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4日,泰國食品藥品管理局(泰國FDA)發布通報,規定關于食品標簽條款11.2.10.(a)的泰國公共衛生部(MOPH)通告No. 157 (B.E. 2537 (1994))應當撤銷并且由本規定取代: “(a) 應當必須告知的內容: - 由于母乳的全營養成份,最好的嬰兒食品是母乳; - 適合于嬰兒的添加配料的脫脂牛乳應當由醫師、護士或營養學專家推薦;以及 - 配制非合成的成份將傷害嬰兒”。 這三項條款應當按照規定以垂直的順序在同一框架中顯示,文字顏色與背景形成對比,而且第一項內容應當明顯清晰,并且以粗體字書寫。 注冊該食品類型的生產商和進口商應當在本通告生效日期一百八十天(180)內提交其修正版,而且現用標簽有效期不超過一(1)年。
日期:2007-09-14
日期:200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