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農業農村委、各相關執法單位:
為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我委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3〕32號)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于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試行)》。該文件經兩年試行,取得良好效果,決定由試行轉為正式實施。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19年4月30日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裁量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動物衛生執法實際,制定本裁量基準。
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模式
上海市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采用劃分裁量階次模式,即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將處罰幅度劃分為若干階次,同時考慮從輕、從重等情形確定處罰的模式。
二、特別情形
(一)在具體裁量標準范圍內,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
(二)在具體裁量標準范圍內,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2.經行政執法單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
3.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4.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5.多次實施違法行為;
6.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7.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在本裁量基準中,對從輕、從重處罰情形已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配套制度
(一)集體討論制度。對重大、疑難和復雜案件,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才能做出處理決定,辦案人員根據集體討論的處罰意見執行行政處罰。
(二)說明理由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處理意見書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等文書中,應對選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理由進行必要的說明。
四、實施期限
本裁量基準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內,國家對動物衛生監督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具體裁量標準
(一)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 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同時違反《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一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在疫情非流行時,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不處罰款。
2.在疫情流行時,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在疫情流行時,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二)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在疫情非流行時,未造成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不處罰款;
2.在疫情流行時,未造成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在疫情流行時,造成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三)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在疫情非流行時,未造成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不處罰款;
2.在疫情流行時,未造成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在疫情流行時,造成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同時違反《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三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人經教育能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并能按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的,不處罰款。
2.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人拒不按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3.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人拒不按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屠宰、經營、運輸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1.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3.發生動物疫情,未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擴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4.發生動物疫情,引起動物疫病傳播、擴散,造成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六)屠宰、經營、運輸疫區內易感染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疫區內易感染的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1.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二)疫區內易感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3.發生動物疫情,未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擴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4.發生動物疫情,引起動物疫病傳播、擴散,造成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七)屠宰、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1.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3.發生動物疫情,未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擴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4.發生動物疫情,引起動物疫病傳播、擴散,造成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八)屠宰、經營、運輸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1.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3.發生動物疫情,未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擴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4.發生動物疫情,引起動物疫病傳播、擴散,造成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九)屠宰、經營、運輸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1.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3.發生動物疫情,未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擴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4.發生動物疫情,引起動物疫病傳播、擴散,造成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十)屠宰、經營、運輸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1.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3.發生動物疫情,未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擴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4.發生動物疫情,引起動物疫病傳播、擴散,造成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十一)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經檢查,上述場所符合相關的選址、布局、設備、人員等動物防疫條件,未發生動物疫病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經檢查,上述場所不符合相關的選址、布局、設備、人員等動物防疫條件,未發生動物疫病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已興辦,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未發生動物疫情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已興辦,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未發生動物疫情的,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5.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已興辦,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未發生動物疫情的,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6.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已興辦,發生動物疫情的,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7.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已興辦,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二)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 )、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以下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引進10頭只或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下的,引進后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且采取隔離,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引進10頭只或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的,引進后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且采取隔離,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引進后未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或采取隔離的,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引進后未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且未采取隔離,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經輸入地檢疫不合格,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6.輸出地為疫區,或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尚未在輸入地引起動物疫病的傳播、擴散的,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7.輸出地為疫區,或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在輸入地引起動物疫病的傳播、擴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三)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 )、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以下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輸入10頭只或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下的,輸入后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且采取隔離,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輸入10頭只或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的,輸入后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且采取隔離,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輸入后未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或采取隔離的,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輸入后未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且未采取隔離,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經輸入地檢疫不合格,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6.輸出地為疫區,或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尚未在輸入地引起動物疫病的傳播、擴散的,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7.輸出地為疫區,或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在輸入地引起動物疫病的傳播、擴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四)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的,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
2.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
3.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4.運費在五百元以下的,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費1—2倍(不含2倍)罰款。
5.運費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費二倍罰款。
6.運費在一千元以上的,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費2—3倍(不含2倍)罰款。
(十五)屠宰、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1.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2.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
2.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
3.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4.運費在五百元以下的,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費1—2倍(不含2倍)罰款。
5.運費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費二倍罰款。
6.運費在一千元以上的,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費2—3倍(不含2倍)罰款。
(十六)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2.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十七)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涉案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下或違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涉案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違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涉案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或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畜禽標識,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涉案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十八)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發生動物疫情時,不遵守鄉鎮政府依法做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發生動物疫情時,不遵守區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發生動物疫情時,不遵守市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九)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被追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無法追回,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已追回,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4.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無法追回,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違反規定發布動物疫情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布動物疫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擅自發布動物疫病疫情,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擅自發布動物疫病疫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虛假發布動物疫病疫情,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4.虛假發布動物疫病疫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一)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同時違反《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被查處且配合調查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被查處但不配合調查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未造成危害后果,兩次及兩次以上被查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被查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6.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兩次及兩次以上被查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罰款。
