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FIA)發布10-03號指令,要求對含有進口成分的多組分食品有機物含量的計算進行檢定。
該指令出臺參考文件為《有機產品條例(TheOrganicProductsRegulations)》、《TheUS-CanadaOrganicequivalencearrangement》。多組分食品有機物含量的計算應遵照CAN/CGSB32.310.《有機產品條例》中規定,只有符合《有機產品條例》第27章要求的農產品才屬于有機產品。2009年6月17日,依照《有機產品條例》,加拿大與美國共同商討確認了雙方的等價有機產品認證體系。
經美國認證的有機產品出口加拿大需具備下列條件:
1、使用硝酸鈉生產的農產品禁止作為有機產品在加拿大市場出售;
2、水培或氣培生產的農產品禁止作為有機產品在加拿大市場出售;
3、源于動物的農產品的生產方法應符合CAN/CGSB-32.310-2006(2008年10月修訂)中的家畜放養率標準。
加拿大食品檢驗局-公認檢定體系(CB)將依照《有機產品條例》負責實施該指令。
鏈接地址:http://www.inspection.gc.ca/english/fssa/orgbio/dir/10-03e.shtml
日期:201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