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2號),涉及我省3家食品生產企業和7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一)2019年10月13日,抽檢青海惠客家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互助)第一分公司銷售的,標稱為青海省互助崑崙泉青稞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青稞酒源(規格:568mL/瓶、43%vol、生產日期:2016-10-31),經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三氯蔗糖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2019年10月13日,抽檢青海惠客家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互助)第一分公司銷售的,標稱為青海省互助崑崙泉青稞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青稞酒源(規格:568mL/盒、48%vol、生產日期:2016-10-21),經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三氯蔗糖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三)2019年7月11日,抽檢西寧城北錦琳糧油經銷部銷售的,標稱為青海新綠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青稞面粉(規格:5kg/袋、生產日期:2019-05-28),經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四)2019年6月18日,抽檢民和綠科農牧有限公司糧油批發部銷售的,標稱為青海新綠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青稞面粉(規格:5kg/袋、生產日期:2019-05-20),經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五)2019年10月11日,抽檢德令哈振兄超市信德店銷售的,標稱為西寧市鳳凰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藏牦牛肉干(規格:210克/袋、生產日期:2019-09-09),經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菌落總數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六)2019年6月18日,抽檢民和縣云霞糧油店銷售的鮮雞蛋,經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金剛烷胺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560號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七)2019年6月20日,抽檢西寧城東風蕓水產品商店銷售的黑魚,經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氧氟沙星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八)2019年10月22日,抽檢格爾木全家福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為河北川達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梅干菜(規格:100g/袋、生產日期:2019-04-07),經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河北川達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復檢,復檢結果不合格,做出異議不認可決定,維持初檢結論。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互助縣市場監管局對青海省互助崑崙泉青稞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43%vol和48%vol青稞酒源抽檢不合格情況進行并案調查。經查,該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互)市監行處字(2019)56號,作出沒收非法所得15277元,罰款82110元的行政處罰。
(二)西寧市市場監管局對青海新綠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規格為5kg/袋,生產日期分別為2019-05-20和2019-05-28的青稞面粉進行并案調查。經查,該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寧市監案處字(2019)第65號,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62元,罰款21332元的行政處罰。
(三)西寧鳳凰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藏牦牛肉干(規格:210克/袋、生產日期:2019-09-09)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西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以及鑒于當事人積極主動召回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予以減輕處罰。2020年1月22日,西寧市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寧市監案處字【2020】第6號),作出罰款2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25元,沒收359袋不合格產品的行政處罰。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互助縣市場監管局對青海惠客家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互助)第一分公司銷售的,標稱為青海省互助崑崙泉青稞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43%vol和48%vol青稞酒源抽檢不合格情況進行并案調查。經查,經營單位進貨銷售2批次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主動提供了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作出免于處罰的決定,并責令其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
(二)西寧市市場監管局對西寧城北錦琳糧油經銷部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經營單位銷售不合格青稞面粉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西寧市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寧市監案處字2019第64號),作出沒收非法所得18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經營單位嚴格按照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加強索證索票管理,確保產品來源可查可追溯。
(三)民和縣市場監管局對民和綠科農牧有限公司糧油批發部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經營戶進貨銷售該批次青稞面粉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主動提供了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作出免于處罰的決定,并責令其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
(四)德令哈市市場監管局對德令哈振兄超市信德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經營戶進貨銷售該批次藏牦牛肉干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主動提供了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免于處罰的決定,并責令其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
(五)民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民和縣云霞糧油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經營戶進貨銷售該批次鮮雞蛋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主動提供了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免于處罰的決定,并責令其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
(六)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西寧城東風蕓水產品商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經營戶進貨銷售該批次黑魚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主動提供了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免于處罰的決定,并責令其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
(七)格爾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格爾木全家福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詢問該公司負責人。經查,該公司購進該批次不合格產品40袋,共4公斤,已銷售23袋,下架封存17袋。該公司進貨銷售該批次梅干菜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主動提供了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免于處罰的決定。