7.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十二)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
處罰依據: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造成三類動物疫病擴散,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三類動物疫病擴散,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造成二類動物疫病擴散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4.造成一類動物疫病擴散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二十三)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未造成危害后果,配合調查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未造成危害后果,不配合調查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造成危害后果,配合調查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4.造成危害后果,不配合調查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執業獸醫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
處罰依據: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一)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造成或可能造成三類動物疫病傳播、流行,首次被查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動物診療活動。
2.造成或可能造成二類動物疫病傳播、流行,首次被查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類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傳播、流行,兩次及兩次以上被查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由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二十五)執業獸醫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
處罰依據: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被查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動物診療活動。
2.未造成危害后果,第二次被查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
3.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次及三次以上被查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
(二十六)執業獸醫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
處罰依據: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 (三)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在三類動物疫病流行期,拒絕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動物診療活動。
2.在二類動物疫病流行期,拒絕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 ,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
3.在一類動物疫病流行期,拒絕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
(二十七)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不屬于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不處罰款。
2.在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兩百元以下罰款。
3.在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十八)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未影響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不處罰款。
2.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影響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3.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影響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十九)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不屬于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不處罰款。
2.在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兩百元以下罰款。
3.在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十)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不屬于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不處罰款。
2.在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兩百元以下罰款。
3.在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的,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十一)動物養殖場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經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1.動物養殖場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動物防疫制度,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配備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散養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由鄉、鎮等基層動物疫病預防組織負責建立。(《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2.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動物養殖場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二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三十二)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后仍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處罰依據:
1.前款以外的不具備無害化處理能力的生產經營、科研教學、動物診療等單位,應當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委托其進行處理。(《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
2.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四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人經教育能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并能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的,不處以罰款。
2.違法行為人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人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并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十三)未經本市指定的道口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的
處罰依據:
1.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應當憑檢疫證明及相應的驗訖印章、檢疫標識、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證、驗物和消毒。運載的動物、動物產品在取得道口檢查簽章后,方可進入本市。非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七條)
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本市指定的道口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運載的動物或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運載的動物或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處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3.運載的動物或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四)接收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簽章運入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的
處罰依據:
1.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應當憑檢疫證明及相應的驗訖印章、檢疫標識、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證、驗物和消毒。運載的動物、動物產品在取得道口檢查簽章后,方可進入本市。非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七條)
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接收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簽章運入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初次接收,且接收的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初次接收,且接收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兩次及以上多次接收,且接收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下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兩次及以上多次接收,且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五)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和臨時存放廢棄物,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1.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科研教學和診療廢棄物,分類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容器內臨時存放。科研教學和診療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和臨時存放廢棄物,或者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和臨時存放廢棄物,未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和臨時存放廢棄物,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六)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1.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科研教學和診療廢棄物,分類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容器內臨時存放。科研教學和診療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和臨時存放廢棄物,或者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未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七)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未將廢棄物送交指定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理,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1.不具備廢棄物處理能力的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應當及時將產生的科研教學和診療廢棄物送交指定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委托其進行處理;其中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病死動物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委托其進行處理。(《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未將廢棄物送交指定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未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后果,且能夠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未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后果,且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八)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未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未向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的
處罰依據:
1.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向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人經教育能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并能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處理的,不處以罰款。
2.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處理,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處理,并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十九)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后仍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處罰依據:
1.犬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代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人經教育能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并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無害化處理的,不處以罰款。
2.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無害化處理,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無害化處理的,并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十)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
處罰依據:
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造成危害后果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6.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四十一)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處罰依據:
1.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并于領取營業執照后五日內到住所地的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規定,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2.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十二)舉辦犬只展覽展示、表演、比賽等大型活動,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處罰依據:
1.舉辦犬只展覽展示、表演、比賽等大型活動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于活動舉辦前到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提供犬只檢疫證明。(《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規定,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2.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相關報道:《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的政策解讀
日期:2019-06-18
為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我委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3〕32號)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于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試行)》。該文件經兩年試行,取得良好效果,決定由試行轉為正式實施。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19年4月30日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裁量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動物衛生執法實際,制定本裁量基準。
