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總局2017年第147號通告要求,現將有關核查處置結果公告如下:
一、抽樣編號為GC17000295221的蛋黃板栗酥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情況
天貓法根食品旗艦店在天貓(網站)商城銷售的標稱杭州塘棲李法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蛋黃板栗酥,酸價(以脂肪計)檢出值為138mg/g,比國家標準規定(不超過5mg/g)高出26.6倍;菌落總數5次檢出值分別為1.5×104CFU/g、2.4×104CFU/g、2.5×104CFU/g、8.4×103CFU/g、8.9×103CFU/g,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5次檢測結果均不超過100000CFU/g且至少3次檢測結果不超過10000CFU/g的要求;霉菌檢出值為5.3×103CFU/g,比國家標準規定(不超過150CFU/g)高出34.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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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生產酸價等不合格的蛋黃板栗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杭州市局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處罰決定書編號為“杭市管罰處字[2017]67號”的處罰決定,沒收非法所得80.6元,處罰款50000元。經排查,不合格原因為生產控制過程控制不嚴格,主要有三方面問題:1.烘烤溫度未達要求;2.產品未完全冷卻便進行包裝,導致水分增加導致微生物易繁殖;3.產品未密封導致微生物易入侵。 企業已于2017年6月14日至21日進行排查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報告,主要整改措施為加強生產過程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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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和入網經營者為同一當事人,已在第三方平臺刪除、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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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第三方平臺刪除、下架。
二、抽樣編號為GC17000470307的澄面(小麥淀粉)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情況
淘寶臨海市思鄉豆業有限公司在淘寶(網站)銷售的標稱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澄面(小麥淀粉),二氧化硫殘留量檢出值為0.068g/kg,比國家標準規定(不超過0.03g/kg)高出1.3倍;霉菌檢出值為160CFU/g,比國家標準規定(不超過100CFU/g)高出60%。檢驗機構為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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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環節為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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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經營的澄面經檢測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屬于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霉菌項目不符合GB/T8883-2008《食用小麥淀粉》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屬于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行為。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免于處罰。該案件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是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臨市監處〔2017〕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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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第三方平臺刪除、下架。
日期:2017-11-27
一、抽樣編號為GC17000295221的蛋黃板栗酥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情況
天貓法根食品旗艦店在天貓(網站)商城銷售的標稱杭州塘棲李法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蛋黃板栗酥,酸價(以脂肪計)檢出值為138mg/g,比國家標準規定(不超過5mg/g)高出26.6倍;菌落總數5次檢出值分別為1.5×104CFU/g、2.4×104CFU/g、2.5×104CFU/g、8.4×103CFU/g、8.9×103CFU/g,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5次檢測結果均不超過100000CFU/g且至少3次檢測結果不超過10000CFU/g的要求;霉菌檢出值為5.3×103CFU/g,比國家標準規定(不超過150CFU/g)高出34.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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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生產酸價等不合格的蛋黃板栗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杭州市局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處罰決定書編號為“杭市管罰處字[2017]67號”的處罰決定,沒收非法所得80.6元,處罰款50000元。經排查,不合格原因為生產控制過程控制不嚴格,主要有三方面問題:1.烘烤溫度未達要求;2.產品未完全冷卻便進行包裝,導致水分增加導致微生物易繁殖;3.產品未密封導致微生物易入侵。 企業已于2017年6月14日至21日進行排查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報告,主要整改措施為加強生產過程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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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和入網經營者為同一當事人,已在第三方平臺刪除、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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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第三方平臺刪除、下架。
二、抽樣編號為GC17000470307的澄面(小麥淀粉)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情況
淘寶臨海市思鄉豆業有限公司在淘寶(網站)銷售的標稱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澄面(小麥淀粉),二氧化硫殘留量檢出值為0.068g/kg,比國家標準規定(不超過0.03g/kg)高出1.3倍;霉菌檢出值為160CFU/g,比國家標準規定(不超過100CFU/g)高出60%。檢驗機構為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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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環節為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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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經營的澄面經檢測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屬于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霉菌項目不符合GB/T8883-2008《食用小麥淀粉》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屬于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行為。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免于處罰。該案件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是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臨市監處〔2017〕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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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第三方平臺刪除、下架。
日期: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