盟食品有限公司(抽樣單編號:GC1600404031 )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味盟食品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現場未發現上述批次不合格產品。該公司現場提供了《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稱其對產品質量控制主要是驗視生產廠家的自檢資料,并出示了上述批次產品的出廠自檢報告和隨貨的出貨單。同時,該公司隨機抽樣送檢測機構委托檢驗,并提供了一份上述同種產品的委托檢驗合格報告。
 
  (二)鑒于該公司是食品經營企業,且委托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進行生產,在驗收時履行了查驗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經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東莞市味盟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不予立案處理。
 
  三、對生產單位東莞市中膳堂食品有限公司(抽樣單編號:GC1600404135)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16年9月19日對東莞市中膳堂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庫存有不合格“糖醇苦蕎餅干(麥香味)(普通型韌性餅干)”(生產日期: 2016-04-01)產品,當天責令該公司立即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產品和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糖醇苦蕎餅干(麥香味)(普通型韌性餅干)”產品。同時,依法對其進行立案。
 
  (二)經核查,該企業共生產了上述不合格產品24包,共計10.8公斤,貨值235.2元,召回4包。
 
  (三)該企業對召回的產品進行檢驗,結果合格。經過調查,該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物流公司裝卸運輸過程中操作不當、產品受到擠壓、環境悶熱或潮濕影響了產品的包裝性能及包裝密封性造成。所以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東莞市中膳堂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四、對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抽樣單編號:GC1600450464)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6年10月19日,珠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經查,該企業共生產單晶冰糖(規格型號:400g/包,生產日期:2016-07-29)984包,已銷售完畢。現場未發現該批次產品。
 
  (二)經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分析,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為原料供貨商在生產原料中,為節約成本縮短了生產周期。該公司稱將不再訂購該供貨商的原料,并承諾將嚴把質量關,規范管理。
 
  (三)2016年12月23日,珠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對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444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對入網經營者汕頭市弗格貿易有限公司(抽樣單編號:GC1600450452)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汕頭市金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02日依法向汕頭市弗格貿易有限公司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經查,該公司一共購進上述產品3箱,每箱180包,一共540包。進貨合計1409.4元,一共銷售了90包,其余的450包,已經退回給廠家了。
 
  (二)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書后,積極提交供貨商的許可文件、進貨單據和供貨商提供的第三方檢驗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鑒于食品經營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可以免于處罰。汕頭市金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汕頭市弗格貿易有限公司作出免予行政處罰決定。
 
  六、對潮州市潮安區阿福仔食品有限公司(抽樣單編號:GC1600450452)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經潮州市潮安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調查,潮州市潮安區阿福仔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烘焙專用優質糖粉(規格型號:250g/包,生產日期:2016年5月17日)9件(每件60包),已全部銷售給汕頭市弗格貿易有限公司,無庫存;共召回上述該批次不合格產品450包,并已進行了銷毀處理。
 
  (二)經該公司排查,方批次不合格產品是由于生產工人一時疏忽,將生產其公司的另一批產品“弗格翻糖膏”使用的糖粉(將精制白糖和食用淀粉按照100:(6.5-7.0)的比例進行混合而成)混淆,從而導致抽檢不合格。在查清原因后,該公司對有關人員進行再培訓和處罰,以后對生產過程中“烘焙專用優質糖粉”和“弗格翻糖膏”使用的糖粉原料進行特定標識,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三)2017年2月15日,潮州市潮安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潮州市潮安區阿福仔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0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對廣州市安邁晞商貿有限公司(抽樣單編號:GC16000493266)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經廣州市南沙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調查,廣州市安邁晞商貿有限公司共購進麥比客榴蓮酥(規格型號:250克/盒,生產日期:2016-06-01)12盒,已全部銷售完畢。現場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
 
  (二)該公司能夠提供上述批次產品的進貨憑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鑒于食品經營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可以免于處罰。廣州市南沙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州市安邁晞商貿有限公司作出免予行政處罰決定。
 
  八、對東莞市普陽食品貿易有限公司(抽樣單編號:GC16000493266)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6年9月19日,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普陽食品貿易有限公司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經調查,東莞市普陽食品貿易有限公司共經銷上述批次不合格產品380箱(每箱24盒),已銷售完畢,現場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該公司現場提供了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進口貨物報送單、馬來西亞生產商的相關資料等文件。
 
  (二)經東莞市普陽食品貿易有限公司排查和分析,該批次產品是從馬來西亞坤兄弟有限公司進口后在國內銷售的。馬來西亞坤兄弟有限公司是產品制造商和供應商。造成此次不合格產品的原因是制造商在生產其本國產品時殘留微量檸檬黃帶入到榴蓮酥中。該公司召回38盒上述批次不合格產品。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鑒于食品經營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可以免于處罰。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東莞市普陽食品貿易有限公司作出免于處罰的決定。
 
  九、對被抽樣單位華潤萬家有限公司寶安店(抽樣單編號:GC1600443265)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6年10月8日,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寶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華潤萬家有限公司寶安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華潤萬家有限公司寶安店共購進香草欖(規格型號:102克/袋,生產日期:2016-06-01)53袋,已銷售完畢,無庫存。
 
  (二)2016年10月10日,該公司遞交了《情況說明》,稱該批次產品是小物件零售,無法召回,但已通知供貨商停止進貨銷售。
 
  (三)經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華潤萬家有限公司寶安店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等規定,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寶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十、對標稱生產者廣東農夫山莊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抽樣單編號:GC1600443265)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2016年9月29日,揭陽市揭西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廣東農夫山莊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共生產香草欖(規格型號:102克/袋,生產日期:2016-06-01)5件(每件40袋),已銷售完畢,無庫存;召回127袋上述批次不合格產品。
 
  (二)經該公司排查和分析,造成上述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有:1、香草欖原料是從小作坊購進,小作坊對產品質量把控不嚴;2、該公司購進此原料時缺少對乙二胺四乙酸二鈉項目的查驗環節。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相關規定,揭陽市揭西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廣東農夫山莊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4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17-03-03
 
地區: 廣東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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