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1日,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更新了《國外供應商確認項目法規》中填寫表格和指南在內的要求。
法規將于5月30日生效。符合下列條件企業需要按照要求實施該法規:《食品安全現代化法》預防控制措施或農產品法規未涵蓋企業;《食品預防控制措施規定》要求企業,不包括小型企業、符合豁免條件的相關企業等;《食品安全現代化法》中《動物用食品預防控制措施規定》要求執行現行良好操作規范的企業,不包括小型企業或符合豁免條件的相關企業。
2017年5月30日起,進口商進口《國外供應商確認項目法規》涵蓋企業的每批產品必須提供專門的(食品安全性)確認文件,包括進口商名稱、郵件信箱、單獨企業識別號(UFI)。
日期:2017-05-12
法規將于5月30日生效。符合下列條件企業需要按照要求實施該法規:《食品安全現代化法》預防控制措施或農產品法規未涵蓋企業;《食品預防控制措施規定》要求企業,不包括小型企業、符合豁免條件的相關企業等;《食品安全現代化法》中《動物用食品預防控制措施規定》要求執行現行良好操作規范的企業,不包括小型企業或符合豁免條件的相關企業。
2017年5月30日起,進口商進口《國外供應商確認項目法規》涵蓋企業的每批產品必須提供專門的(食品安全性)確認文件,包括進口商名稱、郵件信箱、單獨企業識別號(UFI)。
日期:201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