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省局近期組織抽檢方便食品、罐頭、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速凍食品、糖果制品、調味品、飲料、其他食品、餐飲食品、酒類、糧食加工品11類食品153批次,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150批次,不合格樣品3批次。檢測項目見附件。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總體情況。餐飲食品1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酒類1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糧食加工品1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方便食品7批次,罐頭6批次,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2批次,其他食品3批次,速凍食品31批次,糖果制品35批次,調味品23批次,飲料43批次均未檢出不合格樣品。具體信息詳見附件。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武漢萬達東湖置業有限公司萬達嘉華酒店銷售的標稱北京方興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桂花蜜藕粽,苯甲酸檢出值為0.013g/kg,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初檢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復檢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二)湖北古福泉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古福泉壺裝白酒,紐甜檢出值為0.00093g/kg,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初檢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復檢機構為武漢食品化妝品檢驗所。
(三)湖北洪森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米茶, 鉛(以Pb計)檢出值為0.77mg/kg,標準規定為≤0.2mg/kg。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復檢機構為武漢食品化妝品檢驗所。
三、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涉及本省生產經營企業的,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已要求武漢、荊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督促生產經營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產品,并對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進一步調查處理,查明生產不合格產品的批次、數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涉及外省生產企業的,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生產企業所在地食藥監局依法進行處置。
附件:
1. 本次檢驗項目
2. 食品抽檢不合格-20170706
3. 食品抽檢不合格-20170706
2017年7月6日
日期:2017-07-06
一、總體情況。餐飲食品1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酒類1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糧食加工品1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方便食品7批次,罐頭6批次,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2批次,其他食品3批次,速凍食品31批次,糖果制品35批次,調味品23批次,飲料43批次均未檢出不合格樣品。具體信息詳見附件。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武漢萬達東湖置業有限公司萬達嘉華酒店銷售的標稱北京方興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桂花蜜藕粽,苯甲酸檢出值為0.013g/kg,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初檢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復檢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二)湖北古福泉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古福泉壺裝白酒,紐甜檢出值為0.00093g/kg,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初檢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復檢機構為武漢食品化妝品檢驗所。
(三)湖北洪森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米茶, 鉛(以Pb計)檢出值為0.77mg/kg,標準規定為≤0.2mg/kg。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復檢機構為武漢食品化妝品檢驗所。
三、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涉及本省生產經營企業的,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已要求武漢、荊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督促生產經營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產品,并對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進一步調查處理,查明生產不合格產品的批次、數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涉及外省生產企業的,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生產企業所在地食藥監局依法進行處置。
附件:
1. 本次檢驗項目
2. 食品抽檢不合格-20170706
3. 食品抽檢不合格-20170706
2017年7月6日
日期:201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