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模式
上海市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采用劃分裁量階次模式,即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將處罰幅度劃分為若干階次,同時考慮從輕、從重等情形確定處罰的模式。
二、特別情形
(一)在具體裁量標準范圍內,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
(二)在具體裁量標準范圍內,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2.經行政執法單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
3.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4.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5.多次實施違法行為;
6.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7.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在本裁量基準中,對從輕、從重處罰情形已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配套制度
(一)集體討論制度。對重大、疑難和復雜案件,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才能做出處理決定,辦案人員根據集體討論的處罰意見執行行政處罰。
(二)說明理由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處理意見書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等文書中,應對選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理由進行必要的說明。
四、實施期限
本裁量基準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內,國家對動物衛生監督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具體裁量標準
(一)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 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同時違反《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一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在疫情非流行時,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不處罰款。
2.在疫情流行時,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在疫情流行時,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二)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在疫情非流行時,未造成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不處罰款;
2.在疫情流行時,未造成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在疫情流行時,造成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三)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在疫情非流行時,未造成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不處罰款;
2.在疫情流行時,未造成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在疫情流行時,造成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同時違反《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三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人經教育能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并能按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的,不處罰款。
2.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人拒不按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3.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人拒不按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屠宰、經營、運輸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1.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3.發生動物疫情,未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擴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4.發生動物疫情,引起動物疫病傳播、擴散,造成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六)屠宰、經營、運輸疫區內易感染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疫區內易感染的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1.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二)疫區內易感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3.發生動物疫情,未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擴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4.發生動物疫情,引起動物疫病傳播、擴散,造成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七)屠宰、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1.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3.發生動物疫情,未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擴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4.發生動物疫情,引起動物疫病傳播、擴散,造成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八)屠宰、經營、運輸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1.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3.發生動物疫情,未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擴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4.發生動物疫情,引起動物疫病傳播、擴散,造成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九)屠宰、經營、運輸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1.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3.發生動物疫情,未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擴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4.發生動物疫情,引起動物疫病傳播、擴散,造成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十)屠宰、經營、運輸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1.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未發生動物疫情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3.發生動物疫情,未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擴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4.發生動物疫情,引起動物疫病傳播、擴散,造成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十一)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經檢查,上述場所符合相關的選址、布局、設備、人員等動物防疫條件,未發生動物疫病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經檢查,上述場所不符合相關的選址、布局、設備、人員等動物防疫條件,未發生動物疫病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已興辦,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未發生動物疫情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已興辦,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未發生動物疫情的,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5.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已興辦,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未發生動物疫情的,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6.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已興辦,發生動物疫情的,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7.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已興辦,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二)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 )、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以下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引進10頭只或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下的,引進后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且采取隔離,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引進10頭只或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的,引進后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且采取隔離,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引進后未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或采取隔離的,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引進后未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且未采取隔離,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經輸入地檢疫不合格,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6.輸出地為疫區,或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尚未在輸入地引起動物疫病的傳播、擴散的,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7.輸出地為疫區,或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在輸入地引起動物疫病的傳播、擴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三)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 )、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以下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輸入10頭只或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下的,輸入后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且采取隔離,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輸入10頭只或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的,輸入后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且采取隔離,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輸入后未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或采取隔離的,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輸入后未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報告且未采取隔離,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經檢疫合格,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經輸入地檢疫不合格,輸出地無重大動物疫情,并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風險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6.輸出地為疫區,或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尚未在輸入地引起動物疫病的傳播、擴散的,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7.輸出地為疫區,或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控制的疫病,在輸入地引起動物疫病的傳播、擴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四)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的,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
2.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
3.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4.運費在五百元以下的,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費1—2倍(不含2倍)罰款。
5.運費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費二倍罰款。
6.運費在一千元以上的,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費2—3倍(不含2倍)罰款。
(十五)屠宰、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1.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
2.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
2.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
3.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4.運費在五百元以下的,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費1—2倍(不含2倍)罰款。
5.運費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費二倍罰款。
6.運費在一千元以上的,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費2—3倍(不含2倍)罰款。
(十六)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2.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十七)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涉案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下或違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涉案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違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涉案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或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畜禽標識,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涉案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十八)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發生動物疫情時,不遵守鄉鎮政府依法做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發生動物疫情時,不遵守區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發生動物疫情時,不遵守市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九)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被追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無法追回,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已追回,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4.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無法追回,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違反規定發布動物疫情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布動物疫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擅自發布動物疫病疫情,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擅自發布動物疫病疫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虛假發布動物疫病疫情,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4.虛假發布動物疫病疫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一)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同時違反《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六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被查處且配合調查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被查處但不配合調查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未造成危害后果,兩次及兩次以上被查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被查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6.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兩次及兩次以上被查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罰款。