四、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如發現有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日期:2020-05-06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一)2019年10月13日,抽檢青海惠客家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互助)第一分公司銷售的,標稱為青海省互助崑崙泉青稞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青稞酒源(規格:568mL/瓶、43%vol、生產日期:2016-10-31),經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三氯蔗糖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2019年10月13日,抽檢青海惠客家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互助)第一分公司銷售的,標稱為青海省互助崑崙泉青稞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青稞酒源(規格:568mL/盒、48%vol、生產日期:2016-10-21),經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三氯蔗糖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三)2019年7月11日,抽檢西寧城北錦琳糧油經銷部銷售的,標稱為青海新綠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青稞面粉(規格:5kg/袋、生產日期:2019-05-28),經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四)2019年6月18日,抽檢民和綠科農牧有限公司糧油批發部銷售的,標稱為青海新綠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青稞面粉(規格:5kg/袋、生產日期:2019-05-20),經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五)2019年10月11日,抽檢德令哈振兄超市信德店銷售的,標稱為西寧市鳳凰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藏牦牛肉干(規格:210克/袋、生產日期:2019-09-09),經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菌落總數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六)2019年6月18日,抽檢民和縣云霞糧油店銷售的鮮雞蛋,經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金剛烷胺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560號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七)2019年6月20日,抽檢西寧城東風蕓水產品商店銷售的黑魚,經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氧氟沙星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八)2019年10月22日,抽檢格爾木全家福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為河北川達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梅干菜(規格:100g/袋、生產日期:2019-04-07),經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河北川達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復檢,復檢結果不合格,做出異議不認可決定,維持初檢結論。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互助縣市場監管局對青海省互助崑崙泉青稞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43%vol和48%vol青稞酒源抽檢不合格情況進行并案調查。經查,該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互)市監行處字(2019)56號,作出沒收非法所得15277元,罰款82110元的行政處罰。
(二)西寧市市場監管局對青海新綠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規格為5kg/袋,生產日期分別為2019-05-20和2019-05-28的青稞面粉進行并案調查。經查,該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寧市監案處字(2019)第65號,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62元,罰款21332元的行政處罰。
(三)西寧鳳凰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藏牦牛肉干(規格:210克/袋、生產日期:2019-09-09)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西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以及鑒于當事人積極主動召回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予以減輕處罰。2020年1月22日,西寧市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寧市監案處字【2020】第6號),作出罰款2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25元,沒收359袋不合格產品的行政處罰。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互助縣市場監管局對青海惠客家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互助)第一分公司銷售的,標稱為青海省互助崑崙泉青稞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43%vol和48%vol青稞酒源抽檢不合格情況進行并案調查。經查,經營單位進貨銷售2批次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主動提供了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作出免于處罰的決定,并責令其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
(二)西寧市市場監管局對西寧城北錦琳糧油經銷部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經營單位銷售不合格青稞面粉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西寧市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寧市監案處字2019第64號),作出沒收非法所得18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經營單位嚴格按照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加強索證索票管理,確保產品來源可查可追溯。
(三)民和縣市場監管局對民和綠科農牧有限公司糧油批發部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經營戶進貨銷售該批次青稞面粉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主動提供了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作出免于處罰的決定,并責令其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
(四)德令哈市市場監管局對德令哈振兄超市信德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經營戶進貨銷售該批次藏牦牛肉干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主動提供了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免于處罰的決定,并責令其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
(五)民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民和縣云霞糧油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經營戶進貨銷售該批次鮮雞蛋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主動提供了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免于處罰的決定,并責令其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
(六)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西寧城東風蕓水產品商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經營戶進貨銷售該批次黑魚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主動提供了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免于處罰的決定,并責令其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
(七)格爾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格爾木全家福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詢問該公司負責人。經查,該公司購進該批次不合格產品40袋,共4公斤,已銷售23袋,下架封存17袋。該公司進貨銷售該批次梅干菜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主動提供了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免于處罰的決定。
四、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如發現有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日期:2020-05-06