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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征求《上海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2018年 第71號)

   2018-09-10 上海市食藥監局613
核心提示:  為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戰略,進一步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綜合治理體系,優化食品安全保障環境,進一步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
   為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戰略,進一步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綜合治理體系,優化食品安全保障環境,進一步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根據市食藥安辦、市金融辦、市食藥監局、上海保監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滬食藥安辦〔2017〕111號)要求,市食藥安辦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上海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上海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請各有關方面將意見和建議于2018年9月14日前反饋至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意見反饋方式:1.電子郵件:sangliangliang@smda.gov.cn;2.傳真:(021)63350855;3.郵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號90A室,郵政編碼:200003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9月6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上海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戰略,進一步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體系,優化食品安全保障環境,推進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指由保險人對被保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生因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責任保險。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市投保人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保險人以及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業務,食品安全監管和保險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監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部門職責
 
  本市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人和保險中介機構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行業自律
 
  本市食品和保險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約定提供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信息交流、協調自律、技術支持和宣傳培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依法經營,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信息共享
 
  本市應當逐步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保險人、保險中介機構、投保人、被保險人、相關行業組織就有關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以及食品安全監管、抽檢和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共享。
 
  第二章  投保合同
 
  第七條  投保范圍
 
  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防范食品安全風險的需要,主動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上海市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制訂公布。(2015年版《上海市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目錄》詳見附件一)
 
  鼓勵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八條  投保模式
 
  采用集中投保與分散投保、線上投保與線下投保相結合的投保模式。
 
  連鎖經營食品企業、食品集團等可以集中統一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小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由行業組織等集中統一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保險人可以組成共保體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承保業務。共保體的管理辦法由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另行組織擬訂。
 
  第九條  投保時間
 
  新成立的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關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已成立的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本辦法實施后30日內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條  完善投保資料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人如實提供以下信息: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其證明;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業分類、營業面積、上年度營業額、歷史損失資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
 
  投保人應當與保險人依法訂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周期為1年。
 
  保險合同期滿前30日,投保人可以與保險人續保。
 
  第十二條  責任范圍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
 
  (一)第三者人身損害,即被保險人因食品安全事件導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等,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第三者財產損失,即被保險人因食品安全事件直接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除外責任
 
  以下情形,保險人不予賠償:
 
  (一)被保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導致的行政罰款、刑事罰金;
 
  (二)受害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害、損失;
 
  (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其他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  保險金額
 
  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合同,應滿足最低保險金額要求(最低保險金額見附件二)
 
  第十五條  保費計算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保費計算公式:保費=保險金額*基準費率*費率調整系數。
 
  費率的調整系數可根據被保險人信用等級、歷年投保賠付情況、投保門店數量和連續投保無賠款情況等進行調整。(各調整系數見附件三)
 
  第十六條  保險中介機構
 
  鼓勵保險中介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相關保險中介服務。
 
  保險經紀機構可提供的服務包括:
 
  (一)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以及辦理投保手續;
 
  (二)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
 
  (三)為委托人提供風險評估、風險排查、風險管理等咨詢服務。
 
  保險代理機構可提供的服務包括: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用;
 
  (三)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保險中介服務。
 
  第三章  風險管理
 
  第十七條  風險管理
 
  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本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現場指導、宣傳培訓等風險管理活動,并出具風險管理報告。合同內應當明確開展上述活動的頻次和內容。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風險管理活動應當予以配合。保險人發現被保險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保險人應當及時出具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建議書,并適時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服務。
 
  第十八條  風險管理檔案
 
  保險人應當建立被保險人的風險管理檔案。
 
  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保企業提供的包括基本信息、歷史損失資料、營業額等的說明材料;
 
  (二)保險人開展的管理活動情況;
 
  (三)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建議書其跟蹤整改情況。
 
  第四章  保險理賠
 
  第十九條  出險通知
 
  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應當即時受理,告知被保險人具體的索賠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請求賠償
 
  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后,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人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食品安全損害、損失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二十一條  核定和賠償
 
  保險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及時開展勘查、定損和責任認定,核定被保險人提出的食品安全損害、損失賠償請求,并及時賠償保險金。
 
  對責任認定較為清晰的第三者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保險人應當積極預付賠款,加快理賠進度。
 
  因投保企業的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害和損失,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但保險人應當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先行墊付賠償費用。
 
  第二十二條  理賠時限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齊索賠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理賠程序,特殊情況可以延長,鑒定時限除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高風險企業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情況納入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的內容。對應當投保而未投保的企業名單予以公告,責令限期投保。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監督管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保險人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保險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轉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糾紛處理
 
  投保人、保險人、受到損害或損失的第三者對保險合同及其履行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認定機制
 
  探索建立責任第三方認定機制,加強行業標準建設,逐步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鑒定、賠償限額、索賠時效等方面建立公開公正的行業標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解釋機構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上海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附件.docx



日期:2018-09-10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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