7.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十二)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
處罰依據: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造成三類動物疫病擴散,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三類動物疫病擴散,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造成二類動物疫病擴散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4.造成一類動物疫病擴散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二十三)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未造成危害后果,配合調查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未造成危害后果,不配合調查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造成危害后果,配合調查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4.造成危害后果,不配合調查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執業獸醫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
處罰依據: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一)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造成或可能造成三類動物疫病傳播、流行,首次被查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動物診療活動。
2.造成或可能造成二類動物疫病傳播、流行,首次被查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類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傳播、流行,兩次及兩次以上被查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由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二十五)執業獸醫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
處罰依據: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被查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動物診療活動。
2.未造成危害后果,第二次被查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
3.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次及三次以上被查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
(二十六)執業獸醫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
處罰依據: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 (三)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在三類動物疫病流行期,拒絕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動物診療活動。
2.在二類動物疫病流行期,拒絕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 ,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
3.在一類動物疫病流行期,拒絕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
(二十七)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不屬于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不處罰款。
2.在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兩百元以下罰款。
3.在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十八)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未影響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不處罰款。
2.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影響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3.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影響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十九)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不屬于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不處罰款。
2.在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兩百元以下罰款。
3.在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十)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不屬于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不處罰款。
2.在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兩百元以下罰款。
3.在重大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發生地或發生流行期或緊急防控期及地區的,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十一)動物養殖場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經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1.動物養殖場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動物防疫制度,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配備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散養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由鄉、鎮等基層動物疫病預防組織負責建立。(《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2.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動物養殖場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二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三十二)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后仍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處罰依據:
1.前款以外的不具備無害化處理能力的生產經營、科研教學、動物診療等單位,應當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委托其進行處理。(《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
2.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四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人經教育能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并能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的,不處以罰款。
2.違法行為人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人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并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畜牧業生產損失、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十三)未經本市指定的道口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的
處罰依據:
1.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應當憑檢疫證明及相應的驗訖印章、檢疫標識、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證、驗物和消毒。運載的動物、動物產品在取得道口檢查簽章后,方可進入本市。非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七條)
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本市指定的道口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運載的動物或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運載的動物或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處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3.運載的動物或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四)接收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簽章運入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的
處罰依據:
1.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應當憑檢疫證明及相應的驗訖印章、檢疫標識、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證、驗物和消毒。運載的動物、動物產品在取得道口檢查簽章后,方可進入本市。非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七條)
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接收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簽章運入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初次接收,且接收的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初次接收,且接收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兩次及以上多次接收,且接收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下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兩次及以上多次接收,且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五)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和臨時存放廢棄物,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1.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科研教學和診療廢棄物,分類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容器內臨時存放。科研教學和診療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和臨時存放廢棄物,或者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和臨時存放廢棄物,未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和臨時存放廢棄物,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六)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1.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科研教學和診療廢棄物,分類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容器內臨時存放。科研教學和診療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和臨時存放廢棄物,或者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未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廢棄物的包裝物和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七)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未將廢棄物送交指定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理,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依據:
1.不具備廢棄物處理能力的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應當及時將產生的科研教學和診療廢棄物送交指定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委托其進行處理;其中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病死動物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委托其進行處理。(《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動物科研教學和診療機構未將廢棄物送交指定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未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后果,且能夠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未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后果,且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造成動物疫病病原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八)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未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未向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的
處罰依據:
1.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向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人經教育能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并能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處理的,不處以罰款。
2.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處理,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處理,并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十九)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后仍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處罰依據:
1.犬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代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人經教育能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并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無害化處理的,不處以罰款。
2.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無害化處理,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無害化處理的,并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十)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
處罰依據:
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對該類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并按下列標準作出行政處罰: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造成危害后果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6.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四十一)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處罰依據:
1.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并于領取營業執照后五日內到住所地的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規定,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2.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十二)舉辦犬只展覽展示、表演、比賽等大型活動,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處罰依據:
1.舉辦犬只展覽展示、表演、比賽等大型活動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于活動舉辦前到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提供犬只檢疫證明。(《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規定,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2.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等危害后果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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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